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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繼承】喪失繼承權系列(四):偽造、變造與脅迫立遺囑之法律責任—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至4款與宥恕制度解析 /朱崇佑律師

在遺產糾紛中,另一類嚴重的爭議在於「不法干預長輩的遺囑自由」。例如趁長輩重病意識不清時偽造自書遺囑,或以限制行動、言語威脅等方式逼迫長輩在遺囑上按捺指印。 此類干擾或侵害遺囑自由之行為,法律如何處置?是否同樣需要長輩生前表示「不得繼承」?若長輩事後選擇原諒,繼承權能否恢復?本文透過實務案例逐一解析。 一、 案例:偽造筆跡與強逼簽署遺囑之爭 嘉義大林的黃老先生名下有多筆建地與定存。老先生育有大女兒、二兒子與小兒子三名子女。晚年黃老先生因重度中風住院,身體虛弱,多由小兒子隨侍在側照料。 大女兒趁父親住院昏睡之際,擅自取出其印鑑並模仿筆跡,偽造一份自書遺囑,內容記載「不動產與存款全數由大女兒單獨繼承」,並蓋上父親印鑑。 二兒子得知後,在父親出院返家休養期間,趁小兒子外出採買時將黃老先生反鎖於房內,以中斷照料及送醫為由,脅迫老先生在一份預先擬好的代筆遺囑上按捺指印。 小兒子返家發覺異狀後報警處理。檢察官偵查後,大女兒與二兒子分別因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強制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遭起訴。 民事繼承方面,小兒子主張大女兒與二兒子已喪失繼承權。大女兒則在法庭上抗辯:父親並未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立遺囑或親口表示剝奪兩人的繼承權,因此繼承權依然存在。大女兒的抗辯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二、 法律解析:侵害遺囑自由之法定喪失事由 大女兒的主張在法律上無法成立。大女兒誤將第 5 款「重大虐待需經表示」之要件,套用於干涉遺囑之情形。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明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上述規範旨在確保被繼承人的「最後意志」能完全基於自由意願行使,體系分類如下: 【侵害遺囑自由之法定喪失事由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