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繼承】喪失繼承權系列(三):光是不孝還不夠!民法第 1145 條「表示不得繼承」要件解析 /朱崇佑律師
在前兩篇文章中,我們破除了登報斷絕父子關係的迷思,並解析了何謂「重大虐待與侮辱」——長年惡意不扶養、生前病危拒不探視等造成精神重大痛苦的行為,均可能構成重大虐待。 然而,在實務訴訟中常出現此類情況:長輩生前受特定子女忤逆甚至施暴,其他家屬在訴訟中提出驗傷單與家暴通報紀錄,法院亦認定該子女確實構成重大虐待;但判決結果出爐,法院卻認定該子女依然享有繼承權。 為何具備重大虐待事實,家屬仍可能敗訴?關鍵在於忽略了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後段的法定程序要件: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 一、 案例:具備家暴通報紀錄,子女仍分得遺產? 嘉義的林老太太育有兩女一子。小兒子長期沉迷賭博,常因索款未果對母親辱罵,甚至有推擠拉扯致老太太手腕挫傷之行為。長女與次女多次陪同母親報警,留有家暴通報與保護令紀錄。 林老太太晚年身心俱疲,常向鄰居訴苦:「我怎麼會生出這種兒子?真的太過分了……」 半年後林老太太因病過世,生前未立遺囑,亦未留下分配遺產之書面文件。辦理繼承時,小兒子出面主張其為法定繼承人,要求平分母親名下的房屋與存款。 兩位姊姊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小兒子長期對母親施暴,構成重大虐待與侮辱,依法喪失繼承權。訴訟中,姊妹傳喚鄰居作證母親生前的抱怨,並提出家暴通報紀錄。客觀家暴事實雖獲法院認定,但法院最終仍判決姊妹敗訴,認定小兒子依然有權分得 1/3 遺產。 二、 法律解析:雙重門檻缺一不可 姊妹敗訴的核心原因,在於誤以為「只要子女有重大不孝事由,法律即自動剝奪其繼承權」。 請參閱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完整條文: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本款設有客觀與主觀兩道法定要件: 【民法第 114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雙重門檻】 【門檻一:客觀事實要件】 【門檻二:主觀程序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