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老師請假一定要自己找代課嗎?教師有跟勞工一樣的「特休假」嗎?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任職於嘉義市某公立國中的林老師,已服務滿四年。最近他遇到了兩個關於請假的困擾:
事假代課問題: 下個月,林老師因家中有要事,需要請一天「事假」。他向學校人事室詢問程序時,承辦人員告知:「請事假,原則上要請您自行安排同事調代課,或者由學校協助另找代課老師,但代課的鐘點費需要從您的薪資中扣除。」林老師感到疑惑,為何請自己的假,還需要自行處理代課或被扣薪?
學期中出國旅遊問題: 林老師的弟弟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最近用公司的「特別休假」(特休),計畫在11月(學期中)安排一趟五天的日本家庭旅遊,並邀請林老師同行。林老師心想,自己服務滿四年,依法也應有14天的「休假」,便向校長提出請假申請,但校長卻表示:「老師的休假,依法規是必須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的,學期中有教學任務,不能用來出國旅遊。」林老師覺得,為什麼弟弟可以自由安排特休,老師的假卻限制這麼多?
這兩個常見的情境,正反映出教師請假制度與一般勞工的根本差異。
二、法律分析
首先必須釐清,公立學校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其請假規定主要依循「教師請假規則」等規定,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不能將勞基法中的假別概念直接套用在教師身上。
(一) 請假與代課、補課之規定 (「教師請假規則」§13、14)
為什麼林老師請事假要自己處理代課或被扣薪?
這主要是基於維持學生受教權,確保課務不中斷的考量。「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對此有明確規範:
教師請假,課(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或由學校另行派人代理。
代理期間之薪資支付,依假別而異:
法定給薪假別(如: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等): 教師請這些假時,其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代理期間的薪資(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付。
其他(如:事假、病假): 規定是「其應授課務由老師委託同事代理或學校另行派人代理者,其代課費用應由請假人自行負擔。」
案例適用: 林老師請的是「事假」,事假期間是不給薪的。因此,學校人事室的回覆完全合法。他可以選擇:
自行協調同事調代課: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透過與同事間的課程互換,避免產生額外代課費用。
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扣薪: 若無法找到同事協助,學校會安排校內兼課或校外代課老師,並將產生的代課鐘點費,由林老師負擔。
(二) 教師之「休假」 vs. 勞工之「特別休假」
為什麼老師不能像勞工一樣,在學期中自由安排特休出國?
這是因為教師的休假有其不同規定,而且只有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才有休假。
教師的「休假」-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
給假天數: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服務滿一學年後,自第二學年起,每年給假七日;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年給假十四日...最高每年三十日。林老師服務滿四年,如果都有兼任行政職務,確實有十四天的休假。
實施方式(關鍵差異):
原則: 「教師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
例外: 「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立法精神: 教師的職責核心在於「教學」,其工作時間與學生的學期完全同步。因此,法律將教師的「休假」權利與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的「寒暑假」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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