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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綠燈直行卻撞上闖紅燈的人,我有罪嗎?詳解車禍刑事責任與「信賴原則」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張先生,某日開車行經中正路與台1線的路口。當時張先生方向的號誌是綠燈,他便依速限正常直行。不料,左方突然有一輛機車,騎士是年約20歲的阿豪,因為趕時間送外賣,竟然無視紅燈直接衝過路口。 張先生見狀雖緊急煞車,但因距離過近,仍然煞車不及撞上阿豪。阿豪倒地後多處擦挫傷及左腿骨折。事後,阿豪雖然承認自己闖紅燈不對,但堅稱張先生開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如果張先生反應快一點就能閃過,因此對張先生提告「過失傷害罪」。 張先生感到非常冤枉,他認為自己綠燈直行,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是對方違規衝出來害他撞上,為什麼反而要變成被告? 請問: (一) 在車禍案件中,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 (二) 法律上有所謂的「信賴原則」,這是什麼意思?能否作為張先生的護身符? (三) 「信賴原則」是無敵的嗎?有沒有例外的情況? 二、法律分析 車禍發生導致有人受傷,肇事者最常面臨的刑事責任即為 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然而,要成立此罪,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有「過失」。 (一) 過失傷害罪之核心:何謂「過失」? 依 刑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 ,並 能注意 ,而 未注意 者,為過失。 在車禍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判斷駕駛人有無過失,通常會檢視以下三點: 有義務注意(應注意): 駕駛人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 有能力注意(能注意): 依當時的天候、視線、路況,駕駛人客觀上是可以注意到危險的。 違背義務(未注意): 駕駛人疏忽大意,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煞車、閃避)。 (二) 駕駛人的強大抗辯:「信賴原則」 面對「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幾乎包山包海的指控,守法的駕駛人並非毫無防禦能力。司法實務上發展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免責概念,稱為「 信賴原則 」。 定義與內涵: 最高法院在 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決 中確立了此原則:「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

【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四)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詳解「遷讓房屋」法律程序與自保之道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蔡房東在嘉義縣大林鎮有一間公寓,兩年前出租給吳先生,雙方簽訂了二年期的租賃契約。眼看租約即將在下個月底到期,蔡房東因為兒子即將結婚,打算收回房屋重新建築自用,因此在三個月前就用存證信函通知吳先生,表示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租。 吳先生口頭上答應會準時搬走,但到了租約到期日,蔡房東前往點交房屋時,卻發現吳先生仍居住在內,並以「新找的房子還沒裝修好」為由,要求蔡房東再寬限三個月,甚至暗示如果蔡房東不通融,他就不付房租也不搬家。 蔡房東心急如焚,他想知道: (一) 吳先生的租約已經到期,他是否已經喪失了居住的權利? (二) 既然吳先生沒有權利,蔡房東是否可以直接找鎖匠換鎖,或斷水斷電,強迫他搬走? (三) 如果不能私力救濟,蔡房東要透過什麼法律程序,才能合法地請吳先生搬離?這個程序叫什麼? (四) 如果當初簽約時,有做一個「公證」手續,會有什麼不同嗎? 二、法律分析 租約終止後的房屋返還,是房東的權利,也是房客的義務。當房客拒不履行此義務時,房東必須循求合法的法律途徑,切忌採取激烈的「自力救濟」手段。 (一) 租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 房客的返還義務 (民法§455):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應返還租賃物。」 本案中,蔡房東與吳先生的租約為「定期租賃」,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告消滅。 關係消滅後,吳先生原本合法的「占有權源」即隨之消失,其繼續居住在房屋內的行為,在法律上即構成「 無權占有 」。 此時,吳先生依法律規定,負有將房屋狀態恢復原狀並「返還」給蔡房東的義務。 房東的返還請求權 (民法§767): 相對地,蔡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於吳先生的無權占有行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要求吳先生遷出並返還房屋。 (二) 房東「不可」做的事:私力救濟的法律風險 面對房客耍賴,許多房東會想用強硬手段解決。但案例中蔡房東若真的去 換鎖、斷水斷電、或自行搬動吳先生的物品 ,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會使自己觸犯刑責: 強制罪 (刑法§304): 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居住)。 侵入住居罪 (刑法§306):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毀損罪 (刑法§354): 若在過程中造成房客物品損壞。 法律的立場很清楚: 即使房客是無權占有,但其對房屋的「事實上管領力」仍受法律保護,房東必須透過國...

【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三)房客可以當二房東嗎?詳解「轉租」的法律規範與房東終止權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王房東在嘉義縣大林鎮有一間三房兩廳的公寓,他將這間公寓出租給在附近就讀研究所的陳同學,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契約,契約中並 未特別約定 是否可以轉租。 狀況A(一部轉租): 陳同學入住後,覺得一個人負擔整層租金有點吃力,便將其中一間空雅房出租給學弟李同學,並向李同學收取租金。陳同學並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狀況B(全部轉租): 租約剩下半年時,陳同學獲得了出國交換的機會。為了省下這半年的租金,陳同學便將 整間公寓 轉租給李同學,自己則搬了出去。陳同學同樣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三個月後,王房東前來收取信件時,赫然發現住在屋內的竟然是陌生的李同學,陳同學早已不在。王房東對此非常生氣,認為陳同學嚴重違約。 請問: (一) 法律上如何區分「一部轉租」和「全部轉租」?陳同學的這兩種轉租行為,合法嗎?  (二) 房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房客轉租?  (三) 王房東在發現狀況B(全部轉租)後,他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可以直接終止與陳同學的租約嗎? (四) 在轉租關係中,房東、原房客(二房東)、次承租人(房客的房客)三者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 「轉租」是指房客(承租人)將他租來的房屋,再出租給另一個人(次承租人)。原房客因此成為「二房東」。我國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對於轉租有明確的規範,其核心精神在於區分「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 (一) 轉租的基本原則:民法第443條 一部轉租 (狀況A):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 規定,房客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 原則上是合法的 ,房東 不得拒絕。 例外: 除非房東在 一開始的租賃契約中,就已經白紙黑字約定「不得轉租」 ,此時房客才不能轉租。 案例適用: 在狀況A中,陳同學僅出租「其中一間雅房」,屬於一部轉租。由於王房東的租約中並未約定「不得轉租」,因此陳同學的行為在法律上是 合法 的,即使他未通知王房東。 全部轉租 (狀況B):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若房客是將房屋「全部」轉租,則 必須經過房東同意 。 案例適用: 在狀況B中,陳同學將「整間公寓」轉租給李同學,這屬於全部轉租。他 未經王房東同意 ,其行為顯然 違法 。 (二) 違法轉租的法律後果:房東的終止權 當房客違法將房屋「全部轉租」或已有約定反對一部轉租時...

【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二)押金可以拿來抵最後幾個月的租金嗎?租屋押金規範簡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小林是嘉義縣大林鎮一所大學的學生,他在學校附近向王房東租了一間套房,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元,並依王房東的要求,在簽約時支付了12,000元作為押金(押租金)。 租約即將在兩個月後到期,小林因為手頭有點緊,便向王房東表示:「王房東,我押金在你那邊有兩個月,我最後這兩個月就不付租金了,麻煩您直接從押金裡面扣,這樣可以嗎?」 王房東聽了有點猶豫,他擔心如果現在就讓小林用押金抵租金,萬一小林退租時把房子弄壞,或是留下大筆未繳的水電費,他就沒有保障了。 請問: (一) 在法律上,押金的用途到底是什麼? (二) 房客小林是否可以「單方面主張」要用押金來抵付最後的租金? (三) 法律對於房東可以收取多少押金,有沒有上限規定? (四) 租約結束時,房東可以在押金中扣除哪些費用? 二、法律分析 押金是房屋租賃中,房東為擔保其租賃權益而向房客收取的一筆擔保金。其相關規範主要見於「民法」 ,以及針對住宅租賃特別制定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及其子法「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一) 押金的法律性質:是「擔保」,不是「預付租金」 許多人誤以為押金是「預先支付的最後幾個月租金」,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觀念。 押金的用途:  押金的目的是為了「 擔保 」房客在租賃期間可能產生的一切債務。這包括但不限於: 積欠的租金。 對房屋造成損害的修繕賠償 (需扣除正常使用下的折舊)。 租約終止後未繳清的水、電、瓦斯、管理費等 。 因提前解約等違約行為所生的違約金 。 擔保的期間: 這份擔保必須持續到「 租約結束,且房客點交房屋完畢 」的那一刻為止。 (二) 房客可否單方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 原則上不行 關鍵問題: 房客小林能否「單方面要求」王房東用押金抵租金?答案是: 原則上不行 。 法律理由: 如前所述,押金的擔保效力必須維持到最後一刻。如果房東在租約到期前(例如最後兩個月)就同意將押金轉為租金,那麼當租約真正結束時,房東手上將沒有任何擔保金,可用來應對房客可能留下的「損害賠償」或「未繳清水電費」等債務。這會完全架空押金的「擔保」功能。 房客的義務: 房客在租賃期間,本就有依約按時繳納租金的義務(民法§439)。 房客不能因為房東手上有押金,就片面停止履行自己支付租金的義務。 例外情況—雙方合...

【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一)冷氣壞了誰負責?房屋修繕責任歸屬簡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甲(房東)將一間附有基本家電(含冷氣、熱水器)的房屋租給乙(房客),簽訂一年期租賃契約。契約中載明:「租賃期間房屋內所有設備的維修,均由承租人乙自行負責及負擔費用。」 冷氣故障爭議: 乙入住四個月後,租賃房屋內使用了五年的冷氣機因 自然老舊 突然無法啟動。乙要求甲修繕或更換,但甲以契約約定「所有設備維修由房客負責」為由拒絕,並主張若乙不修繕,將視為乙違約。修繕的責任究竟在誰? 熱水器漏水: 一個月後,熱水器因內部管線 鏽蝕 導致嚴重漏水,危及居住安全。乙擔心甲再次拒絕修繕,同時也不知道自己能否擅自找人維修並扣除租金。乙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二、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關係中,修繕責任是房東與房客之間最常見的爭議。責任歸屬主要依據「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的規定,並參照契約約定。 (一)法律原則:房東負修繕之責 依據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房東負有義務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 保持 其合於居住使用的狀態。 因此,對於房屋的結構、主要設備(如水電管線、瓦斯、電梯、熱水器、冷氣機等)因 自然耗損或老舊 而發生的故障,原則上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範圍。 (二)修繕責任的兩大歸屬判斷標準 修繕責任的劃分,核心在於判斷 損壞原因 : 責任歸屬 損壞原因 法律責任 案例說明 房東(出租人) 自然損耗或不可抗力 負修繕義務 牆壁滲水、壁癌、電線自然老化、冷氣因老舊故障 房客(承租人) 人為過失或不當使用 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客撞壞門、使用不當導致馬桶堵塞、未盡通知義務致損害擴大 房客的保管義務: 房客在使用房屋時,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租賃物。若因房客未盡保管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滅失,房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一分析: 冷氣機因「自然老舊」故障,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 (四)房東不修繕時,房客的法律救濟權利 當房屋有修繕必要且責任歸屬於房東時,房客應立即 通知 房東。若房東經通知後仍不修繕,房客乙可依循以下程序主張權利: 定相當期限催告: 房客應先給予房東 合理期限 要求修繕(例如發存證信函或簡訊通知,並保留證據)。 自行修繕及扣款: 若房東未在期限內修繕,房客乙可 自行修繕 ,並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將修繕費用從 租金中扣除 。 終止租約(嚴...

【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四)扶養費都我在出,可以跟兄弟姊妹討回來嗎?詳解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75歲的老王因病無法自理生活,依法應由其子女共同扶養。假設老王共有三名子女: 長子大明: 住在嘉義,經濟狀況普通,以壓力大為由,未支付扶養費。 次子二明:  事業有成但與家人聯繫甚少,亦未支付扶養費。 么女小華: 住在外地,收入穩定,不忍父親無人照顧,只好獨力負擔父親每月2萬元的全部醫療與生活開銷,至今已持續支付了兩年。 小華對於兩位兄長不聞不問的態度感到心寒且不公。她想採取法律行動,但又覺得要向遠在國外的二哥求償,程序繁瑣、成本高昂。 她想知道:  (一) 她這兩年來獨自支付父親全部的扶養費,法律上有權利向哥哥們要求返還他們應負擔的部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二) 法院會如何計算每個兄妹應該分擔的比例? (三) 因為二哥在國外,提告很麻煩,小華可以「只告大哥大明」一個人,要求他支付他自己應負擔的份額嗎? 二、法律分析: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當負有相同扶養義務的親屬中,僅有一人或部分人實際承擔了扶養責任時,法律提供了事後求償的機制,以實現公平。 (一)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法律基礎 雖然「民法」親屬編的扶養章節主要規範「未來」的扶養義務,但對於「過去」已代為墊付的部分,實務上普遍以 不當得利 (民法§179) 為法律基礎來請求返還: 原理: 法律上,扶養老王的義務是 大明、二明、小華三人應共同負擔的法定債務 。當小華一人支付了全部費用時,她不僅清償了自己應付的份額,也「代墊」了本應由大明和二明負擔的份額。 對大明和二明而言,他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因為他們應付的法定債務被小華清償了),導致小華「受有損害」(多付了錢)。因此,小華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兩位哥哥返還他們各自所獲得的「利益」,也就是他們原本應支付的扶養費份額。 (二) 分擔比例之計算方式 法院在判斷每位子女應分擔多少扶養費時,並非簡單地將總額除以人數。 法律依據: 依 民法第1115條第3項 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 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審酌因素: 可以主張大家平均負擔 ; 如果主張各自負擔比例不同,法院可能要求各方(包括原告小華及被告大明)提出各自的財力證明,例如年度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等,並綜合考量每個人的 收入、財產、負債狀況、家庭必要開銷 等一切情狀,來判斷出一個公平合理的分擔比例。 案例適用: 法...

【教育法規】老師請假一定要自己找代課嗎?教師有跟勞工一樣的「特休假」嗎?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任職於嘉義市某公立國中的林老師,已服務滿四年。最近他遇到了兩個關於請假的困擾: 事假代課問題: 下個月,林老師因家中有要事,需要請一天「事假」。他向學校人事室詢問程序時,承辦人員告知:「請事假,原則上要請您自行安排同事調代課,或者由學校協助另找代課老師,但代課的鐘點費需要從您的薪資中扣除。」林老師感到疑惑,為何請自己的假,還需要自行處理代課或被扣薪? 學期中出國旅遊問題: 林老師的弟弟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最近用公司的「特別休假」(特休),計畫在11月(學期中)安排一趟五天的日本家庭旅遊,並邀請林老師同行。林老師心想,自己服務滿四年,依法也應有14天的「休假」,便向校長提出請假申請,但校長卻表示:「老師的休假,依法規是必須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的,學期中有教學任務,不能用來出國旅遊。」林老師覺得,為什麼弟弟可以自由安排特休,老師的假卻限制這麼多? 這兩個常見的情境,正反映出教師請假制度與一般勞工的根本差異。 二、法律分析 首先必須釐清,公立學校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其請假規定主要依循 「教師請假規則」等規定,並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不能將勞基法中的假別概念直接套用在教師身上。 (一) 請假與代課、補課之規定 ( 「教師請假規則」 §13、14) 為什麼林老師請事假要自己處理代課或被扣薪? 這主要是基於維持學生受教權,確保課務不中斷的考量。 「教師請假規則」 第14條 對此有明確規範: 教師請假,課(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或由學校另行派人代理。 代理期間之薪資支付,依假別而異: 法定給薪假別(如: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等): 教師請這些假時,其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代理期間的薪資(代課鐘點費) 由學校支付 。 其他(如:事假、病假): 規定是「 其應授課務由老師委託同事代理或學校另行派人代理者,其代課費用應由請假人自行負擔。 」 案例適用: 林老師請的是「事假」,事假期間是不給薪的。因此,學校人事室的回覆完全合法。他可以選擇: 自行協調同事調代課: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透過與同事間的課程互換,避免產生額外代課費用。 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扣薪: 若無法找到同事協助,學校會安排校內兼課或校外代課老師,並將產生的代課鐘點費,由林老師負擔。 (二) 教師之「休假」 vs. 勞工之「特別休假」 為什麼老師不能像勞工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