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親屬】誰來照顧你?(二)詳解請求扶養之要件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75歲老王,因病無法工作且積蓄用盡,生活陷入困頓。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確認了,他的子女大明與小華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
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疑問: (一) 法律上對於「需要被扶養」的狀態,有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是不是只要沒錢、沒工作,就可以要求親屬扶養? (二) 老王作為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這在請求扶養的條件上,有沒有什麼對他比較有利的特別規定? (三) 讓我們換個情境思考:如果今天老王只有50歲,身體還算健康,只是不幸被公司裁員,一時找不到工作又沒有存款,他還能要求子女扶養嗎?
二、法律分析:請求扶養的法定要件
並不是任何親屬間的經濟困難都可以請求扶養,法律對此訂有明確的門檻。主要依據為民法第1117條。
(一) 請求扶養權利的一般要件 (民法§1117 第1項)
對於「絕大多數」的親屬關係(例如:兄弟姊妹之間、或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法律要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請求扶養:
要件一:「不能維持生活」
定義: 這是一個財產資力的判斷標準。指一個人無法依靠自己的財產(包括存款、股票、不動產等)來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包括食、衣、住、行、醫療等必要開銷。
案例適用: 老王因為積蓄已因醫療開銷所剩無幾,無法支付自己的生活費,顯然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要件二:「無謀生能力」
定義: 這是一個工作能力的判斷標準。指一個人因年齡(如年幼或年邁)、身心障礙、嚴重疾病等因素,客觀上不具備或已喪失從事勞動以賺取收入的能力。這不等於「失業」,一個健康、有工作能力的失業者,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定義。
案例適用: 老王已75歲高齡,且有慢性病纏身,在客觀上已經沒有能力再去工作賺錢,因此也符合「無謀生能力」的要件。
小結: 在一般情況下,請求扶養者必須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別規定 (民法§1117 第2項)
考量到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之恩,以及尊親屬在社會倫理上的特殊地位,法律在此設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別規定。
法條原文: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要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上述的第二個要件——「無謀生能力」,在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祖父母等長輩)要向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晚輩)請求扶養時,可以不用具備。
換句話說,父母或祖父母要請求子女或孫子女扶養時,只需要滿足一個條件,那就是「不能維持生活」。
案例適用: 老王作為大明與小華的父親(直系血親尊親屬),雖然他本身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兩個條件,但在法律上,他其實只需要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就足以合法地向子女請求扶養。這個特別規定讓他的請求權基礎更加穩固。
情境假設題解析: 現在我們可以回答案例中的第三個問題:如果老王只有50歲,身體健康但被裁員且頓失收入,他能要求子女扶養嗎?
分析:
他是否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是的,他是子女的父親。
是否適用特別規定? 是的,可以免除「無謀生能力」這個要件。
他是否「不能維持生活」? 是的,他被裁員、頓失收入,且沒有存款可以支應生活。
結論: 即使這位60歲的父親仍然四肢健全、具備工作能力(不符合「無謀生能力」),但只要他陷入了無法依靠自身財力維持生活的困境,法律依然允許他向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請求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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