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父母留下債務,我該怎麼辦?「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超級比一比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老陳上週因病過世。他在大林鎮上留有一棟透天厝,市值大約新台幣500萬元。然而,老陳生前經商失敗,長期跑路,子女們隱約知道他在外面欠了不少錢,除了銀行的信貸,似乎還有民間借貸,總金額可能高達800萬,但也可能只有300萬,子女們完全無法確定實際欠款數字。

老陳的兒子大明想保留這棟充滿回憶的透天厝,但他很擔心如果不夠還債,銀行或討債公司會不會來查封他自己辛苦存錢買的車子和存款?

老陳的女兒小美則早已嫁到外地,她不想介入這些複雜的債務問題,只想和這一切劃清界線,不想惹任何麻煩。

請問:

(一) 大明和小美面對這種「遺產狀況不明」或「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法律上有什麼保護機制?

(二) 想要保留房子的大明,和想要劃清界線的小美,分別適合哪種方式?

(三) 這兩種方式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程序上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

面對遺產繼承,特別是可能「負債累累」時,法律提供了兩條路:一是「拋棄繼承」,二是「限定繼承」。

(一) 徹底劃清界線:拋棄繼承

  1. 定義:

    繼承人表示「我完全不要繼承權」。一旦拋棄,你在法律上就「不是繼承人」。

    • 優點: 權利義務一筆勾銷。無論老陳留下多少財產或債務,都與你無關。不用處理債權人的討債,也不用跑法院開庭分配遺產,最乾脆、最省事。

    • 缺點: 即使後來發現老陳其實還有藏在床底下的千萬黃金(遺產大於債務),你也完全不能繼承,一毛錢都拿不到。

  2. 適用對象: 適合像案例中的小美,確定不想要任何遺產,或者確定債務遠大於資產,只想遠離麻煩的人。

  3. 申請時間與程序 (民法§1174):

    • 時間: 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 程序: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例如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二) 進可攻退可守:限定繼承

  1. 定義 (民法§1148):

    我國「民法」目前採用的「預設制度」。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白話文: 父債「不」子償。如果老陳欠800萬,遺產(房子)只有500萬,大明最多就是把這500萬賠光(或房子被拍賣抵債),剩下的300萬債務就一筆勾銷,債主不能動大明自己的財產

    • 優點: 具有保護作用。若運氣好,後來發現債務其實只有300萬,那賣房子的500萬還完債後,剩下的200萬大明還可以繼承放口袋。

    • 缺點: 程序較繁瑣,需要配合法院進行陳報遺產程序。

  2. 適用對象: 適合像案例中的大明,想要賭賭看是否有剩餘遺產,或者想保留特定遺產(如透天厝)的人(大明可以用自己的錢把房子買下來,或先償還債務以保住房子)。

  3. 關鍵動作:陳報遺產清冊 (民法§1156)

    雖然現在法律「預設」就是有限責任,不申請也會自動生效。但強烈建議繼承人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 為什麼要陳報?

      如果不陳報,直接私下還債,萬一漏了某個大債主,導致後來跳出來的債主拿不到錢,繼承人可能要用自己的財產賠償。透過法院的「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法院會公告請所有債主來登記,依法按比例償還,這樣對大明才有最完整的保護。


結論:

面對家人過世留下的債務疑雲,「三個月」是黃金關鍵期。

  • 如果你像小美一樣,只想圖個清靜,請務必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如果你像大明一樣,捨不得老家,或是覺得遺產可能還有剩,請務必在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這樣才能真正落實「有限責任」的保護,確保自己的財產絕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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