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四)扶養費都我在出,可以跟兄弟姊妹討回來嗎?詳解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75歲的老王因病無法自理生活,依法應由其子女共同扶養。假設老王共有三名子女: 長子大明: 住在嘉義,經濟狀況普通,以壓力大為由,未支付扶養費。 次子二明: 事業有成但與家人聯繫甚少,亦未支付扶養費。 么女小華: 住在外地,收入穩定,不忍父親無人照顧,只好獨力負擔父親每月2萬元的全部醫療與生活開銷,至今已持續支付了兩年。 小華對於兩位兄長不聞不問的態度感到心寒且不公。她想採取法律行動,但又覺得要向遠在國外的二哥求償,程序繁瑣、成本高昂。 她想知道: (一) 她這兩年來獨自支付父親全部的扶養費,法律上有權利向哥哥們要求返還他們應負擔的部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二) 法院會如何計算每個兄妹應該分擔的比例? (三) 因為二哥在國外,提告很麻煩,小華可以「只告大哥大明」一個人,要求他支付他自己應負擔的份額嗎? 二、法律分析: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當負有相同扶養義務的親屬中,僅有一人或部分人實際承擔了扶養責任時,法律提供了事後求償的機制,以實現公平。 (一)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法律基礎 雖然「民法」親屬編的扶養章節主要規範「未來」的扶養義務,但對於「過去」已代為墊付的部分,實務上普遍以 不當得利 (民法§179) 為法律基礎來請求返還: 原理: 法律上,扶養老王的義務是 大明、二明、小華三人應共同負擔的法定債務 。當小華一人支付了全部費用時,她不僅清償了自己應付的份額,也「代墊」了本應由大明和二明負擔的份額。 對大明和二明而言,他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因為他們應付的法定債務被小華清償了),導致小華「受有損害」(多付了錢)。因此,小華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兩位哥哥返還他們各自所獲得的「利益」,也就是他們原本應支付的扶養費份額。 (二) 分擔比例之計算方式 法院在判斷每位子女應分擔多少扶養費時,並非簡單地將總額除以人數。 法律依據: 依 民法第1115條第3項 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 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審酌因素: 可以主張大家平均負擔 ; 如果主張各自負擔比例不同,法院可能要求各方(包括原告小華及被告大明)提出各自的財力證明,例如年度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等,並綜合考量每個人的 收入、財產、負債狀況、家庭必要開銷 等一切情狀,來判斷出一個公平合理的分擔比例。 案例適用: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