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四)扶養費都我在出,可以跟兄弟姊妹討回來嗎?詳解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75歲的老王因病無法自理生活,依法應由其子女共同扶養。假設老王共有三名子女:
長子大明: 住在嘉義,經濟狀況普通,以壓力大為由,未支付扶養費。
次子二明: 事業有成但與家人聯繫甚少,亦未支付扶養費。
么女小華: 住在外地,收入穩定,不忍父親無人照顧,只好獨力負擔父親每月2萬元的全部醫療與生活開銷,至今已持續支付了兩年。
小華對於兩位兄長不聞不問的態度感到心寒且不公。她想採取法律行動,但又覺得要向遠在國外的二哥求償,程序繁瑣、成本高昂。
她想知道:
(一) 她這兩年來獨自支付父親全部的扶養費,法律上有權利向哥哥們要求返還他們應負擔的部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二) 法院會如何計算每個兄妹應該分擔的比例?
(三) 因為二哥在國外,提告很麻煩,小華可以「只告大哥大明」一個人,要求他支付他自己應負擔的份額嗎?
二、法律分析:代墊扶養費之返還請求
當負有相同扶養義務的親屬中,僅有一人或部分人實際承擔了扶養責任時,法律提供了事後求償的機制,以實現公平。
(一)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法律基礎
雖然「民法」親屬編的扶養章節主要規範「未來」的扶養義務,但對於「過去」已代為墊付的部分,實務上普遍以不當得利 (民法§179)為法律基礎來請求返還:
- 原理:法律上,扶養老王的義務是大明、二明、小華三人應共同負擔的法定債務。當小華一人支付了全部費用時,她不僅清償了自己應付的份額,也「代墊」了本應由大明和二明負擔的份額。
- 對大明和二明而言,他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因為他們應付的法定債務被小華清償了),導致小華「受有損害」(多付了錢)。因此,小華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兩位哥哥返還他們各自所獲得的「利益」,也就是他們原本應支付的扶養費份額。
(二) 分擔比例之計算方式
法院在判斷每位子女應分擔多少扶養費時,並非簡單地將總額除以人數。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審酌因素:可以主張大家平均負擔;如果主張各自負擔比例不同,法院可能要求各方(包括原告小華及被告大明)提出各自的財力證明,例如年度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等,並綜合考量每個人的收入、財產、負債狀況、家庭必要開銷等一切情狀,來判斷出一個公平合理的分擔比例。
案例適用: 法院可能會審酌大明(收入普通、有家庭負擔)、二明(事業有成)、小華(收入穩定)三人的經濟狀況後,認定扶養費的合理分擔比例可能為:大明20%、二明50%、小華30%。
(三) 可否僅向部分義務人請求?-「可分之債」的觀念
答案是可以的。
義務的性質—「可分之債」: 兄弟姊妹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被定性為「可分之債」。這意味著,每個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獨立的,僅需對自己應負擔的「比例」負責,而不需要為其他手足的份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效果與策略運用:
正因為是「可分之債」,墊付扶養費的小華,可以選擇對全體(大明及二明)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僅對其中一人(例如只告大明)提起訴訟。
案例適用: 小華考量到對國外的二明提告既困難又耗時,她完全可以只在台灣的法院對大哥大明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小華需向法官說明父親每月2萬元的開銷內容,並證明自己已支付了兩年(共48萬元)。接著,法院會依平均計算,或是調查或要求各方陳報三兄妹的經濟狀況,以認定前述的合理分擔比例(例如:大明20%、二明50%、小華30%)。
最後,法院的判決將會是:命被告二明應給付原告小華,其應分擔而未分擔的數額。計算方式為:48萬元(總代墊金額)× 50%(二明之分擔比例)= 24萬元。
如此一來,小華便能成功地向二哥二明追討回他應負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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