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二)押金可以拿來抵最後幾個月的租金嗎?租屋押金規範簡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小林是嘉義縣大林鎮一所大學的學生,他在學校附近向王房東租了一間套房,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元,並依王房東的要求,在簽約時支付了12,000元作為押金(押租金)。
租約即將在兩個月後到期,小林因為手頭有點緊,便向王房東表示:「王房東,我押金在你那邊有兩個月,我最後這兩個月就不付租金了,麻煩您直接從押金裡面扣,這樣可以嗎?」
王房東聽了有點猶豫,他擔心如果現在就讓小林用押金抵租金,萬一小林退租時把房子弄壞,或是留下大筆未繳的水電費,他就沒有保障了。
請問: (一) 在法律上,押金的用途到底是什麼? (二) 房客小林是否可以「單方面主張」要用押金來抵付最後的租金? (三) 法律對於房東可以收取多少押金,有沒有上限規定? (四) 租約結束時,房東可以在押金中扣除哪些費用?
二、法律分析
押金是房屋租賃中,房東為擔保其租賃權益而向房客收取的一筆擔保金。其相關規範主要見於「民法」,以及針對住宅租賃特別制定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及其子法「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 押金的法律性質:是「擔保」,不是「預付租金」
許多人誤以為押金是「預先支付的最後幾個月租金」,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觀念。
押金的用途: 押金的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在租賃期間可能產生的一切債務。這包括但不限於:
積欠的租金。
對房屋造成損害的修繕賠償(需扣除正常使用下的折舊)。
租約終止後未繳清的水、電、瓦斯、管理費等。
因提前解約等違約行為所生的違約金。
擔保的期間: 這份擔保必須持續到「租約結束,且房客點交房屋完畢」的那一刻為止。
(二) 房客可否單方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 原則上不行
關鍵問題: 房客小林能否「單方面要求」王房東用押金抵租金?答案是:原則上不行。
法律理由: 如前所述,押金的擔保效力必須維持到最後一刻。如果房東在租約到期前(例如最後兩個月)就同意將押金轉為租金,那麼當租約真正結束時,房東手上將沒有任何擔保金,可用來應對房客可能留下的「損害賠償」或「未繳清水電費」等債務。這會完全架空押金的「擔保」功能。
房客的義務: 房客在租賃期間,本就有依約按時繳納租金的義務(民法§439)。房客不能因為房東手上有押金,就片面停止履行自己支付租金的義務。
例外情況—雙方合意: 雖然房客不能單方主張,但如果房東王房東評估後,信任房客小林,且雙方達成合意,要將押金轉為最後幾個月的租金,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契約自由原則)。但重點是,房東有權拒絕此一提議。
案例適用: 小林「單方面」要求抵付租金的主張,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王房東有權拒絕,並要求小林必須按時繳納最後兩個月的租金,否則小林將構成租金遲付,王房東甚至可依法主張違約。
(三) 押金的相關重要規定
押金的金額上限:
租賃條例第7條第1項更明確規定(針對住宅租賃):「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因此,王房東收取12,000元(兩個月租金)作為押金,是合法的。如果他要求收取三個月或更高的押金,該約定超過二個月的部分,房客可以主張無效,並用多付的押金抵付租金。
押金的返還時間與扣抵項目:
返還時點: 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房客交還房屋時,由房東返還。
合法扣抵: 房東在返還押金前,可以合法扣除以下費用:
房客積欠的租金。
房客應負擔而未繳納的水電、管理費等。
房客應負擔的修繕費用或損害賠償(例如打破玻璃、損毀家具)。
契約約定的清潔費(若租約有明訂)。
契約約定的違約金。
不得扣抵: 房東不得扣除因「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房屋耗損或折舊(例如牆壁自然泛黃、地板正常磨損)。
結論: 押金的核心精神是「擔保」,而非「預付租金」。房客在租賃期間仍應按時繳納租金,不能片面要求房東以押金抵扣。房東在收取押金時,亦應遵守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的法定上限。唯有雙方都了解押金的真正法律意涵,才能在租約終止時,順利完成點交與返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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