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一)詳解親屬間的法定扶養順序
一、案例延續
住在嘉義縣大林鎮的75歲老王,因病無法工作且生活陷於困頓。在思考由誰來扶養他時,我們來看看他的家庭狀況:
老王本人:75歲,受扶養權利人。
老陳: 老王的配偶。
子女: 長子大明(經濟狀況普通)、次女小華(經濟狀況較佳)。
母親: 老王75歲的母親王奶奶尚健在,身體硬朗,靠著積蓄與老農津貼生活。
手足: 老王還有一個弟弟王叔叔,在大林務農,生活小康。
面對這樣的情況,眾人心中不免產生疑問: (一) 在法律上,老王的這麼多親人中,哪些人「可能」需要對他負起扶養責任? (二) 這麼多可能的扶養人中,法律有沒有規定誰應該「優先」負責?順序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親屬間的扶養義務與順序
我國民法親屬編對於親屬間的扶養義務,設有非常明確的規範,其核心精神在於由關係最親近者優先承擔責任。
(一) 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 (民法§1114)
首先,法律劃定了一個「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圈。只有在這個圈子裡的親屬,才有可能需要對彼此負責。這個範圍包括:
直系血親相互間: 也就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上下一脈的親屬。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也就是女婿和岳父母、媳婦和公婆之間,若有同居事實,也互負扶養義務。
兄弟姊妹相互間。
家長家屬相互間。
案例適用: 在這個範圍內,老王的子女(大明、小華)、母親(王奶奶)、弟弟(王叔叔)都在這個親屬圈中,因此他們都是「可能」的扶養義務人。
(二) 最優先的順位:夫妻間的扶養義務 (民法§1116-1)
在進入親屬排序之前,法律特別規定,夫妻間的扶養義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
(三) 法定的扶養順位 (民法§1115)
其他親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決定誰該負責。順序在前者有能力扶養時,後順序者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個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等)。
第二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等)。
第三順序:家長。
第四順序:兄弟姊妹。
第五順序:家屬。
第六順序:子婦、女婿。
第七順序:夫妻之祖父母 (祖公婆、外祖公婆,需有同居事實)。
案例適用與解析:
誰是第一順位義務人? 老王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和配偶,也就是他的子女大明與小華,是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因此,扶養老王的法律責任,落在他們兄妹兩人身上。
其他親屬的角色?
老王的母親(王奶奶): 她是老王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第二順序。只有在第一順序的大明和小華全部都無力扶養老王時,扶養的責任才會輪到她。
老王的弟弟(王叔叔): 他是老王的兄弟姊妹,屬於第四順序。只有在第一順序(大明、小華)和第二順序(王奶奶)的親屬都無力扶養時,責任才會輪到他。
結論: 根據法律的順位,扶養老王的責任明確地應由老陳、大明和小華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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