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生前贈與的錢,死後要吐出來還債或分給兄弟嗎?詳解「視為遺產」與「歸扣」的差別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大林林家的兩難 居住在大林鎮的林老先生,於上個月過世。他留下的「帳面」遺產非常少,銀行存款僅剩 200萬元 。然而,林老先生生前的財務狀況其實相當複雜: 大筆債務: 債權人(銀行及民間友人)拿著借據找上門,聲稱林老先生欠款高達 600萬元 。 生前贈與(一年前): 就在林老先生過世前一年(12個月前),長子阿豪因為要自行創業開飲料店,林老先生匯了 500萬元 給他當作創業基金(營業贈與)。 生前贈與(三年前): 林老先生在三年前,因為小女兒小美結婚,送了她 300萬元 當嫁妝(結婚贈與)。 現在狀況來了: 債權人主張: 雖然林老先生只剩200萬,不夠還600萬的債,但阿豪拿走的500萬是死前一年給的,應該要算進遺產來還債! 小美主張: 哥哥拿了500萬創業,我只拿300萬嫁妝。現在爸爸剩200萬,如果沒欠債的話,哥哥應該不能再分這200萬,甚至要吐出來分給我才公平! 請問: (一) 債權人可以要求要把阿豪的一年前拿的500萬拿來還債嗎?(涉及民法 §1148-1) (二) 如果沒有債務問題,小美可以要求哥哥把500萬「算回來」重新分配嗎?(涉及民法 §1173) 二、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涉及了遺產計算中兩個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一個是為了 保護債權人 (§1148-1),另一個是為了 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1173)。 (一) 面對債權人:民法第1148-1條(視為遺產) 這是法律為了防止被繼承人「惡意脫產」而設計的條款。如果允許一個人死前把財產送光光,留下一堆債務給繼承人辦限定繼承(以遺產為限清償),那債權人就太倒楣了。 法律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效力: 這筆錢在計算「償還債務的責任」時,要被加回去。 案例適用: 長子阿豪(1年前拿500萬): 時間在 兩年內 。因此,對債權人來說,這500萬「視為遺產」。 林老先生的「責任財產」 = 存款200萬 + 阿豪的500萬 = 700萬 。 債務只有600萬。因此, 債權人可以全額受償 。阿豪雖然辦了限定繼承,但他必須從拿到的贈與中掏錢出來還債,不能說「爸爸沒留錢」。 女兒小美(3年前拿300萬): 時間在 兩年外 。這筆錢已經完全屬於小美, 債權人無權動用 這筆錢來還債。 (二) 面對兄弟姊妹:民法第1173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