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簡易判決處刑是什麼?

 一、案例

甲於112年1月1日,因駕駛汽車不慎撞傷乙,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和解,因而乙對甲提告過失傷害,甲也在偵查中自白犯行,因此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甲就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什麼情形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

(二)簡易判決處刑會開庭嗎?會怎麼判?

(三)對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四)如果甲想爭取無罪要怎麼做?

二、法律分析

(一)主體及適用情形

(1)檢察官: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2)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於偵查中自白者

(3)法官: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時

*自白: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始向之坦承犯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二)

1.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有必要時法院可以訊問被告,否則可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不一定會開庭。如有意見表達,要寫書狀給法院表達或請求開庭。

2.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第450條第1項,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所以不會有無罪的結果。

(三)

1.原則上可以上訴,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

2.但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四)

如(二)所述,簡易處刑不會有無罪的結果,所以要有以下情形,法院可以改以通常程序審判,才可能獲判無罪。

1.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2.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3.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4.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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