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權】共有土地分割系列(五):不想花錢打官司?用「多數決」直接賣掉整塊地!詳解土地法34-1條與優先購買權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五缺一的黃金建地 嘉義市東區有一塊祖傳的精華建地,由五兄弟共同繼承,每人持分各 1/5。 最近,有一家知名建商開出5,000萬元的漂亮價格,希望能買下這整塊地。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共四人,合計持分 80%)都覺得價格極好,欣然同意簽約。 唯獨老五因為早年與哥哥們有嫌隙,故意賭氣:「這塊地只要我不蓋章,你們誰也別想賣!」甚至拒接建商與哥哥們的電話。 眼看 5,000 萬的交易即將泡湯,哥哥們焦急萬分: (一) 我們四個人加起來佔了八成,真的不能直接把地賣給建商嗎? (二) 如果可以直接賣,老五的那一份錢該怎麼處理? (三) 老五如果不想賣給建商,他有權利阻止嗎? 二、法律分析:打破全體同意的「多數決」 在先前文章中我們提過,民法規定處分共有物需要「全體同意」。但為了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少數人綁架多數人,土地法特別設立了例外規定,這也就是不動產界鼎鼎大名的「 土地法第 34-1 條 」。 (一) 什麼是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門檻? 只要同意賣地的人數與持分,達到法律規定的「門檻」,多數派就有權力代表全體(包含不同意的老五),直接將「整塊地」賣給第三人。 多數決的門檻有兩套標準, 只要滿足其中一套即可發動 : 門檻標準 條件 1:人數 條件 2:持分(應有部分) 適用情境 標準 1:雙過半 過半數 (>50%) 過半數 (>50%) 適用於產權較平均的狀態。 標準 2:持分絕對優勢 不用計算人數 逾三分之二 (>66.6%) 適用於有大宗持分者的狀態(例如一人獨佔70%持分,不論其他反對者有幾十人,他一人就能決定賣地)。 案例適用: 哥哥們有4人同意(超過5人的半數),且持分合計達80%(超過50%,甚至也超過了三分之二)。因此,哥哥們完全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的門檻。他們 可以直接與建商簽約,將整塊地過戶 ,老五不蓋章也無所謂。 (二) 直接賣掉整塊地,錢怎麼分? 這也是許多人最擔心的問題:「哥哥們會不會把地賣了,把錢全部吞掉?」法律對此有極其嚴格的防弊機制。 按比例分配: 地賣掉後,必須按照各人的持分比例分配價金。總價 5,000 萬,老五持分 1/5,所以他應得 1,000 萬元。 先給付或提存: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第 3 項規定,多數派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之前」, 必須先將應給少數派的錢交給對方 。 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