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三)詳解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住在嘉義大林75歲的老王,因病無法自理生活,其子女大明與小華依法應負起扶養責任。然而,在討論扶養費分擔時,產生了激烈的爭執。
長子大明提出了兩個抗辯理由:
自身困難: 他表示自己背負房貸、車貸,還要養育兩個孩子,經濟壓力巨大,如果再負擔父親的扶養費,自己的家庭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過去恩怨: 大明激動地說:「小時候爸爸沉迷賭博,從沒拿錢回家,媽媽都是靠打零工養大我們兄妹。他心情不好還會對我們動手,有好幾年甚至直接離家出走。這樣的人,憑什麼老了要我來養?」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不禁要問: (一) 大明主張自己經濟壓力大到「快養不活自己」,這在法律上可以成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嗎? (二) 如果老王年輕時真的像大明所說,曾對家人遺棄或家暴,大明和小華是否仍然必須無條件地扶養他? (三) 如果符合減輕或免除的條件,是子女單方面決定就可以,還是需要經過特定的法律程序?
二、法律分析:扶養義務的例外情況
雖然扶養直系血親是法律上的重責,但法律並非不近人情。為了追求個案的實質公平,「民法」設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特別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 因扶養義務人自身生活陷於困難 (民法§1118)
法律規定:「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這看似給了經濟困難的大明一個出口,但其後段但書才是關鍵:「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法律效果的區別:
對象為一般親屬 (如兄弟姊妹):若扶養對方會導致自己無法生活,則義務完全免除。
對象為父母或配偶: 法律考量到此等關係的緊密性與倫理基礎,規定義務僅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案例適用:
大明要扶養的對象是他的父親老王(直系血親尊親屬)。
因此,即使大明能向法院證明,支付扶養費確實會導致他的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法院最多也只會「減輕」他的扶養義務(例如,酌定一個他能力範圍內較低的金額),而不能「完全免除」。他仍需為人子的基本責任。
(二) 因受扶養權利者曾有重大過失 (民法§1118-1)
這就是俗稱的「不孝/不慈條款」,是為了解決像案例中大明提出的第二點抗辯——即「情理上無法接受扶養一個未盡人父之責的父親」的困境。
法律規定的兩種情況: 負扶養義務者(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受扶養權利者(父母)的扶養義務,若父母曾有以下任一行為:
(一) 故意之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指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例如孫子女),曾有家庭暴力、嚴重羞辱等行為。案例中,若大明能證明父親曾對他們動手,亦符合此款。
(二)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指父母在子女年幼需要被扶養時,無故離家、不支付扶養費、惡意遺棄等行為。案例中,若大明能證明父親沉迷賭博、不拿錢回家、離家出走等行為屬實,即符合此款。
法院的裁量: 當子女提出上述主張並舉證後,法院會審酌父母過去行為的惡性程度、對子女造成的影響,以及其他一切情狀,來判斷應「減輕」還是「全部免除」其扶養義務。若情節極為重大,法院可能判決子女無須支付任何扶養費。
(三) 減免義務之程序:必須由法院介入
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絕對不是由子女單方面說了算。
須主動向法院請求: 無論是基於自身經濟困難(§1118),還是基於父母曾有重大過失(§1118-1),負扶養義務的子女都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判決始生效力: 必須經由法院開庭審理,調查相關證據後,以判決來確定扶養義務是否減免以及減免的程度。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法定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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