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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四)扶養費都我在出,可以跟兄弟姊妹討回來嗎?詳解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75歲的老王因病無法自理生活,依法應由其子女共同扶養。假設老王共有三名子女: 長子大明: 住在嘉義,經濟狀況普通,以壓力大為由,未支付扶養費。 次子二明:  事業有成但與家人聯繫甚少,亦未支付扶養費。 么女小華: 住在外地,收入穩定,不忍父親無人照顧,只好獨力負擔父親每月2萬元的全部醫療與生活開銷,至今已持續支付了兩年。 小華對於兩位兄長不聞不問的態度感到心寒且不公。她想採取法律行動,但又覺得要向遠在國外的二哥求償,程序繁瑣、成本高昂。 她想知道:  (一) 她這兩年來獨自支付父親全部的扶養費,法律上有權利向哥哥們要求返還他們應負擔的部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二) 法院會如何計算每個兄妹應該分擔的比例? (三) 因為二哥在國外,提告很麻煩,小華可以「只告大哥大明」一個人,要求他支付他自己應負擔的份額嗎? 二、法律分析: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當負有相同扶養義務的親屬中,僅有一人或部分人實際承擔了扶養責任時,法律提供了事後求償的機制,以實現公平。 (一)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法律基礎 雖然「民法」親屬編的扶養章節主要規範「未來」的扶養義務,但對於「過去」已代為墊付的部分,實務上普遍以 不當得利 (民法§179) 為法律基礎來請求返還: 原理: 法律上,扶養老王的義務是 大明、二明、小華三人應共同負擔的法定債務 。當小華一人支付了全部費用時,她不僅清償了自己應付的份額,也「代墊」了本應由大明和二明負擔的份額。 對大明和二明而言,他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因為他們應付的法定債務被小華清償了),導致小華「受有損害」(多付了錢)。因此,小華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兩位哥哥返還他們各自所獲得的「利益」,也就是他們原本應支付的扶養費份額。 (二) 分擔比例之計算方式 法院在判斷每位子女應分擔多少扶養費時,並非簡單地將總額除以人數。 法律依據: 依 民法第1115條第3項 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 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審酌因素: 可以主張大家平均負擔 ; 如果主張各自負擔比例不同,法院可能要求各方(包括原告小華及被告大明)提出各自的財力證明,例如年度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等,並綜合考量每個人的 收入、財產、負債狀況、家庭必要開銷 等一切情狀,來判斷出一個公平合理的分擔比例。 案例適用: 法...

【教育法規】老師請假一定要自己找代課嗎?教師有跟勞工一樣的「特休假」嗎?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任職於嘉義市某公立國中的林老師,已服務滿四年。最近他遇到了兩個關於請假的困擾: 事假代課問題: 下個月,林老師因家中有要事,需要請一天「事假」。他向學校人事室詢問程序時,承辦人員告知:「請事假,原則上要請您自行安排同事調代課,或者由學校協助另找代課老師,但代課的鐘點費需要從您的薪資中扣除。」林老師感到疑惑,為何請自己的假,還需要自行處理代課或被扣薪? 學期中出國旅遊問題: 林老師的弟弟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最近用公司的「特別休假」(特休),計畫在11月(學期中)安排一趟五天的日本家庭旅遊,並邀請林老師同行。林老師心想,自己服務滿四年,依法也應有14天的「休假」,便向校長提出請假申請,但校長卻表示:「老師的休假,依法規是必須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的,學期中有教學任務,不能用來出國旅遊。」林老師覺得,為什麼弟弟可以自由安排特休,老師的假卻限制這麼多? 這兩個常見的情境,正反映出教師請假制度與一般勞工的根本差異。 二、法律分析 首先必須釐清,公立學校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其請假規定主要依循 「教師請假規則」等規定,並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不能將勞基法中的假別概念直接套用在教師身上。 (一) 請假與代課、補課之規定 ( 「教師請假規則」 §13、14) 為什麼林老師請事假要自己處理代課或被扣薪? 這主要是基於維持學生受教權,確保課務不中斷的考量。 「教師請假規則」 第14條 對此有明確規範: 教師請假,課(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或由學校另行派人代理。 代理期間之薪資支付,依假別而異: 法定給薪假別(如: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等): 教師請這些假時,其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代理期間的薪資(代課鐘點費) 由學校支付 。 其他(如:事假、病假): 規定是「 其應授課務由老師委託同事代理或學校另行派人代理者,其代課費用應由請假人自行負擔。 」 案例適用: 林老師請的是「事假」,事假期間是不給薪的。因此,學校人事室的回覆完全合法。他可以選擇: 自行協調同事調代課: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透過與同事間的課程互換,避免產生額外代課費用。 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扣薪: 若無法找到同事協助,學校會安排校內兼課或校外代課老師,並將產生的代課鐘點費,由林老師負擔。 (二) 教師之「休假」 vs. 勞工之「特別休假」 為什麼老師不能像勞工一樣...

【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三)詳解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住在嘉義大林75歲的老王,因病無法自理生活,其子女大明與小華依法應負起扶養責任。然而,在討論扶養費分擔時,產生了激烈的爭執。 長子大明提出了兩個抗辯理由: 自身困難: 他表示自己背負房貸、車貸,還要養育兩個孩子,經濟壓力巨大,如果再負擔父親的扶養費,自己的家庭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過去恩怨: 大明激動地說:「小時候爸爸沉迷賭博,從沒拿錢回家,媽媽都是靠打零工養大我們兄妹。他心情不好還會對我們動手,有好幾年甚至直接離家出走。這樣的人,憑什麼老了要我來養?」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不禁要問: (一) 大明主張自己經濟壓力大到「快養不活自己」,這在法律上可以成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嗎? (二) 如果老王年輕時真的像大明所說,曾對家人遺棄或家暴,大明和小華是否仍然必須無條件地扶養他? (三) 如果符合減輕或免除的條件,是子女單方面決定就可以,還是需要經過特定的法律程序? 二、法律分析:扶養義務的例外情況 雖然扶養直系血親是法律上的重責,但法律並非不近人情。為了追求個案的實質公平,「民法」設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特別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 因扶養義務人自身生活陷於困難 (民法§1118) 法律規定:「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這看似給了經濟困難的大明一個出口, 但其後段但書才是關鍵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 或 配偶 時, 減輕其義務 。」 法律效果的區別: 對象為一般親屬 (如兄弟姊妹):若扶養對方會導致自己無法生活,則義務 完全免除 。 對象為父母或配偶: 法律考量到此等關係的緊密性與倫理基礎,規定義務 僅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 案例適用: 大明要扶養的對象是他的父親老王(直系血親尊親屬)。 因此,即使大明能向法院證明,支付扶養費確實會導致他的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法院最多也只會「 減輕 」他的扶養義務(例如,酌定一個他能力範圍內較低的金額),而 不能「完全免除」 。他仍需為人子的基本責任。 (二) 因受扶養權利者曾有重大過失 (民法§1118-1) 這就是俗稱的「不孝/不慈條款」,是為了解決像案例中大明提出的第二點抗辯——即「情理上無法接受扶養一個未盡人父之責的父親」的困境。 法律規定的兩種情況: 負扶養義務者(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受扶養權利者(父母)的扶養義務,若父母曾有以下任...

【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二)詳解請求扶養之要件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75歲老王,因病無法工作且積蓄用盡,生活陷入困頓。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確認了,他的子女大明與小華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 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疑問: (一) 法律上對於「需要被扶養」的狀態,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是不是只要沒錢、沒工作,就可以要求親屬扶養? (二) 老王作為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這在請求扶養的條件上,有沒有什麼對他比較有利的特別規定? (三) 讓我們換個情境思考:如果今天老王只有50歲,身體還算健康,只是不幸被公司裁員,一時找不到工作又沒有存款,他還能要求子女扶養嗎? 二、法律分析:請求扶養的法定要件 並不是任何親屬間的經濟困難都可以請求扶養,法律對此訂有明確的門檻。主要依據為 民法第1117條 。 (一) 請求扶養權利的一般要件 (民法§1117 第1項) 對於「絕大多數」的親屬關係(例如:兄弟姊妹之間、或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法律要求必須 同時滿足 以下兩個條件,才能請求扶養: 要件一:「不能維持生活」 定義: 這是一個 財產資力 的判斷標準。指一個人無法依靠自己的財產(包括存款、股票、不動產等)來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包括食、衣、住、行、醫療等必要開銷。 案例適用: 老王因為積蓄已因醫療開銷所剩無幾,無法支付自己的生活費,顯然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要件二:「無謀生能力」 定義: 這是一個 工作能力 的判斷標準。指一個人因年齡(如年幼或年邁)、身心障礙、嚴重疾病等因素,客觀上不具備或已喪失從事勞動以賺取收入的能力。這 不等於「失業」 ,一個健康、有工作能力的失業者,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定義。 案例適用: 老王已75歲高齡,且有慢性病纏身,在客觀上已經沒有能力再去工作賺錢,因此也符合「無謀生能力」的要件。 小結: 在一般情況下,請求扶養者必須 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 ,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別規定 (民法§1117 第2項) 考量到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之恩,以及尊親屬在社會倫理上的特殊地位,法律在此設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別規定。 法條原文: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要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上述的第二個要件——「無謀生能力」,在 直系血親尊親屬 (也就是父母、祖父母等長輩)要向 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等...

【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一)詳解親屬間的法定扶養順序

一、案例延續 住在嘉義縣大林鎮的75歲老王,因病無法工作且生活陷於困頓。在思考由誰來扶養他時,我們來看看他的家庭狀況: 老王本人: 75歲,受扶養權利人。 老陳:  老王的配偶。 子女:  長子大明(經濟狀況普通)、次女小華(經濟狀況較佳)。 母親: 老王75歲的母親王奶奶尚健在,身體硬朗,靠著積蓄與老農津貼生活。 手足: 老王還有一個弟弟王叔叔,在大林務農,生活小康。 面對這樣的情況,眾人心中不免產生疑問: (一) 在法律上,老王的這麼多親人中,哪些人「可能」需要對他負起扶養責任? (二) 這麼多可能的扶養人中,法律有沒有規定誰應該「優先」負責?順序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親屬間的扶養義務與順序 我國 民法親屬編 對於親屬間的扶養義務,設有非常明確的規範,其核心精神在於由關係最親近者優先承擔責任。 (一) 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 (民法§1114) 首先,法律劃定了一個「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圈。只有在這個圈子裡的親屬,才有可能需要對彼此負責。這個範圍包括: 直系血親相互間: 也就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上下一脈的親屬。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也就是女婿和岳父母、媳婦和公婆之間,若有同居事實,也互負扶養義務。 兄弟姊妹相互間。 家長家屬相互間。 案例適用: 在這個範圍內,老王的子女(大明、小華)、母親(王奶奶)、弟弟(王叔叔)都在這個親屬圈中,因此他們都是「可能」的扶養義務人。 (二) 最優先的順位:夫妻間的扶養義務 (民法§1116-1) 在進入親屬排序之前,法律特別規定,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 。 (三) 法定的扶養順位 (民法§1115) 其他親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決定誰該負責。順序在前者有能力扶養時,後順序者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個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等)。 第二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等)。 第三順序:家長。 第四順序:兄弟姊妹。 第五順序:家屬。 第六順序:子婦、女婿 。 第七順序:夫妻之祖父母 (祖公婆、外祖公婆,需有同居事實)。 案例適用與解析: 誰是第一順位義務人? 老王的 直系血親卑親屬和配偶 ,也就是他的子女 大明 與 小華 ,是 第一順序 的扶養義務人。因此,扶養老王的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家暴的自我保護(二)如何聲請保護令?簡介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的差異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確認了住在嘉義大林的阿傑對妻子小麗的行為,無論是動手推人、言語恐嚇,還是經濟控制與查看手機,都已構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小麗也了解到,即使關係不同,法律的保護傘依然存在。 現在,小麗最關心的問題是:既然法律可以保護她,那具體的保護措施是什麼?她該如何啟動這個保護機制?常聽到的三種保護令,到底該用哪一種?它們又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三種保護令的聲請與比較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的核心精神,在於提供被害人即時且有效的保護。為此,法律設計了三種不同急迫程度的「民事保護令」,以因應被害人當下所面臨的各種危險狀況。 (一) 如何求助與聲請保護令 在介紹三種保護令之前,必須先知道如何啟動程序: 立即性危險: 若您正處於危險之中,請立即撥打 110 報警。 諮詢與協助: 若需要諮詢或通報,可撥打 113保護專線 。 聲請法院: 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是向被害人、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高雄則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 費用: 依 家暴法第10條 規定,聲請、撤銷、變更民事保護令, 均免繳納裁判費 。被害人無須擔心費用問題。 (二) 三種保護令之比較與適用 民事保護令依其急迫性與審理程序,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三者如同急診室的檢傷分類,為被害人提供不同層級的保護。 保護令種類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適用時機 一般家庭暴力事件,經法院完整審理後核發。 被害人有安全威脅,等待開庭期間需要保護。 被害人正遭受 急迫危險 。 聲請方式 被害人、檢警、主管機關等皆可聲請。 同左。 僅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 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而聲請。 審理程序 需開庭 ,讓雙方到庭陳述答辯。 原則上不開庭 ,法院依書面資料(如驗傷單、報案紀錄)審理後核發。 不開庭 ,法院接獲聲請後 四小時內 必須核發或駁回。 主要內容 內容 最完整 。除禁止令外,還可命相對人遷出、遠離、交付子女、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支付租金或扶養費等。 內容與緊急保護令相似,主要為禁止暴力、禁止接觸及命相對人遷出或遠離等。可包含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核心在於 立即排除危險 ,主要內容為:禁止暴力行為、禁止接觸聯絡、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家暴的自我保護(一)詳解家庭暴力的定義與保護對象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小麗長期忍受丈夫阿傑的情緒與行為問題。阿傑不僅嚴格控管她的金錢使用、每天檢查她的手機,還時常在言語上貶損她。上週末,阿傑更在酒後爭吵中將小麗推倒在地,並出言恐嚇,讓小麗的恐懼達到頂點。 在考慮是否求助時,小麗心中充滿疑惑:阿傑動手推人固然是暴力,但那些更常發生的言語羞辱、查看手機、控制金錢和威脅,在法律上也能算是「家庭暴力」嗎?如果他們不是夫妻,只是同居或分手的情侶,法律還會保護她嗎? 二、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的保護範圍 要了解如何求助,首先必須釐清兩個最基本的問題: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究竟包含哪些行為?以及,誰能被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傘之下?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 (家暴法§2I(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對「家庭暴力」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 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 這是最直觀的暴力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毆打、推擠、拉扯、摑掌、腳踢、使用器物攻擊、綑綁、限制行動等任何對身體造成傷害或痛苦的行為。 案例對應: 阿傑 猛力推倒小麗 ,導致她挫傷,是典型的身體暴力。 精神上不法侵害: 這是最常見但常被忽略的暴力形式,其傷害性不亞於身體暴力。包括: 言詞虐待: 當眾或私下用言語羞辱、謾罵、貶低人格(例如:「妳這種人真沒用」、「豬狗不如」)。 脅迫與恐嚇: 威脅要對被害人、其親友或寵物不利,使其心生畏懼。案例中阿傑威脅「 讓妳日子過不下去 」,即屬此類。 騷擾與監控: 持續不斷地以電話、訊息騷擾,或監視行蹤、查看個人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案例中阿傑 每天檢查小麗的手機 ,即是精神騷擾與控制的體現。 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經濟上不法侵害: 透過金錢或資源來控制被害人,使其在經濟上完全依賴加害人,無法脫離暴力關係。包括: 經濟控制: 不給生活費、過度嚴格地控管金錢使用、要求被害人交出所有收入。案例中阿傑 嚴格控管小麗的日常開銷 ,即為經濟暴力。 經濟剝削: 強迫被害人借貸、作保等。 結論: 阿傑的所有行為——從動手推人,到言語恐嚇、檢查手機,再到控制金錢——在法律上 全部都構成了家庭暴力 。 (二) 法律保護的對象:廣泛的「家庭成員」定義 (家暴法§3)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非常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