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親屬】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誰來當?法院怎麼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阿華與美玲結婚多年,育有一名7歲的兒子小寶。近期兩人因個性不合,決定協議離婚。對於夫妻財產分配,雙方很快達成共識,但在小寶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歸屬上卻爭執不下。 阿華認為美玲工作時間長,且對小寶管教過於嚴厲,不利於孩子快樂成長,主張由自己擔任主要照顧者。美玲則反駁,認為阿華常因工作出差,生活不規律,且缺乏照顧小孩的耐心,應由她來照顧小寶才最穩妥。雙方都希望自己能擁有小寶的主要親權,對於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方式(探視)也無法達成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 (一) 如果阿華和美玲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應該由誰來決定小寶的親權歸屬以及探視方式? (二) 法院在做決定時,會考量哪些因素?是以父母的條件為主,還是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則? (三) 會面交往的重要性? 二、法律分析 父母離婚時,若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無法達成協議,最終需要由法院介入裁定。法院的核心目標是確保子女能在最符合其利益的環境下成長。 (一) 親權酌定的意義與管轄法院 * 親權的內涵: 依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這就是所謂的「親權」。其內容廣泛,包含生活照顧、住所指定、子女財產管理、教育規劃、醫療決策、法律行為代理等。 * 法院的角色: 當父母無法協議由誰行使或如何分擔親權時(例如離婚、未婚生子但未協議等情況),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或採共同監護但指定主要照顧者)。 * 管轄法院: 此類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應向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家事事件法第2條)。通常是向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或處理離婚事件的法院提出。因此,案例中阿華或美玲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二) 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最重要的依歸是民法第1055條之1所規定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意味著法院考量的重心是「什麼樣的安排對小寶最好」,而非滿足阿華或美玲的個人意願或便利。法院會綜合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會考量以下因素: * 子女方面: * 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意願及人格發展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