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物權】共有的土地,想法不同怎麼分?不動產分割方式介紹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阿明與志強是多年好友,幾年前看好大林鎮的發展潛力,兩人合資購買了一筆位於市區的土地,並登記為兩人共同持有,應有部分(持分)各為1/2。

最近,阿明因為需要資金進行新的個人投資,希望將這筆土地出售變現。但志強認為這筆土地地點不錯,鄰近未來可能的開發區,具有增值潛力,因此堅決反對出售。兩人對於如何處理這筆共同持有的土地意見僵持不下,關係也變得有些緊張。

請問: (一) 如果他們對於是否出售或如何處理無法達成共識,阿明可以單方面要求「拆夥」嗎? (二) 若真的要分割這筆共有的土地,法律上有哪些具體的方式?

二、法律分析

數人共同擁有一筆不動產,在法律上稱為「共有」。當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管理或處分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時,法律設有分割機制,讓共有人可以解消共有關係,各自取回其權利價值的財產。

(一)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

  1. 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為了促進財產的有效利用並解決共有人間的僵局,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這表示,即使志強不同意,阿明仍然有權利依法向法院請求分割這筆共有土地,藉此解消雙方的共有關係。
  2. 限制分割之情形: 但有例外情況:
    • 契約約定不分割: 共有人可以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分割(最多五年)。
    • 法令禁止分割: 例如特定情況下的農地(需符合最小面積規定才能分割)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比例限制等。
    •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例如作為共有建築物共同通行的必要土地。
    • 若無上述限制情形,阿明即可請求分割。

(三) 不動產分割之主要方式

分割共有不動產,主要有「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兩種途徑:

  1. 協議分割 (民法§824 I)

    • 定義:全體共有人(在此案即阿明與志強兩人)自行協商,達成如何分割的書面協議
    • 方式: 可以非常靈活,例如:
      • 實物分配: 將土地劃分成兩塊(若符合法規且可行),各自取得一塊。
      • 金錢補償: 由志強出資買下阿明的1/2持分,土地變為志強單獨所有。
      • 變價分配: 雙方同意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兩人均分售得價金。
    • 優點: 最能符合共有人意願,程序相對簡便、省時省費。
    • 缺點: 必須全體同意,如本案例中兩人意見對立,即難以達成協議。協議成立後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 裁判分割 (民法§824 II 以下)

    • 定義: 當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時,任何一個共有人(如阿明)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的訴訟,由法院判決決定分割方法。
    • 法院判決分割之方法(有優先順序考量):
      • (1) 原物分割:
        • 原則: 法院首先考慮是否能以「原物」(即直接分割該土地本身)分配給各共有人,且分割後不致顯著減損其價值。
        • 適用性: 對於土地而言,是否可行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土地面積是否足夠大、地形是否方整、分割後是否各自都能臨路、是否符合建築法規或區域計畫法的最小基地面積及寬度規定、是否為特殊地目(如農地)有分割限制等。若條件允許,法院可能將土地分割為兩筆,由阿明、志強各取得一筆。
      • (2) 原物分割 兼 金錢補償:
        • 時機與方式: 如果原物分割可行,但無法完全按應有部分比例均分價值(例如分割後一塊地的位置或條件較優),或者為了符合分割規定導致面積略有差異時適用。法院可判決進行原物分割,並命令分得價值較高部分(或較大/較佳部分)的共有人,支付「金錢補償」給另一方(民法§824 III)。另外,若一方(如志強)極力想保留完整土地,法院亦可能在衡量後將整筆土地判歸志強,但命其支付相當於阿明應有部分價值的金錢補償給阿明(前提是志強有能力支付)。
      • (3) 變價分割:
        • 時機: 若法院認定原物分割(含金錢補償)客觀上有困難(例如土地過於狹小、畸零不整、分割後不符法規無法單獨利用、共有人無力支付補償金等),或分割將顯著減損土地價值時,才會採取此最終方式(民法§824 II(2))。
        • 方式: 法院判決將整筆土地透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再將拍賣所得的價金,扣除相關執行費用後,依照阿明與志強各1/2的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他們。
        • 結果: 這是解決無法或不宜進行原物分割的共有土地僵局的常見裁判方式。雙方都能取回金錢價值,但志強保留土地的期望可能落空。

(四) 裁判分割之考量與程序

法院在裁斷分割方法時,會綜合考量土地的特性(面積、位置、形狀、法規限制)、使用情況、經濟效益、共有人的意願與利益等因素。程序上常包括地政機關的測量、鑑界,以及不動產估價師的鑑定等步驟,以做出最妥適的判決。判決確定後,即可據以辦理土地所有權分割登記或價金分配。

結論: 共同持有的土地若共有人對於如何處置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方都有權依法請求分割。雖然協議分割最為理想,但在意見僵持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是合法的解決途徑。法院會優先考量原物分割的可能性(對土地而言需評估分割後是否符合法規且具經濟效益),輔以金錢補償,若前兩者均有困難,最終則會採取**變價分割(拍賣後分配價金)**的方式,來解消共有關係,實現各共有人的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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