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家暴的自我保護(一)詳解家庭暴力的定義與保護對象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小麗長期忍受丈夫阿傑的情緒與行為問題。阿傑不僅嚴格控管她的金錢使用、每天檢查她的手機,還時常在言語上貶損她。上週末,阿傑更在酒後爭吵中將小麗推倒在地,並出言恐嚇,讓小麗的恐懼達到頂點。

在考慮是否求助時,小麗心中充滿疑惑:阿傑動手推人固然是暴力,但那些更常發生的言語羞辱、查看手機、控制金錢和威脅,在法律上也能算是「家庭暴力」嗎?如果他們不是夫妻,只是同居或分手的情侶,法律還會保護她嗎?

二、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的保護範圍

要了解如何求助,首先必須釐清兩個最基本的問題: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究竟包含哪些行為?以及,誰能被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傘之下?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 (家暴法§2I(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對「家庭暴力」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 身體上不法侵害: 這是最直觀的暴力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毆打、推擠、拉扯、摑掌、腳踢、使用器物攻擊、綑綁、限制行動等任何對身體造成傷害或痛苦的行為。

    • 案例對應: 阿傑猛力推倒小麗,導致她挫傷,是典型的身體暴力。

  2. 精神上不法侵害: 這是最常見但常被忽略的暴力形式,其傷害性不亞於身體暴力。包括:

    • 言詞虐待: 當眾或私下用言語羞辱、謾罵、貶低人格(例如:「妳這種人真沒用」、「豬狗不如」)。

    • 脅迫與恐嚇: 威脅要對被害人、其親友或寵物不利,使其心生畏懼。案例中阿傑威脅「讓妳日子過不下去」,即屬此類。

    • 騷擾與監控: 持續不斷地以電話、訊息騷擾,或監視行蹤、查看個人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案例中阿傑每天檢查小麗的手機,即是精神騷擾與控制的體現。

    •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 經濟上不法侵害: 透過金錢或資源來控制被害人,使其在經濟上完全依賴加害人,無法脫離暴力關係。包括:

    • 經濟控制: 不給生活費、過度嚴格地控管金錢使用、要求被害人交出所有收入。案例中阿傑嚴格控管小麗的日常開銷,即為經濟暴力。

    • 經濟剝削: 強迫被害人借貸、作保等。

結論: 阿傑的所有行為——從動手推人,到言語恐嚇、檢查手機,再到控制金錢——在法律上全部都構成了家庭暴力

(二) 法律保護的對象:廣泛的「家庭成員」定義 (家暴法§3)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非常廣泛,早已超越傳統家庭的範疇,以確保不同親密關係中的被害人都能獲得保障。

  1. 配偶或前配偶: 這是最核心的保護對象,包括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如小麗與阿傑),以及已經離婚的前夫、前妻

  2. 同居關係者: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情侶或伴侶。即使沒有婚姻關係,只要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就受到保護。

  3.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

    •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 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 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4. 家長家屬關係: 存在於無親屬關係,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家屬之間。

  5. 親密關係伴侶(家暴法§63-1): 這是112年的修法。為了保護那些遭受未同居的男女朋友或情侶施暴的被害人,法律特別規定,只要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也準用家暴法的保護。這意味著,即使小麗和阿傑只是分手的情侶,只要能證明曾有親密關係,阿傑的騷擾、恐嚇行為,小麗依然可以聲請保護令。

總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網既深且廣。在「定義」上,它涵蓋了身體、精神到經濟等各層面的傷害,確認了家暴不僅是身體的傷痕,更是心理與尊嚴的踐踏。在「對象」上,它從婚姻內的配偶,擴及到同居伴侶、血親姻親,甚至於已分手但仍受騷擾的親密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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