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三)房客可以當二房東嗎?詳解「轉租」的法律規範與房東終止權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王房東在嘉義縣大林鎮有一間三房兩廳的公寓,他將這間公寓出租給在附近就讀研究所的陳同學,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契約,契約中並未特別約定是否可以轉租。

  • 狀況A(一部轉租): 陳同學入住後,覺得一個人負擔整層租金有點吃力,便將其中一間空雅房出租給學弟李同學,並向李同學收取租金。陳同學並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 狀況B(全部轉租): 租約剩下半年時,陳同學獲得了出國交換的機會。為了省下這半年的租金,陳同學便將整間公寓轉租給李同學,自己則搬了出去。陳同學同樣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三個月後,王房東前來收取信件時,赫然發現住在屋內的竟然是陌生的李同學,陳同學早已不在。王房東對此非常生氣,認為陳同學嚴重違約。

請問:
(一) 法律上如何區分「一部轉租」和「全部轉租」?陳同學的這兩種轉租行為,合法嗎?
 (二) 房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房客轉租?
 (三) 王房東在發現狀況B(全部轉租)後,他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可以直接終止與陳同學的租約嗎?
(四) 在轉租關係中,房東、原房客(二房東)、次承租人(房客的房客)三者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

「轉租」是指房客(承租人)將他租來的房屋,再出租給另一個人(次承租人)。原房客因此成為「二房東」。我國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對於轉租有明確的規範,其核心精神在於區分「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

(一) 轉租的基本原則:民法第443條

  1. 一部轉租 (狀況A):

    •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房客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原則上是合法的,房東不得拒絕。

    • 例外: 除非房東在一開始的租賃契約中,就已經白紙黑字約定「不得轉租」,此時房客才不能轉租。

    • 案例適用: 在狀況A中,陳同學僅出租「其中一間雅房」,屬於一部轉租。由於王房東的租約中並未約定「不得轉租」,因此陳同學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即使他未通知王房東。

  2. 全部轉租 (狀況B):

    •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若房客是將房屋「全部」轉租,則必須經過房東同意

    • 案例適用: 在狀況B中,陳同學將「整間公寓」轉租給李同學,這屬於全部轉租。他未經王房東同意,其行為顯然違法

(二) 違法轉租的法律後果:房東的終止權

當房客違法將房屋「全部轉租」或已有約定反對一部轉租時,法律賦予房東強力的制衡手段。

  •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如果房客違反了前述「需經房東同意」的規定,房東可以單方面終止租賃契約。

  • 案例適用: 王房東發現陳同學擅自將整間公寓全部轉租給李同學,王房東即有權依據此條款,向陳同學(原房客)表示要終止他們之間的原始租賃契約。

(三) 住宅租賃的特別規定 (租賃條例)

雖然民法允許在未禁止下的「一部轉租」,但在《租賃條例》及其子法「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了更細緻的規範(此規範效力優於民法):

  1. 預設為「原則禁止」: 根據定型化契約範本,住宅租約通常會明訂:「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 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 如果林同學簽的是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即使只是「一部轉租」(狀況A),也需要房東同意,否則仍屬違約。

(四) 轉租關係中的法律責任

一旦發生轉租(無論合法或非法),三者間的關係會變得複雜:

  1. 房東 vs. 原房客(二房東):

    • 原始租約繼續存在。陳同學(二房東)仍有義務按時向王房東繳交全部租金。

    • 依民法第444條,因次承租人(李同學)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例如李同學造成房屋火災或毀損),皆由原房客陳同學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也就是說,王房東只認陳同學,房子出任何問題,王房東只會找陳同學索賠。

  2. 原房客(二房東) vs. 次承租人:

    • 他們之間成立一份「新的租賃契約」。陳同學是李同學的房東,李同學應向陳同學繳租。

  3. 房東 vs. 次承租人:

    • 王房東與李同學之間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王房東不能向李同學要求繳租,李同學也不能向王房東要求修繕。

結論: 「轉租」並非絕對禁止,但法律區分「一部」與「全部」轉租。民法原則上允許未經禁止的一部轉租,但嚴格禁止未經同意的全部轉租。然而,如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大多已約定任何轉租均需房東同意。房客若擅自將房屋全部轉租,房東有權終止契約。更重要的是,房客(二房東)必須為次承租人的所有行為向大房東負起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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