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繼承】修法刪除特留分(四):弱勢手足與實質照顧者的權益保障——兩大配套制度解析 /朱崇佑律師
在前三篇文章中,我們分析了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理由、有無預立遺囑的實務差異,以及「6 個月緩衝期」的時間點判斷。 刪除手足特留分落實了被繼承人的財產自主權,但若遇特殊個案,例如被繼承人將遺產全數捐贈或由他人繼承,致使長年仰賴其扶養的身障手足頓失生活來源;或是長年全職照顧重病家人的手足在分割遺產時無法獲得合理補償,是否會產生失衡? 為兼顧遺囑自由與個案衡平,法務部在研擬刪除特留分的同時,亦擬定「遺產酌給修正」與「繼承人特別貢獻」兩項配套機制(尚未修法)。本文透過兩個典型情境,解析未來弱勢手足與實質照顧者的法律保障。 一、 案例情境 情境一(弱勢手足):長年受兄長扶養的身障妹妹 嘉義大林的張先生未婚無子女,父母早已過世,名下有一妹 D。D 妹因重度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數十年來的生活與醫療費用均由張先生負擔。 張先生晚年預立遺囑,將名下千萬房產與存款全數捐贈給慈善基金會。修法施行後,D 妹因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若遺囑完全執行,恐面臨基本生活無以為繼的困境。 情境二(特別照顧者):辭職全職照顧兄長的弟弟 住在民雄的陳家三兄弟均未婚,二哥 B 中風癱瘓臥床八年。老大 A 移居外地未曾參與照護;老三 C 則辭去工作在老家全職照顧 B,並以個人積蓄支付部分醫藥費。 B 病逝後未留下遺囑。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由 A 與 C 各分得 1/2。老三 C 認為其承擔長年照護與支出,若與未參與照顧的兄長均分遺產顯失公平。 二、 未來兩大配套機制解析 【繼承法制調整架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