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權】袋地通行權系列(四):早年分家產的現世報?詳解「因分割致成袋地」的免償地雷 /朱崇佑律師
一、 案例:兄弟分家與無辜的鄰居張三 二十年前,居住在嘉義大林的陳家老父親過世,留下一大塊面臨大馬路的精華農地。大哥阿國與二弟阿昌在辦理繼承時,協議將這塊地「橫著切」一分為二: 大哥阿國 分到了靠近馬路的前半段(A地)。 二弟阿昌 分到了不面臨馬路的後半段(B地)。 當時分完家,阿昌心想:「反正是我親大哥,我直接走大哥A地旁邊的田埂出入就好。」雙方也沒多想,就這樣相安無事過了二十年。 二十年後,兄弟倆因為下一代的摩擦,關係徹底鬧僵。阿昌想在自己的B地上蓋一間合法的資材室,需要開車進出,但大哥阿國卻把田埂用鐵絲網封死,拒絕讓弟弟通行。 阿昌氣不過,但他不想拉下臉去求大哥,也不想付錢給大哥。他心想:「我這塊地左邊鄰居張三的土地也是空地,而且張三是個老實的外地人。我直接去法院告張三,要求『袋地通行權』,大不了一年付張三幾千元償金就好!」 沒想到,阿昌告上法院後,法官審理完畢,竟然直接判決阿昌 敗訴 !法官對阿昌說: 「你不能要求通行張三的土地。你這塊地之所以沒路,是因為當年你們兄弟分割土地造成的。你只能回去找你大哥要路,而且你大哥必須無條件讓你走,不能收你半毛錢!」 這究竟是為什麼? 二、 法律分析:民法第 789 條的「前手因果魔咒」 法官做出的這個判決,完全是依據《民法》第 789 條的鐵律。 《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規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同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條法律背後有著非常精妙的「因果關係」與「誠實信用原則」考量。 (一) 什麼是「前手因果魔咒」?(自己造成的袋地,自己解決) 在一般的袋地通行權(民法第787條)中,因為土地是自然形成袋地的,所以可以向周圍最適合的鄰居要路。 但民法第 789 條對應的情形是: 「這塊地原本是有路的,是因為你們自己決定把它分割、或是賣掉其中一部分,才導致它變成袋地的。」 既然這塊袋地是當初分割(阿國與阿昌分家)或讓與(地主自己賣掉前面,留下後面)所「人為創造」出來的,那麼這個無路可走的惡果,就應該由參與這場交易、分割的當事人(前手)自己去承擔。 法律絕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