【民法 物權】共有土地分割系列(二):法官說不准切!詳解「不得分割」的三大例外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切不開的社區巷道 嘉義民雄的林家三姊妹,共同繼承了父親留下來的兩筆土地: A地 :是一塊一百坪的方正建地。 B地 :是連接A地與外面大馬路的「私設巷道」(面積約三十坪)。這條巷道不僅林家人要走,連後面幾戶鄰居也都靠這條路進出。 三姊妹對於如何處理這兩塊地意見不合。大姊想把建地賣掉,於是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要求把A地(建地)和B地(私設巷道)都切成三等份,大家各拿各的。 此外,二姊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份父親生前要她們簽署的協議書,上面寫著:「為維持家族和諧,繼承後『三年內』三姊妹不得要求分割遺產。」現在距離父親過世才剛滿一年。 面對大姊的起訴,法官會准許分割這兩筆土地嗎? 二、法律分析:打破「隨時可分割」的三道鐵壁 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結合其他法規,共有土地「不得分割」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大類,這也是大姊的訴訟會面臨的難關: (一)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約定不分割) 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共有人之間自己約定好「暫時不切」,法院就會予以尊重。 期限限制: 依據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這種不分割的約定,原則上最長不能超過 五年 (不動產,在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可達三十年)。 案例適用(A地與B地): 二姊拿出的協議書上明確約定了「三年內不分割」,且這個約定是三姊妹都同意的。因此,大姊在父親過世僅一年時就跑去法院告,明顯違反了契約約定。法官會直接以「期限未到」為由,駁回大姊的分割請求。大姊必須等三年期滿,才能再次起訴。 (二)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這是實務上最常踩到的地雷。有些土地的存在,就是為了「服務」其他土地或整體建築,如果把它切碎,它就失去了原本的功能。 常見類型: 私設巷道 / 既成道路: 如同案例中的B地,它是用來讓大家通行的。如果大姊硬把它切成三塊,甚至圍起來不讓人走,就會破壞道路的通行目的。 法定空地: 依據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物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空地以維持採光、通風與消防安全。法定空地是跟著建築物綁在一起的,原則上絕對不准單獨分割。 案例適用(B地): 就算三年不分割的期限過了,大姊再次起訴,法官依然會駁回她針對「B地(私設巷道)」的分割請求。因為B地在客觀上具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