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寫了遺囑子女還是互告?因為你少了「遺囑執行人」!詳解資格與產生方式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動彈不得的千萬遺產

大林鎮的張老先生是受人敬重的退休教師,名下有兩棟透天厝和數百萬元的銀行定存。他有三個子女:大兒子阿宏、二女兒小玲、小兒子阿凱。

張老先生生前很有遠見,知道大兒子和二女兒長期不合,見面就會吵架。為了避免爭產,他找了律師立下「代筆遺囑」,清楚分配:透天厝A給大兒子,透天厝B給二女兒,現金給小兒子。

張老先生過世後,遺囑內容很明確,大家也沒意見。但在辦理繼承手續時,問題來了:

  1. 銀行領錢卡關: 銀行規定,若要結清死者帳戶,必須「全體繼承人」蓋章同意,或者出具「遺囑執行人」的印鑑。

  2. 地政過戶卡關: 要辦理遺囑繼承登記,雖然可以單獨申請,但在報稅、繳納遺產稅等流程上,兄妹三人誰也不服誰。大兒子說:「證件交給我辦」,二女兒說:「憑什麼給你?你會不會把我的房子偷過戶?」

結果,因為兄妹互不信任,沒人願意交出印鑑證明,導致遺囑雖然有效,但執行程序完全癱瘓,遺產稅申報期限快到了,大家卻只能乾著急。

請問: (一) 張老先生如果當初多做一個動作,是否就能解決這個僵局? (二) 誰有資格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如小兒子)可以自己當嗎? (三) 如果遺囑裡沒寫,現在還能補救嗎?

二、法律分析

遺囑是死的,人是活的。「遺囑執行人」就像是被繼承人(張老先生)在陽間的代理人。有了他,辦理遺產手續時,就不需要看其他繼承人的臉色,可以單獨憑執行人的印鑑完成所有任務。

(一) 遺囑執行人的強大職權 (民法§1215)

法律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 白話文: 在執行遺囑的範圍內,執行人最大!

  • 威力: 只要是為了執行遺囑(例如:把房子過戶給大兒子、繳遺產稅),執行人可以單獨去銀行領錢、單獨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完全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大兒子、二女兒)的同意或蓋章。這能有效破解子女不合導致的僵局。

(二) 誰有資格當遺囑執行人? (民法§1210)

這點跟「遺囑見證人」完全不同,請務必分清楚!

  1. 資格限制極低: 法律只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也就是說,只要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成年且精神正常),都可以當。

  2. 關鍵問題:繼承人可以當執行人嗎? 答案是:可以!

    • 遺囑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為了防弊)。

    •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為了方便)。

    • 案例適用: 張老先生其實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最乖、最中立的「小兒子阿凱」擔任遺囑執行人。這樣阿凱一個人就可以搞定哥哥姊姊的過戶事宜。當然,指定律師、會計師地政士擔任,公信力會更高。

(三)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方式

如果張老先生沒指定,那該怎麼辦?依《民法》規定,執行人的產生有以下順序:

  1. 遺囑指定 (民法§1209): 這是最好的方式。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直接在條文中寫明:「本人指定OOO為遺囑執行人。」

  2. 委託指定 (民法§1209): 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不直接指名,而是寫:「委託律師OOO幫我選定執行人。」(實務較少見)。

  3. 親屬會議選定 (民法§1211): 如果遺囑沒寫,就由「親屬會議」選定。

    • 現實困境: 現代社會親屬會議極難召開(要湊齊5位特定親屬),且大家都在吵架了,通常根本選不出來。

  4. 法院指定 (民法§1211): 這是最後的救濟途徑。

    • 方法: 利害關係人(如大兒子或二女兒)向法院聲請指定。

    • 程序: 法院會審酌情況,通常會指定中立的第三人(如律師)來擔任執行人,解決僵局。

三、律師建議

回到案例,張老先生的遺囑雖然完美分配了財產,卻少了「執行」的引擎。

  1. 立遺囑時的「標配」: 強烈建議在立遺囑的最後一條,加上「指定遺囑執行人」

    • 若子女和睦,可指定其中一位子女(如小兒子)。

    • 若子女不睦,務必指定律師或專業人士。雖然會產生執行費用,但能確保您的意志被貫徹,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蓋章大打出手。

  2. 現在的補救措施: 既然張老先生已過世且未指定,大兒子或二女兒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由法院選派公正人士介入,直接辦理過戶與分產,讓大家早日拿到財產,結束這場紛爭。

結論: 遺囑是財產分配的藍圖,而遺囑執行人是蓋房子的工頭。只有藍圖沒有工頭,房子是蓋不起來的。別讓您的愛,因為少了一個名字而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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