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三)房客可以當二房東嗎?詳解「轉租」的法律規範與房東終止權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王房東在嘉義縣大林鎮有一間三房兩廳的公寓,他將這間公寓出租給在附近就讀研究所的陳同學,雙方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契約,契約中並 未特別約定 是否可以轉租。 狀況A(一部轉租): 陳同學入住後,覺得一個人負擔整層租金有點吃力,便將其中一間空雅房出租給學弟李同學,並向李同學收取租金。陳同學並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狀況B(全部轉租): 租約剩下半年時,陳同學獲得了出國交換的機會。為了省下這半年的租金,陳同學便將 整間公寓 轉租給李同學,自己則搬了出去。陳同學同樣未將此事告知王房東。 三個月後,王房東前來收取信件時,赫然發現住在屋內的竟然是陌生的李同學,陳同學早已不在。王房東對此非常生氣,認為陳同學嚴重違約。 請問: (一) 法律上如何區分「一部轉租」和「全部轉租」?陳同學的這兩種轉租行為,合法嗎? (二) 房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房客轉租? (三) 王房東在發現狀況B(全部轉租)後,他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可以直接終止與陳同學的租約嗎? (四) 在轉租關係中,房東、原房客(二房東)、次承租人(房客的房客)三者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二、法律分析 「轉租」是指房客(承租人)將他租來的房屋,再出租給另一個人(次承租人)。原房客因此成為「二房東」。我國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對於轉租有明確的規範,其核心精神在於區分「一部轉租」與「全部轉租」。 (一) 轉租的基本原則:民法第443條 一部轉租 (狀況A):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 規定,房客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 原則上是合法的 ,房東 不得拒絕。 例外: 除非房東在 一開始的租賃契約中,就已經白紙黑字約定「不得轉租」 ,此時房客才不能轉租。 案例適用: 在狀況A中,陳同學僅出租「其中一間雅房」,屬於一部轉租。由於王房東的租約中並未約定「不得轉租」,因此陳同學的行為在法律上是 合法 的,即使他未通知王房東。 全部轉租 (狀況B):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若房客是將房屋「全部」轉租,則 必須經過房東同意 。 案例適用: 在狀況B中,陳同學將「整間公寓」轉租給李同學,這屬於全部轉租。他 未經王房東同意 ,其行為顯然 違法 。 (二) 違法轉租的法律後果:房東的終止權 當房客違法將房屋「全部轉租」或已有約定反對一部轉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