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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婚前買房 vs. 婚後買房,離婚時差很大?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志明與春嬌結婚多年,兩人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現在他們因為感情不睦準備離婚,對於名下房屋的處理方式產生疑問: 狀況A(婚前買房): 志明在認識春嬌前,就自己支付頭期款買了一間預售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房屋蓋好交屋,志明也持續用自己工作賺來的薪水(婚後財產)支付剩餘的房屋貸款。 狀況B(婚後買房): 假設志明與春嬌是在結婚後,才決定購置房產。他們主要用志明婚後工作的收入支付頭期款及後續房貸,但房屋一樣只登記在志明一人名下。 現在兩人要離婚了,針對以上兩種狀況: (一) 在婚姻關係中,這間房子的所有權算是誰的? (二) 離婚時,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這兩種狀況下的房子,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三) 狀況A中,志明婚後用自己的薪水去繳納「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這筆繳納的錢在離婚時該怎麼計算? 二、法律分析 在台灣,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此制度下,財產的歸屬與取得時間點(婚前或婚後)是判斷離婚時如何分配的關鍵。 (一) 法定財產制下的基本原則:各自所有與登記推定 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如前所述,法定財產制區分「婚前財產」(婚前已取得)與「婚後財產」(婚後才取得)( 民法§1017 )。 財產各自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其各自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保有 各自的所有權 ,並得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民法§1018 )。 登記名義之重要性: 不動產(如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原則上以 地政機關的登記名義 為準。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借名登記」(出資者與登記者不同,且雙方有借名合意),否則登記在誰名下,法律上就推定屬於該人所有。 案例所有權: 因此,在狀況A和狀況B中,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購買,只要房屋登記在志明名下,在無其他反證下,法律上就 推定房屋所有權屬於志明 。 (二) 婚前購買房屋之定性與離婚效果(狀況A) 財產定性: 志明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其 婚前財產 。 剩餘財產分配之影響: 房屋本身不列入計算: 依 民法§1030-1 規定,計算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時,是以「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因此,志明的 婚前財產(房屋本身)原則上不列入他應被分配的剩餘財產範圍內 。也就是說,房屋本身的價值(或其婚前已存在的價值部分)不會被納入與春嬌分配的計算池。 婚後增值問題: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