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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繼承】遺囑自由大變革(一):我的財產我做主!為什麼要廢除「手足特留分」?/朱崇佑律師

隨著單身族群與無子女家庭(頂客族)增加,資產傳承的困境也隨之轉變。許多單身的人晚年希望將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姪子、姪女或好友,過去卻常受限於法律的強制規定。 法務部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旨在落實「遺囑自由」與個人財產自主權。本文以具體案例說明這次修法背後的核心意旨與新舊法差異。 一、 案例:長年照顧叔叔的姪女,與失聯多年的大哥 居住在大林鎮的張先生單身未婚、無子女,雙親亦已過世。張先生晚年身體欠佳,長年由住在隔壁的姪女(二弟的女兒)負責照顧生活起居與住院事宜。 另一方面,張先生的大哥早年搬至外地,兩人性格不合,已近三十年沒有聯絡,大哥對張先生的生活亦不聞不問。 張先生感念姪女的照顧,希望將名下的透天厝與存款全數留給姪女。他在律師協助下預立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載明:「本人所有遺產,於本人過世後全數由姪女繼承。」 但在舊法架構下,律師必須提醒張先生:即使立了遺囑,失聯多年的弟妹或大哥,仍可主張「特留分」,依法強制取得部分遺產。 張先生對此感到無奈:「這是我辛苦積攢的財產,生前不關心我的人,死後為何能憑法律分我的錢?」 二、 法律分析:什麼是「特留分」? 張先生無法對個人財產做100%的分配,主因在於民法設計的「特留分」制度。 (一) 特留分的定義 「特留分」是法律為保障法定繼承人權利,規定遺囑人不得透過遺囑剝奪的最低遺產份額。即使遺囑寫明「不給某人」,只要該繼承人享有特留分保障,仍可依法主張扣減,取回法定最低份額。 (二) 舊法下的「手足特留分」 依修正前民法第1223條第5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 以張先生的案例分析: 張先生無子女、父母已逝,依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位落至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假設僅剩大哥一人)。 若未立遺囑,大哥的法定「應繼分」為全部遺產(1/1)。 依舊法,張先生即使立遺囑將財產給姪女,大哥仍可主張 1/3 的特留分。這意味著姪女最終僅能取得 2/3 遺產,剩餘 1/3 仍歸大哥所有。 三、 立法意旨:為什麼要刪除「手足特留分」? 廢除手足特留分係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與法理公平性,主要原因有三: 家庭型態轉變 :單身與無子女家庭普遍化。對此類族群而言,晚年實際陪伴照顧者多為姪輩、好友或公益團體,非成年後各自立戶的手足。 手足間經濟獨立 :早期特留分制度建立在同居共財、互相扶養的家庭背景上。現代成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