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權】共有土地分割系列(五):不想花錢打官司?用「多數決」直接賣掉整塊地!詳解土地法34-1條與優先購買權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五缺一的黃金建地

嘉義市東區有一塊祖傳的精華建地,由五兄弟共同繼承,每人持分各 1/5。

最近,有一家知名建商開出5,000萬元的漂亮價格,希望能買下這整塊地。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共四人,合計持分 80%)都覺得價格極好,欣然同意簽約。

唯獨老五因為早年與哥哥們有嫌隙,故意賭氣:「這塊地只要我不蓋章,你們誰也別想賣!」甚至拒接建商與哥哥們的電話。

眼看 5,000 萬的交易即將泡湯,哥哥們焦急萬分:

(一) 我們四個人加起來佔了八成,真的不能直接把地賣給建商嗎?

(二) 如果可以直接賣,老五的那一份錢該怎麼處理?

(三) 老五如果不想賣給建商,他有權利阻止嗎?

二、法律分析:打破全體同意的「多數決」

在先前文章中我們提過,民法規定處分共有物需要「全體同意」。但為了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少數人綁架多數人,土地法特別設立了例外規定,這也就是不動產界鼎鼎大名的「土地法第 34-1 條」。

(一) 什麼是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門檻?

只要同意賣地的人數與持分,達到法律規定的「門檻」,多數派就有權力代表全體(包含不同意的老五),直接將「整塊地」賣給第三人。

多數決的門檻有兩套標準,只要滿足其中一套即可發動

門檻標準條件 1:人數條件 2:持分(應有部分)適用情境
標準 1:雙過半過半數 (>50%)過半數 (>50%)適用於產權較平均的狀態。
標準 2:持分絕對優勢不用計算人數逾三分之二 (>66.6%)適用於有大宗持分者的狀態(例如一人獨佔70%持分,不論其他反對者有幾十人,他一人就能決定賣地)。
  • 案例適用: 哥哥們有4人同意(超過5人的半數),且持分合計達80%(超過50%,甚至也超過了三分之二)。因此,哥哥們完全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的門檻。他們可以直接與建商簽約,將整塊地過戶,老五不蓋章也無所謂。

(二) 直接賣掉整塊地,錢怎麼分?

這也是許多人最擔心的問題:「哥哥們會不會把地賣了,把錢全部吞掉?」法律對此有極其嚴格的防弊機制。

  1. 按比例分配: 地賣掉後,必須按照各人的持分比例分配價金。總價 5,000 萬,老五持分 1/5,所以他應得 1,000 萬元。

  2. 先給付或提存: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第 3 項規定,多數派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之前」,必須先將應給少數派的錢交給對方

  3. 法院提存所: 本案中,老五根本不接電話,也不可能出面領錢。此時,哥哥們必須把老五的1,000萬元拿去「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只要把錢安全地扣押在法院,哥哥們就能拿著法院的「提存書」,直接去地政事務所完成過戶。老五日後只能去法院領那1,000萬,地已經合法變成建商的了。

(三) 少數派的救濟武器:「優先購買權」

難道少數派就只能眼睜睜看著祖產被別人買走嗎?法律賦予了少數派一項最強大的反制武器: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為了保障共有人將土地保留在家族內的意願,當多數派決定以某個價格賣給建商時,必須先以書面(通常是存證信函)通知少數派。

  • 行使規則: 老五在收到哥哥們的通知後,有15天的考慮期。

  • 武器威力: 老五可以在這 15 天內回覆:「建商出 5,000 萬是吧?我用同樣的條件、同樣的價格(5,000 萬)把整塊地買下來!

  • 結果: 只要老五行使了優先購買權,並拿得出錢來,這塊地就強制必須賣給老五,建商就算已經簽約也買不到。這就是少數派自保的終極手段。

三、律師的實戰建議

運用土地法第34-1條賣地,雖然比打分割訴訟快很多,但程序上要注意的地方也極多:

  1. 通知程序絕對不能漏: 多數派無論如何一定要盡到「書面通知」少數派的義務(包含買賣條件與優先購買權之告知)。若未通知就偷偷過戶,雖然過戶仍然有效,但多數派將面臨少數派的鉅額損害賠償訴訟。

  2. 優先購買權不是喊喊而已: 少數派若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是「同一價格、同一條件」。您不能說「建商出5,000萬,但我認為只值3,000萬,我要用3,000萬優先買」,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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