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懷孕及新手媽媽的職場護身符:從產檢假到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一次看懂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朱小姐任職於嘉義縣大林鎮一家名為「幸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她最近剛得知自己懷孕的喜訊,一方面對新生命的到來充滿期待,另一方面也開始擔心懷孕及未來育兒對工作的影響。 她想到: 懷孕初期,若感覺身體不適,目前的工作內容(需要久站及搬運輕型物件)是否可以調整?產檢需要請假,公司會准嗎?薪水會被扣嗎? 寶寶出生後,法律保障有多少天的產假?如果想親自照顧寶寶到一歲左右,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暫時離開工作崗位,之後再回來上班? 未來若寶寶需要餵哺母乳,或臨時生病需要照顧,公司是否應該提供協助或准假? 這些都是許多職業婦女共同的疑問,我國法律對此設有明確的保障。 二、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勞基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平法)對於女性勞工在懷孕、分娩及育兒階段的職場權益,均有詳盡的保護規定,旨在建立友善的生育及工作環境。 (一) 懷孕期間之職場權益保障 禁止歧視與調整工作內容: 性平法第7條至第11條 明確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招募、僱用、薪資、陞遷、考績、訓練、福利、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懷孕而有差別待遇或歧視。 勞基法第51條 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可資改調者,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因此,案例中的朱小姐若覺得原工作負荷過重,可向公司申請調整至較輕鬆的工作,公司不得拒絕且不能減薪。 產檢假: 依 性平法第15條第4項、第 6項 ,受僱者於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 七日產檢假 。這七天產檢假,雇主應 照給薪資 。 (二) 分娩前後及育兒初期之權益 產假: 勞基法第50條 及 性平法第15條第1項 規定: 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八星期 。 產假期間薪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基法第50條第2項)。 育嬰留職停薪(另稱育嬰假): 這是案例中朱小姐想親自照顧小孩一段時間的主要法律依據,規定於 性平法第16條 : 申請資格: 受僱者任職滿 六個月 後,於每一子女 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 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申請次數: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正當理由(如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