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權】袋地通行權系列(三):路要開多寬?開車算「通常使用」嗎?詳解通行範圍的拉鋸戰 /朱崇佑律師
一、 案例:通行範圍的拉鋸戰 承接林老先生鳳梨田的案例,錢的問題解決了,建商在法庭上又拋出了第二個戰場。建商主張:「好,既然法院判每年一萬多塊,我認了。但我這塊地未來要蓋高級別墅,我只願意在圍籬最旁邊留一條 50 公分寬 的水泥小徑。反正林老先生只是要去巡田水,走路過去絕對夠了!」 林老先生聽了當場向法官抗議:「50公分?我種的是鳳梨,採收期一到,我需要開小貨車進去載鳳梨,整地時還要開耕耘機進出。給我一條連機車都牽不過去的50公分小路,我的農地根本還是廢地一塊啊!」 這場「50公分 vs. 貨車寬度」的空間大戰,在法律上到底是誰說了算?法官在決定一條袋地通道要「開多寬」時,究竟有哪些衡量標準?今天我們就來詳細拆解。 一、 法律的核心密碼:什麼是「通常使用」? 建商認為林老先生「只要能走到田裡」就好,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因為民法保障袋地通行權,絕對不是只讓人走過去「看一眼」土地而已。 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 通常使用 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這條法文的核心關鍵,就在於 「通常使用」 這四個字。 法律的目的是要讓這塊被封鎖的土地,能夠發揮它在現代社會中「本來就該有的經濟價值與功能」。因此,路該開多寬、容許什麼交通工具通行,法官會從兩大指標來評估: 「土地的使用分區(做什麼用) 」 與 「現代生活與科技的需求」 。 二、 法官評估通行範圍的三大實務標準 (一) 指標一:土地的使用分區 不同的土地類別,它的「通常使用」方式完全不同: 如果袋地是「建地」: 建地蓋房子必須申請建築執照。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及各地區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一塊建地要蓋房子,它所連接的道路寬度通常 至少需要 2 公尺到 6 公尺 (視建築物高度與類型而定)。如果法官只判給建地 1 公尺寬的通路,這塊建地一輩子都拿不到執照、蓋不了房。因此,若袋地是建地,法官通常會直接判給「符合建築法規最低限制」的寬度(通常為 2 到 4 公尺),以符合蓋房的「通常使用」。 如果袋地是「農地」(本案情況): 農地的通常使用就是農業耕作。現代農業講求機械化,不可能要求農夫用肩膀挑幾千斤的鳳梨走路出入。因此,駕駛耕耘機、開小貨車進去載運農作物,就是農地在現代社會的「通常使用」方式。 (二) 指標二:現代生活與科技的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