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找弟弟當遺囑見證人,遺囑竟然無效?詳解遺囑見證人資格與「後順位繼承人」的風險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好心的弟弟與無效的遺囑

居住在大林鎮的王伯伯,早年喪偶,育有一子阿強。但阿強長期在外地工作,且沉迷賭博,欠下一屁股債,父子關係極其惡劣。王伯伯晚年全靠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乾女兒「小惠」照顧。

王伯伯感念小惠的付出,決定立下一份「代筆遺囑」,將名下位於大林車站附近的一棟透天厝(市值約1,600萬元)全部遺贈給小惠,不給兒子阿強。

為了讓遺囑更有公信力,王伯伯找來了隔壁讀法律系的小明幫忙代筆,還需要另外兩位見證人。王伯伯心想:「找外人我不放心,家醜不可外揚。」於是,他找來了跟自己感情最好的親弟弟(王叔叔)以及弟弟的太太(弟媳)來擔任見證人。

王伯伯的想法是:「我有兒子阿強(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弟弟(第三順位)根本分不到財產,弟弟對這份遺囑沒有利益衝突,應該可以當見證人吧?」

結局: 王伯伯過世後,阿強回來爭產。阿強的律師一看遺囑,立刻向法院主張:「見證人是繼承人(弟弟),違反民法規定,遺囑無效!」法院審理後,採納了阿強的說法,判決遺囑無效。結果,透天厝全部由「不孝子」阿強繼承,辛苦照顧的小惠一毛錢都沒拿到。

請問:
(一) 法律規定哪些人絕對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二) 為什麼有兒子在,弟弟還是不能當見證人?
(三) 如果要立遺囑,到底該找誰當見證人才安全?

二、法律分析

遺囑是非常嚴格的「要式行為」,只要形式上有一個小瑕疵(例如見證人資格不符),整份遺囑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一) 絕對不能當見證人的 5 種人 (民法§1198)

為了避免遺囑被造假或受到不當影響,民法第1198條列出了「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黑名單。只要是名單上的人簽名,遺囑就無效:

  1. 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精神狀況有疑慮)。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這就是本案的死穴)。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因為他們是拿錢的人,利益衝突最大)。

  5. 為公證人或代筆人之合夥人或受僱人(避免職業上的利益勾結)。

(二) 關鍵爭議:後順位繼承人(弟弟)算是「繼承人」嗎?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問題。王伯伯認為「我有兒子,弟弟分不到錢,所以弟弟不是繼承人」。但法律的邏輯並非如此。

  1. 「繼承人」的定義: 民法第1198條所稱的「繼承人」,是指「具有法定繼承資格之人」,而不限於「實際上會分到遺產的人」。

    •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 王叔叔(弟弟)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雖然因為有第一順位(阿強)在,他暫時分不到,但他在法律上仍具備「繼承人」的身分

  2. 潛在的利益衝突: 為什麼法律要禁這麼嚴?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阿強)有可能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一旦發生這些情況,繼承權就會「輪」到後順位的弟弟身上。因此,弟弟作為「後順位」繼承人,仍有潛在的利益關係,法律為了避嫌,嚴格禁止所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擔任見證人

  3. 弟媳也不行: 法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也不行。所以王叔叔(繼承人)和弟媳(繼承人之配偶)雙雙失格。這導致王伯伯的代筆遺囑見證人不足法律要求的人數(通常需3人以上),因此無效

(三) 誰才是安全的見證人?

既然親戚大多不能找,那該找誰?

  1. 毫無血緣關係的朋友、鄰居: 這是最常見的選擇。例如隔壁鄰居、老戰友、同事,只要成年且精神正常即可。

  2. 專業人士(非利害關係): 律師、地政士(代書)、會計師。雖然需要支付費用,但他們最懂法律程序,能確保遺囑有效性,且在法庭上作證的公信力最強。

  3. 當地公正人士: 如里長、村長等。

三、律師建議

立遺囑是為了「定紛止爭」,千萬不要因為省事或省錢,反而製造了新的紛爭。

  1. 避開「繼承人列表」上的所有人: 不論是兒子、女兒、父母、兄弟姊妹,也不論他們是否被剝奪繼承權或已拋棄繼承,只要可能是你的繼承人,建議一律避開,不要當見證人。

  2. 避開「拿錢的人」: 遺囑中要給他錢的人(受遺贈人),以及他的老公/老婆、小孩/父母,通通不能當見證人。

在本案中,王伯伯若能找兩位鄰居或付費請律師見證,小惠的命運將截然不同。一個簽名的資格,決定了千萬資產的去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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