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不動產分割」標籤的文章

【民事法 物權】共有的土地,想法不同怎麼分?不動產分割方式介紹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阿明與志強是多年好友,幾年前看好大林鎮的發展潛力,兩人合資購買了一筆位於市區的土地,並登記為兩人共同持有,應有部分(持分)各為1/2。 最近,阿明因為需要資金進行新的個人投資,希望將這筆土地出售變現。但志強認為這筆土地地點不錯,鄰近未來可能的開發區,具有增值潛力,因此堅決反對出售。兩人對於如何處理這筆共同持有的土地意見僵持不下,關係也變得有些緊張。 請問: (一) 如果他們對於是否出售或如何處理無法達成共識,阿明可以單方面要求「拆夥」嗎? (二) 若真的要分割這筆共有的土地,法律上有哪些具體的方式? 二、法律分析 數人共同擁有一筆不動產,在法律上稱為「共有」。當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或處分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時,法律設有分割機制,讓共有人可以解消共有關係,各自取回其權利價值的財產。 (一)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 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為了促進財產的有效利用並解決共有人間的僵局, 民法第823條第1項 規定:「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這表示,即使志強不同意,阿明仍然 有權利 依法向法院請求分割這筆共有土地,藉此解消雙方的共有關係。 限制分割之情形: 但有例外情況: 契約約定不分割: 共有人可以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分割(最多五年)。 法令禁止分割: 例如特定情況下的農地(需符合最小面積規定才能分割)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比例限制等。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例如作為共有建築物共同通行的必要土地。 若無上述限制情形,阿明即可請求分割。 (三) 不動產分割之主要方式 分割共有不動產,主要有「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兩種途徑: 協議分割 (民法§824 I) 定義: 由 全體共有人 (在此案即阿明與志強兩人)自行協商,達成如何分割的 書面協議 。 方式: 可以非常靈活,例如: 實物分配: 將土地劃分成兩塊(若符合法規且可行),各自取得一塊。 金錢補償: 由志強出資買下阿明的1/2持分,土地變為志強單獨所有。 變價分配: 雙方同意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兩人均分售得價金。 優點: 最能符合共有人意願,程序相對簡便、省時省費。 缺點: 必須 全體同意 ,如本案例中兩人意見對立,即難以達成協議。協議成立後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分割 (民法§824 II 以下)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