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不孝子還能分遺產嗎?詳解「喪失繼承權」五大條款與「原諒」的效力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大林林家的豪門恩怨

嘉義縣大林鎮的林老先生,年輕時靠著蘭花生意發家致富,名下擁有數筆價值不斐的農地與透天厝。林老先生晚年喪偶,膝下育有長子阿豪、次子阿傑,以及小女兒小美。

然而,這個看似美滿的家庭,卻因爭奪財產而暗潮洶湧:

  • 長子阿豪(極惡): 為了盡快拿到遺產還賭債,竟然在林老先生的補湯中下毒,幸好被看護及時發現並送醫搶救,林老先生才撿回一命。後來阿豪見殺不成,又偷偷偽造了一份「父親將所有財產留給長子」的假遺囑。

  • 次子阿傑(不孝): 阿傑雖然沒想殺父親,但長期對父親不聞不問。某次過年回家要錢不成,竟當著眾親友的面辱罵林老先生「老而不死是為賊」,甚至推擠父親,導致林老先生身心受創,氣得當場立下書面聲明:「阿傑對我重大侮辱,我死後絕不分給他一毛錢!」

  • 小女兒小美(孝順): 始終隨侍在側,細心照料父親。

劇情轉折: 林老先生臨終前,心腸變軟了。他想起次子阿傑小時候可愛的模樣,便在病榻前對著律師和親友說:「阿傑雖然混帳,但畢竟是我兒子,我願意原諒他,還是讓他分一份吧。」但對於想殺他又偽造遺囑的長子阿豪,林老先生至死都不願原諒。

請問:
(一) 長子阿豪的下毒與偽造遺囑行為,會導致他喪失繼承權嗎?
(二) 次子阿傑原本被父親聲明剝奪繼承權,後來父親口頭「原諒」,還有用嗎?
(三) 法律對於這些「不孝」行為,是如何分類的?

二、法律分析

民法第1145條列出了五種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依據情節輕重與是否需要被繼承人(父親)表示,可分為「當然(絕對)失權」與「表示(相對)失權」。

(一) 當然喪失繼承權(絕對失權):第1145條第1項 第1款

這是最嚴重的情況,只要繼承人做了這件事,不論被繼承人是否表示要剝奪,繼承權「自動」喪失,且無法透過原諒來恢復(通說見解)。

  • 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案例適用: 長子阿豪為了繼承遺產而在湯中下毒,企圖殺害父親。雖然未遂,但這已構成殺人未遂罪。一旦法院判刑確定,阿豪就絕對喪失繼承權

(二) 相對喪失繼承權(可能被原諒):第1145條第1項 第2~4款

這幾款主要涉及「侵害遺囑自由」,也就是在遺囑上動手腳。這些行為雖然嚴重,但如果被繼承人事後願意原諒(依同條第2項),繼承權是可以恢復的。

  • 第2款: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第3款: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案例適用: 阿豪除了殺人未遂,還偽造遺囑。光是這一點(第4款),也足以讓他喪失繼承權。除非林老先生願意原諒他(但案例中父親並未原諒)。

(三) 表示喪失繼承權(相對失權):第1145條第1項 第5款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是最常發生爭議的條款。

  • 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要件1:重大虐待或侮辱。 例如毆打、遺棄、當眾極度羞辱(如阿傑罵父親賊、推擠)。是否「重大」由法院依客觀情事認定。

    • 要件2:經被繼承人表示。 這是關鍵!如果兒子很不孝,但父親生前沒有說(或寫下)「不准你繼承」,那麼兒子還是有繼承權

    • 案例適用: 阿傑當眾辱罵並推擠父親,構成重大侮辱。且林老先生當下已立書面聲明「絕不分給他」,因此阿傑已經喪失了繼承權

(四) 繼承權的復活:關於「宥恕」(原諒)的規定 (民法§1145 第2項)

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被繼承人願意原諒,法律也予以尊重。

  • 法條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事,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解析:

    1. 第1款(殺人)不能原諒: 殺害尊親屬是大逆不道,原則上即便父母原諒,法律也不允許其繼承(維護社會倫理底線)。

    2. 第2-4款(遺囑詐欺)可以原諒: 只要被繼承人表示原諒(口頭或書面皆可,但舉證要小心),繼承權就「起死回生」。

  • 案例適用:

    • 長子阿豪: 犯了第1款(殺人未遂)和第4款(偽造遺囑)。殺人部分不能原諒,偽造遺囑部分父親也沒原諒。結論:阿豪確定喪失繼承權,一毛錢都拿不到。

    • 次子阿傑: 犯了第5款(重大侮辱)。雖然父親原本聲明剝奪,但臨終前明確表示「願意原諒他」。但根據第1145條第2項只有第2~4款才會不喪失繼承權,阿傑的繼承權「無法復活」。(但有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如果被繼承人有原諒繼承人,就可以回復繼承權。)

三、結論與律師叮嚀

繼承權的喪失與否,往往取決於被繼承人(父母)的一念之間。

  1. 對於父母: 如果子女有重大不孝行為(第5款),您必須由您主動表示(建議透過遺囑、錄音、錄影或公證),才能剝奪其繼承權(甚至連特留分都沒有)。若只是心裡生氣卻沒說出口,不孝子女依然能分產。

  2. 對於子女: 第2至4款的過錯是有機會補救的,只要能取得父母的「宥恕」,繼承權就能回復。但第1款的殺害行為是無法挽回的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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