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家暴的自我保護(二)如何聲請保護令?簡介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的差異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確認了住在嘉義大林的阿傑對妻子小麗的行為,無論是動手推人、言語恐嚇,還是經濟控制與查看手機,都已構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小麗也了解到,即使關係不同,法律的保護傘依然存在。

現在,小麗最關心的問題是:既然法律可以保護她,那具體的保護措施是什麼?她該如何啟動這個保護機制?常聽到的三種保護令,到底該用哪一種?它們又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三種保護令的聲請與比較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的核心精神,在於提供被害人即時且有效的保護。為此,法律設計了三種不同急迫程度的「民事保護令」,以因應被害人當下所面臨的各種危險狀況。

(一) 如何求助與聲請保護令

在介紹三種保護令之前,必須先知道如何啟動程序:

  1. 立即性危險: 若您正處於危險之中,請立即撥打110報警。

  2. 諮詢與協助: 若需要諮詢或通報,可撥打113保護專線

  3. 聲請法院: 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是向被害人、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高雄則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

  4. 費用:家暴法第10條規定,聲請、撤銷、變更民事保護令,均免繳納裁判費。被害人無須擔心費用問題。

(二) 三種保護令之比較與適用

民事保護令依其急迫性與審理程序,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三者如同急診室的檢傷分類,為被害人提供不同層級的保護。

保護令種類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適用時機一般家庭暴力事件,經法院完整審理後核發。被害人有安全威脅,等待開庭期間需要保護。被害人正遭受急迫危險
聲請方式被害人、檢警、主管機關等皆可聲請。同左。僅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而聲請。
審理程序需開庭,讓雙方到庭陳述答辯。原則上不開庭,法院依書面資料(如驗傷單、報案紀錄)審理後核發。不開庭,法院接獲聲請後四小時內必須核發或駁回。
主要內容內容最完整。除禁止令外,還可命相對人遷出、遠離、交付子女、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支付租金或扶養費等。內容與緊急保護令相似,主要為禁止暴力、禁止接觸及命相對人遷出或遠離等。可包含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核心在於立即排除危險,主要內容為:禁止暴力行為、禁止接觸聯絡、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
有效期間核發後,效期最長可達二年,並可聲請延長。核發後即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或駁回通常保護令時失效。核發後即生效,於法院核發審理終結後之保護令(通常或暫時)時失效。
  1. 第一步:聲請「緊急保護令」 案例中的小麗剛遭受暴力,且受到明確言語威脅(「讓妳日子過不下去」),人身處於急迫危險中。此刻最立即有效的作法是撥打110報警,並請求到場的警察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4小時內快速審核警察提供的資料(如報案紀錄、小麗的陳述、傷勢照片等),一旦核發,阿傑就必須立即遷出兩人的住處,並與小麗保持法定距離,確保小麗的立即人身安全。

  2. 第二步:聲請「通常保護令」並由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為了應付燃眉之急,接下來需要更長遠、更全面的保護。在緊急保護令的保護傘下,小麗可以較安心地自己(或委由律師)具狀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在法院排定開庭審理「通常保護令」之前,還有一段等待的空窗期。為了持續保護小麗,法院在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會依據小麗提出的事證,在開庭前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讓保護不中斷。

  3. 第三步:取得「通常保護令」 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官會聽取小麗與阿傑雙方的陳述,並審酌所有證據。若法官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且有繼續發生的可能,便會核發「通常保護令」。這份保護令的效期最長可達兩年,內容也最為周全,除了禁止阿傑對小麗施暴、騷擾、接觸外,還可以命令阿傑必須完成戒酒或精神治療等「加害人處遇計畫」,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四) 保護令的法律效力

保護令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法院命令。依家暴法第61條,若阿傑違反保護令的任何一款內容(例如:偷偷跑回家、打電話騷擾小麗),即觸犯「違反保護令罪」,這是一項獨立的刑事犯罪,小麗可立即報警,警方能以現行犯逮捕阿傑。

結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被害人提供了三道保護牆:「緊急保護令」是立即救援的消防隊,「暫時保護令」是等待審判期間的防護罩,而「通常保護令」則是提供長期穩定安全的堅實堡壘。這套保護制度,確保了被害人可以在不同危險情境下,獲得最即時、最適切的法律支援。若您或身邊的人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請務必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勇敢地為自己築起一道安全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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