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權】袋地通行權系列(四):早年分家產的現世報?詳解「因分割致成袋地」的免償地雷 /朱崇佑律師
一、 案例:兄弟分家與無辜的鄰居張三
二十年前,居住在嘉義大林的陳家老父親過世,留下一大塊面臨大馬路的精華農地。大哥阿國與二弟阿昌在辦理繼承時,協議將這塊地「橫著切」一分為二:
大哥阿國分到了靠近馬路的前半段(A地)。
二弟阿昌分到了不面臨馬路的後半段(B地)。
當時分完家,阿昌心想:「反正是我親大哥,我直接走大哥A地旁邊的田埂出入就好。」雙方也沒多想,就這樣相安無事過了二十年。
二十年後,兄弟倆因為下一代的摩擦,關係徹底鬧僵。阿昌想在自己的B地上蓋一間合法的資材室,需要開車進出,但大哥阿國卻把田埂用鐵絲網封死,拒絕讓弟弟通行。
阿昌氣不過,但他不想拉下臉去求大哥,也不想付錢給大哥。他心想:「我這塊地左邊鄰居張三的土地也是空地,而且張三是個老實的外地人。我直接去法院告張三,要求『袋地通行權』,大不了一年付張三幾千元償金就好!」
沒想到,阿昌告上法院後,法官審理完畢,竟然直接判決阿昌敗訴!法官對阿昌說:「你不能要求通行張三的土地。你這塊地之所以沒路,是因為當年你們兄弟分割土地造成的。你只能回去找你大哥要路,而且你大哥必須無條件讓你走,不能收你半毛錢!」
這究竟是為什麼?
二、 法律分析:民法第 789 條的「前手因果魔咒」
法官做出的這個判決,完全是依據《民法》第 789 條的鐵律。
《民法》第 789 條第 1 項規定: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同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條法律背後有著非常精妙的「因果關係」與「誠實信用原則」考量。
(一) 什麼是「前手因果魔咒」?(自己造成的袋地,自己解決)
在一般的袋地通行權(民法第787條)中,因為土地是自然形成袋地的,所以可以向周圍最適合的鄰居要路。
但民法第 789 條對應的情形是:「這塊地原本是有路的,是因為你們自己決定把它分割、或是賣掉其中一部分,才導致它變成袋地的。」 既然這塊袋地是當初分割(阿國與阿昌分家)或讓與(地主自己賣掉前面,留下後面)所「人為創造」出來的,那麼這個無路可走的惡果,就應該由參與這場交易、分割的當事人(前手)自己去承擔。
法律絕對不容許阿國與阿昌兩兄弟自己開心地把地切開、分完錢,然後跑去要求完全不相干的鄰居張三做出犧牲、讓路給他們走。這在法律上叫做「誠信原則」。
案例適用: 阿昌的B地之所以變成袋地,是因為當年他與大哥「橫向分割」父親土地的決定。因此,阿昌這輩子如果需要路,唯一合法的索路對象就只有大哥阿國,鄰居張三完全不關他的事。
(二) 什麼是「免補償(免償)通行權」?
既然阿昌只能找大哥要路,大哥通常會百般刁難,這時法律給了阿昌一個極強的補償機制:無須支付任何償金(過路費)。
因為當初分割時,大哥拿到了臨馬路的精華A地,本來就佔了地理位置的便宜。因此,大哥有義務要無條件、免費提供一條通路給分到後半段的弟弟。這在法律上是分割土地時「預期中的負擔」。
案例適用: 大哥阿國必須留一條符合阿昌B地通常使用(如農機、貨車進出)的道路,而且阿昌一分錢的過路費都不用付,補償金額為0 元。
(三) 最恐怖的地雷:這個魔咒「認地不認人」!
「民法第 789 條」之所以被稱為地雷條款,是因為這個限制具有「物權的追及效力」。也就是說,不論土地轉手賣給了誰,這個因果魔咒都會一輩子綁在這兩塊土地上。
陷阱一(買到後半段的人): 假設阿昌覺得跟大哥吵架很煩,決定把B地便宜賣給不知情的外地人小明。小明買下來後,以為可以隨便告鄰居張三開路,結果錯了!小明買了這塊地,就繼承了這個因果。小明一樣只能去找完全不認識的大哥阿國要路,一樣是免費通行。
陷阱二(買到前半段的人): 相反地,如果大哥阿國把臨馬路的A地賣給了建商。建商買下後,高高興興準備蓋房,結果阿昌(或買下B地的小明)突然找上門,建商依法必須無條件、免費留一條路給B地通行,建商蓋房子的計畫瞬間泡湯,且一毛過路費也收不到。
三、 律師建議:購地前的「地籍考古學」
民法第 789 條的威力在於,它不看你現在的主觀意願,只看這兩塊地在「歷史上」是不是曾經屬於同一個人,後來才被分割或讓與。
如果您正準備購買一塊「沒有臨路」的便宜袋地,或是買了一塊地準備蓋房,請務必進行「地籍考古」,在簽約前,除了看現在的謄本,一定要請代書向地政事務所調閱這幾塊地「地籍異動歷史資料」與「人工謄本」。去查這塊袋地在幾十年前,是不是從旁邊臨路的土地「分割」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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