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遺囑有五種 怎麼寫才有效!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甲與乙結婚後,育有丙、丁、戊三名子女,因為甲想把遺產都留給丙,以下兩種遺囑方式有效嗎?
(一)甲找好友A、B、C三人當見證人,由A口述遺產分配狀況,B筆記、宣讀、講解,甲僅「點頭」表示同意,最後甲、A、B、C分別蓋章。
->無效
(二)甲找丙的配偶D、好友E一起到F公證人事務所,由D、E擔任見證人,但E因臨時接到電話,中途離開,最後才回來在遺囑上簽名。
->無效
二、法律分析
(一)遺囑種類
依民法規定,遺囑依作成方式分為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各有不同應該符合的要件,詳參以上各連結之法條規定。
(二)常見無效事由
1.自書遺囑
(1)未在增減、塗改處,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2)不是親筆手寫,而用電腦打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參照)
2.公證遺囑
(1)見證人不符合資格(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2)見證人未在場全程見聞、確認遺囑之內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參照)
案例(二)屬於公證遺囑,但因D是繼承人丙的配偶,不符合見證人資格,又E未全程在場,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1)未於封縫處簽名
(2)未向公證人提出
4.代筆遺囑
(1)遺囑人以蓋章取代簽名或按指印
(2)非口述,只是點頭、搖頭(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參照)
案例(一)屬於代筆遺囑,但因為甲沒有口述只是點頭,且甲、A、B、C是蓋章,而非民法1194條規定的簽名或按指印,所以無效。
5.口授遺囑
(1)非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2)作成口授遺囑後,可以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已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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