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繼承】修法刪除特留分(二):沒立遺囑仍分得到!有無預立遺囑的差異分析 /朱崇佑律師
法務部預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許多民眾常問:「律師,修法後兄弟姊妹是不是就完全分不到我的財產了?」 答案是:「只對了一半,關鍵在於是否有預立遺囑。」 修法刪除特留分並 不等於自動取消手足的繼承權 。若生前未預立遺囑,新法的保障將無法啟動。以下透過頂客族(無子女)夫妻的案例,解析新舊法運作與實務差異。 一、 案例情境:驟逝的頂客族與長年失聯的弟弟 無子女的夫妻 A 與 B 結婚多年,兩人在嘉義購置一棟透天厝並有部分存款。A 的父母早已過世,唯一的親人是移居外地、近二十年未聯絡的弟弟 C。 若 A 因病驟逝,未留下子女,這筆遺產在「有預立遺囑」與「未預立遺囑」兩種情況下,分配結果截然不同: 二、 情境一:A 生前預立遺囑「財產全數由妻子 B 繼承」 若 A 生前預立合法有效的遺囑,載明:「本人所有遺產,於本人過世後全數由妻子 B 單獨繼承。」 1. 舊法規定(弟弟 C 仍可取得 1/6) 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2 款,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與弟弟 C 的應繼分各為 1/2。 特留分:依舊法民法第 1223 條第 5 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 1/3。 計算:弟弟 C 可主張的特留分為 1/2 × 1/3 = 1/6。 結果:即使 A 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妻子,弟弟 C 仍可依法扣減 1/6 遺產,妻子 B 僅能取得 5/6。 2. 新法施行後(妻子 B 取得 100%) 結果:新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弟弟 C 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法院與地政機關將完全尊重遺囑內容,弟弟 C 無權主張分產,妻子 B 順利取得 100% 遺產。 三、 情境二:A 生前「未預立遺囑」 若 A 生前未留下遺囑,分配結果將回歸法定應繼分: 法律效果(不論新舊法,弟弟 C 均可取得 1/2) 本次修法並未修正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位)與第 1144 條(應繼分)。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無子女且父母雙亡時,手足仍依法享有 1/2 的法定應繼分。 結果:因未預立遺囑,遺產將依法定應繼分平均分配。無論新舊法,弟弟 C 均可依法取得 1/2 遺產,妻子 B 必須與弟弟 C 共有透天厝與存款。 四、 破解兩大常見迷思 迷思一:刪除特留分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真相:錯誤。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繼承人。若未立遺囑,手足仍依法定應繼分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