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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一)冷氣壞了誰負責?房屋修繕責任歸屬簡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甲(房東)將一間附有基本家電(含冷氣、熱水器)的房屋租給乙(房客),簽訂一年期租賃契約。契約中載明:「租賃期間房屋內所有設備的維修,均由承租人乙自行負責及負擔費用。」 冷氣故障爭議: 乙入住四個月後,租賃房屋內使用了五年的冷氣機因 自然老舊 突然無法啟動。乙要求甲修繕或更換,但甲以契約約定「所有設備維修由房客負責」為由拒絕,並主張若乙不修繕,將視為乙違約。修繕的責任究竟在誰? 熱水器漏水: 一個月後,熱水器因內部管線 鏽蝕 導致嚴重漏水,危及居住安全。乙擔心甲再次拒絕修繕,同時也不知道自己能否擅自找人維修並扣除租金。乙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二、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關係中,修繕責任是房東與房客之間最常見的爭議。責任歸屬主要依據「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的規定,並參照契約約定。 (一)法律原則:房東負修繕之責 依據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房東負有義務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 保持 其合於居住使用的狀態。 因此,對於房屋的結構、主要設備(如水電管線、瓦斯、電梯、熱水器、冷氣機等)因 自然耗損或老舊 而發生的故障,原則上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範圍。 (二)修繕責任的兩大歸屬判斷標準 修繕責任的劃分,核心在於判斷 損壞原因 : 責任歸屬 損壞原因 法律責任 案例說明 房東(出租人) 自然損耗或不可抗力 負修繕義務 牆壁滲水、壁癌、電線自然老化、冷氣因老舊故障 房客(承租人) 人為過失或不當使用 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客撞壞門、使用不當導致馬桶堵塞、未盡通知義務致損害擴大 房客的保管義務: 房客在使用房屋時,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租賃物。若因房客未盡保管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滅失,房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一分析: 冷氣機因「自然老舊」故障,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 (四)房東不修繕時,房客的法律救濟權利 當房屋有修繕必要且責任歸屬於房東時,房客應立即 通知 房東。若房東經通知後仍不修繕,房客乙可依循以下程序主張權利: 定相當期限催告: 房客應先給予房東 合理期限 要求修繕(例如發存證信函或簡訊通知,並保留證據)。 自行修繕及扣款: 若房東未在期限內修繕,房客乙可 自行修繕 ,並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將修繕費用從 租金中扣除 。 終止租約(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