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繼承】喪失繼承權系列(二):何謂「重大虐待或侮辱」?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要件解析/朱崇佑律師
在喪失繼承權訴訟中,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最常成為法庭攻防核心 許多繼承人在訴訟中常主張:「我既未動手毆打父母,也未辱罵,只是工作忙碌較少探視或聯絡,這頂多算親情疏離,怎能構成重大虐待而剝奪繼承權? 在司法實務上,「虐待」是否僅限於肢體暴力?長年惡意不扶養、生前病危拒不探視,是否構成「重大虐待」?本文透過長照家庭案例,說明法院的認定標準。 一、 案例:長年不聞不問,身後要求分配遺產 嘉義的郭老先生育有兩子一女。十年前郭老先生因中風癱瘓臥床,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專人照護。 長子與小女兒為照顧父親,一人改做兼職、一人分擔自費醫療與看護費用。次子則長年在海外工作,經濟狀況良好,但在這十年間對臥病在床的父親未曾聞問。 十年期間,次子未曾分擔任何醫療費或生活費,過年亦未回台探視。在郭老先生數次病危甚至臨終之際,同住子女多次通知次子父親病危、盼其探視,次子均以工作忙碌為由未回國。 直到郭老先生過世出殯當天,次子返台並要求分配父親名下的農地地契、銀行存款與印鑑,主張自己身為法定繼承人,應平均繼承遺產。 兄妹主張次子長年惡意遺棄、未盡扶養義務,對父親構成「重大虐待」,依法喪失繼承權。次子則抗辯自己並無施暴或辱罵行為,探視頻率低不構成剝奪繼承權的事由。 二、 法律分析:何謂「重大虐待或侮辱」? 次子的主張在實務上難以成立。司法實務對於重大虐待的認定,並不侷限於肢體暴力。 1. 虐待兼指「身體上」與「精神上」之痛苦 在民法體系中,虐待的型態包括: 身體上的虐待:如毆打、傷害、拘禁、惡意不給予必要飲食或醫療等。 精神上的虐待:如恐嚇威脅、惡意精神折磨,或使父母處於極度孤立、無助與絕望之情境。 重大侮辱:指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嚴重侵害被繼承人的人格尊嚴(如當眾辱罵、詆毀名譽等)。 2.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標準 對於「長年惡意不扶養、漠視探視」是否構成虐待,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揭示明確意旨: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