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單身姑姑想把遺產全給姪女,兄弟姊妹能來搶嗎?詳解「特留分」與「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爭議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一生打拚的姑姑與疏離的兄弟

65歲的林阿姨,年輕時就來到大林創業,經營一家頗具規模的食品加工廠,終身未婚,膝下無子。父母也早已過世。

林阿姨有三個哥哥,但多年來感情不睦,哥哥們只有在缺錢時才會聯絡她。反倒是大哥的女兒(姪女)小雨,從小就跟在林阿姨身邊,這幾年林阿姨生病,都是小雨辭職在旁細心照料。

林阿姨感念小雨的孝順,加上對哥哥們的冷漠感到心寒,於是找了律師立下一份代筆遺囑,內容寫得很決絕:「我名下所有存款、不動產及工廠股份(市值約新台幣3,000萬元),全部由姪女小雨單獨繼承。我的三個哥哥一毛錢都不能拿。」

然而,林阿姨聽說法律有個規定叫「特留分」,就算寫了遺囑,哥哥們還是可以來要錢。她很擔心:

(一) 如果我不寫遺囑,遺產會怎麼分?(應繼分)

(二) 我寫了遺囑說要全給小雨,哥哥們真的還能要錢嗎?能要多少?(特留分)

(三) 聽說政府最近要修法,把「兄弟姊妹」踢出特留分名單,這對我有幫助嗎?

二、法律分析

要解決林阿姨的焦慮,我們必須先釐清兩個核心概念:「應繼分」與「特留分」,接著再談最新的修法趨勢。

(一) 如果沒寫遺囑:法定的「應繼分」

如果林阿姨沒有立遺囑,法律就會依照親屬關係的遠近,預設一套分配比例,這就是「應繼分」。

  1. 繼承順位 (民法§1138):

    林阿姨無配偶、無子女(第一順位),父母已歿(第二順位),因此她的法定繼承人就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2. 分配方式:

    依照民法§1141,三個哥哥每人的繼承權利是平等的。

    • 計算: 3,000萬 / 3人 = 1,000 萬

    • 結果: 三個哥哥各拿1,000萬,最照顧她的小雨一毛錢都拿不到(因為姪女不是法定繼承人,也不是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

(二) 寫了遺囑之後:揮之不去的「特留分」

林阿姨為了保護小雨,立了遺囑。在遺囑自由原則下,她確實可以指定把財產送給任何人。但是,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生存權益,法律設有一個強制保留的最低比例,這就是「特留分」。

  1.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比例 (民法§1223):

    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1/3。

  2. 計算林阿姨哥哥們的特留分:

    • 原本應繼分:每人$1,000萬

    • 特留分:$1,000萬*1/3=約333.3萬

  3. 結果:

    即便遺囑寫了「全給小雨」,三個哥哥仍可以拿著遺囑向法院主張「扣減權」,要求小雨吐出屬於他們的特留分。

    • 哥哥們共拿走: $333.3萬*3=約1,000萬

    • 小雨實際拿到: $3,000萬 - 1,000 萬 = 2,000萬

這就是現行法律讓許多單身者感到無奈的地方:明明是我自己賺的錢,為什麼要分給感情不好的手足?

(三) 重大變革:關於「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討論

正是因為像林阿姨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加上少子化、單身化社會來臨,傳統「家產不外流」的觀念已不合時宜。民國114年12月3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專題報告,法務部到立法院說明:明年初將啟動《民法》相關「特留分」的修法程序,聽取各界意見。

  1. 修法理由:

    • 情感基礎薄弱: 現代社會兄弟姊妹長大後各自成家,經濟多已獨立,甚至像林阿姨的例子,情感疏離。強制分遺產給他們缺乏正當性。

    • 尊重遺囑自由: 財產是個人努力累積的,應最大程度尊重所有權人處分的意願。

    • 照顧真正需要的人: 讓被繼承人(林阿姨)可以全心全意把錢留給真正照顧她的人(小雨),而不用擔心被搶走三分之一。

  2. 修法方向(草案內容):

    目前的修法草案傾向刪除「民法」第1223條中關於「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

    • 若修法通過後: 兄弟姊妹將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

    • 案例適用(假設修法通過): 林阿姨立遺囑說全給小雨,三個哥哥就真的連一塊錢都拿不到。這將完全實現林阿姨的意願。

  3. 現況提醒 (2025年):

    雖然修法呼聲極高,草案也送進立法院討論,但在正式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之前,法院判決仍須依據現行法。也就是說,如果在修法通過前林阿姨就過世了,哥哥們目前仍然擁有那1/3的特留分權利。

三、律師建議

對於像林阿姨這樣的單身族群,面對修法過渡期,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 一定要立遺囑: 雖然現行法仍有特留分,但立遺囑至少能保住剩下的2/3給小雨。如果不立遺囑,小雨連一毛錢都沒有。

  2. 善用生前贈與: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是「遺產」。林阿姨可以在生前,分年透過贈與免稅額(目前為每年244萬元),慢慢將資產轉移給小雨。生前贈與出去的財產(若非因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哥哥們就無法對這部分主張特留分。

  3. 購買人壽保險: 指定小雨為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原則上不屬於遺產,這也是合法規避特留分、將愛留給想留之人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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