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繼承】遺囑自由大變革(一):我的財產我做主!為什麼要廢除「手足特留分」?/朱崇佑律師
法務部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旨在落實「遺囑自由」與個人財產自主權。本文以具體案例說明這次修法背後的核心意旨與新舊法差異。
一、 案例:長年照顧叔叔的姪女,與失聯多年的大哥
居住在大林鎮的張先生單身未婚、無子女,雙親亦已過世。張先生晚年身體欠佳,長年由住在隔壁的姪女(二弟的女兒)負責照顧生活起居與住院事宜。
另一方面,張先生的大哥早年搬至外地,兩人性格不合,已近三十年沒有聯絡,大哥對張先生的生活亦不聞不問。
張先生感念姪女的照顧,希望將名下的透天厝與存款全數留給姪女。他在律師協助下預立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載明:「本人所有遺產,於本人過世後全數由姪女繼承。」
但在舊法架構下,律師必須提醒張先生:即使立了遺囑,失聯多年的弟妹或大哥,仍可主張「特留分」,依法強制取得部分遺產。
張先生對此感到無奈:「這是我辛苦積攢的財產,生前不關心我的人,死後為何能憑法律分我的錢?」
二、 法律分析:什麼是「特留分」?
張先生無法對個人財產做100%的分配,主因在於民法設計的「特留分」制度。
(一) 特留分的定義
「特留分」是法律為保障法定繼承人權利,規定遺囑人不得透過遺囑剝奪的最低遺產份額。即使遺囑寫明「不給某人」,只要該繼承人享有特留分保障,仍可依法主張扣減,取回法定最低份額。
(二) 舊法下的「手足特留分」
依修正前民法第1223條第5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
以張先生的案例分析:
張先生無子女、父母已逝,依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位落至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假設僅剩大哥一人)。
若未立遺囑,大哥的法定「應繼分」為全部遺產(1/1)。
依舊法,張先生即使立遺囑將財產給姪女,大哥仍可主張 1/3 的特留分。這意味著姪女最終僅能取得 2/3 遺產,剩餘 1/3 仍歸大哥所有。
三、 立法意旨:為什麼要刪除「手足特留分」?
廢除手足特留分係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與法理公平性,主要原因有三:
家庭型態轉變:單身與無子女家庭普遍化。對此類族群而言,晚年實際陪伴照顧者多為姪輩、好友或公益團體,非成年後各自立戶的手足。
手足間經濟獨立:早期特留分制度建立在同居共財、互相扶養的家庭背景上。現代成年手足多半經濟獨立,實質扶養義務極低,強制給予手足特留分已缺乏維護家庭生計的合理性。
貫徹遺囑自由:舊法常導致「生前未盡照顧責任,死後僅憑血緣強制分產」的現象,違背被繼承人本意。刪除特留分能保障個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
四、 新舊法對照:繼承順位未變,保障機制調整
為釐清觀念,以下整理新舊法核心差異:
| 比較項目 | 舊法規定 | 新法施行後 |
| 繼承順位 (民法 §1138) | 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 | 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維持不變) |
| 法定應繼分 | 維持不變 | 維持不變 |
| 特留分保障 (民法 §1223) | 享有應繼分 1/3 之特留分 | 刪除,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 |
重點說明:
修法並未取消兄弟姊妹的繼承權,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新法的改變在於,只要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即可100%排除兄弟姊妹分產。
在新法施行後,張先生若預立遺囑將遺產全數留給姪女,大哥即無法主張特留分,姪女可完整取得 100% 遺產。
五、 律師建議:保障財產自主的前提是「預立遺囑」
刪除手足特留分是尊重個人財產自主的重要修法。但需注意,刪除特留分不等於自動取消繼承權。
若未預立遺囑,當繼承發生時,手足仍會依法定應繼分繼承財產。唯有主動透過合法方式(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預立遺囑,才能運用新法規定,確保財產依個人意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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