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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三)房客可以當二房東嗎?詳解「轉租」的法律規範與房東終止權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王房東在嘉義縣大林鎮有一間三房兩廳的公寓,他將這間公寓出租給在附近就讀研究所的陳同學,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契約,契約中並 未特別約定 是否可以轉租。 狀況A(一部轉租): 陳同學入住後,覺得一個人負擔整層租金有點吃力,便將其中一間空雅房出租給學弟李同學,並向李同學收取租金。陳同學並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狀況B(全部轉租): 租約剩下半年時,陳同學獲得了出國交換的機會。為了省下這半年的租金,陳同學便將 整間公寓 轉租給李同學,自己則搬了出去。陳同學同樣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三個月後,王房東前來收取信件時,赫然發現住在屋內的竟然是陌生的李同學,陳同學早已不在。王房東對此非常生氣,認為陳同學嚴重違約。 請問: (一) 法律上如何區分「一部轉租」和「全部轉租」?陳同學的這兩種轉租行為,合法嗎?  (二) 房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房客轉租?  (三) 王房東在發現狀況B(全部轉租)後,他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可以直接終止與陳同學的租約嗎? (四) 在轉租關係中,房東、原房客(二房東)、次承租人(房客的房客)三者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 「轉租」是指房客(承租人)將他租來的房屋,再出租給另一個人(次承租人)。原房客因此成為「二房東」。我國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對於轉租有明確的規範,其核心精神在於區分「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 (一) 轉租的基本原則:民法第443條 一部轉租 (狀況A):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 規定,房客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 原則上是合法的 ,房東 不得拒絕。 例外: 除非房東在 一開始的租賃契約中,就已經白紙黑字約定「不得轉租」 ,此時房客才不能轉租。 案例適用: 在狀況A中,陳同學僅出租「其中一間雅房」,屬於一部轉租。由於王房東的租約中並未約定「不得轉租」,因此陳同學的行為在法律上是 合法 的,即使他未通知王房東。 全部轉租 (狀況B):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若房客是將房屋「全部」轉租,則 必須經過房東同意 。 案例適用: 在狀況B中,陳同學將「整間公寓」轉租給李同學,這屬於全部轉租。他 未經王房東同意 ,其行為顯然 違法 。 (二) 違法轉租的法律後果:房東的終止權 當房客違法將房屋「全部轉租」或已有約定反對一部轉租時...

【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二)押金可以拿來抵最後幾個月的租金嗎?租屋押金規範簡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小林是嘉義縣大林鎮一所大學的學生,他在學校附近向王房東租了一間套房,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元,並依王房東的要求,在簽約時支付了12,000元作為押金(押租金)。 租約即將在兩個月後到期,小林因為手頭有點緊,便向王房東表示:「王房東,我押金在你那邊有兩個月,我最後這兩個月就不付租金了,麻煩您直接從押金裡面扣,這樣可以嗎?」 王房東聽了有點猶豫,他擔心如果現在就讓小林用押金抵租金,萬一小林退租時把房子弄壞,或是留下大筆未繳的水電費,他就沒有保障了。 請問: (一) 在法律上,押金的用途到底是什麼? (二) 房客小林是否可以「單方面主張」要用押金來抵付最後的租金? (三) 法律對於房東可以收取多少押金,有沒有上限規定? (四) 租約結束時,房東可以在押金中扣除哪些費用? 二、法律分析 押金是房屋租賃中,房東為擔保其租賃權益而向房客收取的一筆擔保金。其相關規範主要見於「民法」 ,以及針對住宅租賃特別制定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及其子法「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一) 押金的法律性質:是「擔保」,不是「預付租金」 許多人誤以為押金是「預先支付的最後幾個月租金」,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觀念。 押金的用途:  押金的目的是為了「 擔保 」房客在租賃期間可能產生的一切債務。這包括但不限於: 積欠的租金。 對房屋造成損害的修繕賠償 (需扣除正常使用下的折舊)。 租約終止後未繳清的水、電、瓦斯、管理費等 。 因提前解約等違約行為所生的違約金 。 擔保的期間: 這份擔保必須持續到「 租約結束,且房客點交房屋完畢 」的那一刻為止。 (二) 房客可否單方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 原則上不行 關鍵問題: 房客小林能否「單方面要求」王房東用押金抵租金?答案是: 原則上不行 。 法律理由: 如前所述,押金的擔保效力必須維持到最後一刻。如果房東在租約到期前(例如最後兩個月)就同意將押金轉為租金,那麼當租約真正結束時,房東手上將沒有任何擔保金,可用來應對房客可能留下的「損害賠償」或「未繳清水電費」等債務。這會完全架空押金的「擔保」功能。 房客的義務: 房客在租賃期間,本就有依約按時繳納租金的義務(民法§439)。 房客不能因為房東手上有押金,就片面停止履行自己支付租金的義務。 例外情況—雙方合...

【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一)冷氣壞了誰負責?房屋修繕責任歸屬簡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甲(房東)將一間附有基本家電(含冷氣、熱水器)的房屋租給乙(房客),簽訂一年期租賃契約。契約中載明:「租賃期間房屋內所有設備的維修,均由承租人乙自行負責及負擔費用。」 冷氣故障爭議: 乙入住四個月後,租賃房屋內使用了五年的冷氣機因 自然老舊 突然無法啟動。乙要求甲修繕或更換,但甲以契約約定「所有設備維修由房客負責」為由拒絕,並主張若乙不修繕,將視為乙違約。修繕的責任究竟在誰? 熱水器漏水: 一個月後,熱水器因內部管線 鏽蝕 導致嚴重漏水,危及居住安全。乙擔心甲再次拒絕修繕,同時也不知道自己能否擅自找人維修並扣除租金。乙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二、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關係中,修繕責任是房東與房客之間最常見的爭議。責任歸屬主要依據「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的規定,並參照契約約定。 (一)法律原則:房東負修繕之責 依據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房東負有義務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 保持 其合於居住使用的狀態。 因此,對於房屋的結構、主要設備(如水電管線、瓦斯、電梯、熱水器、冷氣機等)因 自然耗損或老舊 而發生的故障,原則上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範圍。 (二)修繕責任的兩大歸屬判斷標準 修繕責任的劃分,核心在於判斷 損壞原因 : 責任歸屬 損壞原因 法律責任 案例說明 房東(出租人) 自然損耗或不可抗力 負修繕義務 牆壁滲水、壁癌、電線自然老化、冷氣因老舊故障 房客(承租人) 人為過失或不當使用 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客撞壞門、使用不當導致馬桶堵塞、未盡通知義務致損害擴大 房客的保管義務: 房客在使用房屋時,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租賃物。若因房客未盡保管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滅失,房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一分析: 冷氣機因「自然老舊」故障,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 (四)房東不修繕時,房客的法律救濟權利 當房屋有修繕必要且責任歸屬於房東時,房客應立即 通知 房東。若房東經通知後仍不修繕,房客乙可依循以下程序主張權利: 定相當期限催告: 房客應先給予房東 合理期限 要求修繕(例如發存證信函或簡訊通知,並保留證據)。 自行修繕及扣款: 若房東未在期限內修繕,房客乙可 自行修繕 ,並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將修繕費用從 租金中扣除 。 終止租約(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