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繼承】修法刪除特留分(二):沒立遺囑仍分得到!有無預立遺囑的差異分析 /朱崇佑律師

法務部預告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許多民眾常問:「律師,修法後兄弟姊妹是不是就完全分不到我的財產了?」

答案是:「只對了一半,關鍵在於是否有預立遺囑。」

修法刪除特留分並不等於自動取消手足的繼承權。若生前未預立遺囑,新法的保障將無法啟動。以下透過頂客族(無子女)夫妻的案例,解析新舊法運作與實務差異。

一、 案例情境:驟逝的頂客族與長年失聯的弟弟

無子女的夫妻 A 與 B 結婚多年,兩人在嘉義購置一棟透天厝並有部分存款。A 的父母早已過世,唯一的親人是移居外地、近二十年未聯絡的弟弟 C。

若 A 因病驟逝,未留下子女,這筆遺產在「有預立遺囑」與「未預立遺囑」兩種情況下,分配結果截然不同:

二、 情境一:A 生前預立遺囑「財產全數由妻子 B 繼承」

若 A 生前預立合法有效的遺囑,載明:「本人所有遺產,於本人過世後全數由妻子 B 單獨繼承。」

1. 舊法規定(弟弟 C 仍可取得 1/6)

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2 款,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與弟弟 C 的應繼分各為 1/2。

特留分:依舊法民法第 1223 條第 5 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 1/3。

計算:弟弟 C 可主張的特留分為 1/2 × 1/3 = 1/6。

結果:即使 A 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妻子,弟弟 C 仍可依法扣減 1/6 遺產,妻子 B 僅能取得 5/6。

2. 新法施行後(妻子 B 取得 100%)

結果:新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弟弟 C 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法院與地政機關將完全尊重遺囑內容,弟弟 C 無權主張分產,妻子 B 順利取得 100% 遺產。

三、 情境二:A 生前「未預立遺囑」

若 A 生前未留下遺囑,分配結果將回歸法定應繼分:

法律效果(不論新舊法,弟弟 C 均可取得 1/2)

本次修法並未修正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位)與第 1144 條(應繼分)。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無子女且父母雙亡時,手足仍依法享有 1/2 的法定應繼分。

結果:因未預立遺囑,遺產將依法定應繼分平均分配。無論新舊法,弟弟 C 均可依法取得 1/2 遺產,妻子 B 必須與弟弟 C 共有透天厝與存款。

四、 破解兩大常見迷思

迷思一:刪除特留分等於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真相:錯誤。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繼承人。若未立遺囑,手足仍依法定應繼分繼承。

迷思二:新法上路後,財產會自動全數歸給配偶或指定之人?

真相:錯誤。新法僅取消特留分限制,必須透過「預立遺囑」才能完全排除手足繼承。

五、 律師建議:資產規劃的三個實務要點

1.勿依賴預設法定分配:若未進行遺囑規劃,法律將一律依法定應繼分分配給手足。

2.及早預立合法遺囑:確保遺囑形式符合民法法定要件(自書、公證或代筆等),始能在新法下發揮排除手足繼承之效力。

3.重新審視現有遺囑:若先前因顧及手足特留分而在遺囑中保留部分財產給手足,建議在新法實施時重新評估並撰寫遺囑,使遺產分配完全符合個人意願。

下篇預告:

修法通過後何時正式生效?若長年未聯絡的家人在修法通過至生效的過渡期內過世,應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勞動法】老闆什麼時候可以解僱勞工嗎?解析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終止契約規定 /朱崇佑律師

【民法 繼承】家人過世後,可以直接去銀行領他的存款嗎? /朱崇佑律師

【教育法規】老師請假一定要自己找代課嗎?教師有跟勞工一樣的「特休假」嗎? /朱崇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