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權】買地遇到鄰居「蓋過界」怎麼辦?越界建築案例解析(下) /朱崇佑律師
一、前情提要:大林建地的拆屋危機 延續上一篇的案例,林先生在大林買了建地,鑑界後發現鄰居陳伯伯二十年屋齡的透天厝,一樓廚房越界占用了他一點五坪的土地。林先生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拆屋還地」;而陳伯伯則希望引用民法第796條的「越界建築」條款來保住廚房。 在法庭上,原告(林先生)的訴求很明確就是「拆」。那麼,身為被告的陳伯伯該如何防禦?法官最終又會依據什麼標準來下判決呢? 二、被告(陳伯伯)的法庭答辯策略 要擋下拆屋還地的訴求,陳伯伯在法庭上必須積極舉證,說服法官他符合免拆的法律要件。實務上,被告通常會採取以下三大防禦策略: (一) 主張「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 這是適用民法第796條的最重要前提。陳伯伯必須證明當年越界是「不小心」的,而非惡意侵占。 舉證方式: 陳伯伯可以提出二十年前建屋時的「建築執照」、「竣工圖」或當時的「地政測量成果圖」。如果當初是依照地政機關的舊界釘或專業測量師的指示施工,只是因為早年測量儀器誤差,或地震導致地層微幅滑動而越界,法院通常會認定陳伯伯「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 主張鄰地所有人「知而不即提出異議」 陳伯伯可以嘗試證明,當年蓋廚房挖地基、灌漿時,林先生的「前手地主」明明就住旁邊,每天看著工程進行,卻從來沒有出面抗議界線不對。 實務難點: 這一點在法庭上非常難舉證,因為「沉默」不代表「知情」。除非陳伯伯能找到當年參與協調的鄰里長作證,或有前手地主簽署的同意書,否則法官很難僅憑對方當年沒說話,就認定對方已經知情並默許。 (三) 終極防禦:請求法院啟動「裁量免拆」機制 (民法第796-1條) 如果陳伯伯無法證明前手地主當年就知情(導致無法適用第796條),他還有一張最強的王牌—— 民法第796-1條 。 法律規定: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 公共利益 及 當事人利益 ,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策略運用: 陳伯伯可以向法官主張:「就算當年鄰居不知道我越界,但我確實不是故意的。如果現在把廚房拆了,整棟房子的承重牆會受損,不僅我有生命危險,也可能波及鄰居,甚至造成巨大的經濟浪費。請法官行使裁量權,准許我不用拆屋。」 三、法官的判決天平:拆與不拆的考量因素 面對林先生的「財產權保障」與陳伯伯的「房屋經濟價值」,法官在決定是否援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