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租賃】房屋租賃糾紛(一)冷氣壞了誰負責?房屋修繕責任歸屬簡介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甲(房東)將一間附有基本家電(含冷氣、熱水器)的房屋租給乙(房客),簽訂一年期租賃契約。契約中載明:「租賃期間房屋內所有設備的維修,均由承租人乙自行負責及負擔費用。」
冷氣故障爭議: 乙入住四個月後,租賃房屋內使用了五年的冷氣機因自然老舊突然無法啟動。乙要求甲修繕或更換,但甲以契約約定「所有設備維修由房客負責」為由拒絕,並主張若乙不修繕,將視為乙違約。修繕的責任究竟在誰?
熱水器漏水: 一個月後,熱水器因內部管線鏽蝕導致嚴重漏水,危及居住安全。乙擔心甲再次拒絕修繕,同時也不知道自己能否擅自找人維修並扣除租金。乙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二、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關係中,修繕責任是房東與房客之間最常見的爭議。責任歸屬主要依據「民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的規定,並參照契約約定。
(一)法律原則:房東負修繕之責
依據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房東負有義務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的狀態。
因此,對於房屋的結構、主要設備(如水電管線、瓦斯、電梯、熱水器、冷氣機等)因自然耗損或老舊而發生的故障,原則上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範圍。
(二)修繕責任的兩大歸屬判斷標準
修繕責任的劃分,核心在於判斷損壞原因:
房客的保管義務: 房客在使用房屋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因房客未盡保管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滅失,房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一分析: 冷氣機因「自然老舊」故障,屬於房東的修繕責任。
(四)房東不修繕時,房客的法律救濟權利
當房屋有修繕必要且責任歸屬於房東時,房客應立即通知房東。若房東經通知後仍不修繕,房客乙可依循以下程序主張權利:
定相當期限催告: 房客應先給予房東合理期限要求修繕(例如發存證信函或簡訊通知,並保留證據)。
自行修繕及扣款: 若房東未在期限內修繕,房客乙可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將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
終止租約(嚴重瑕疵):
依民法第430條,房客有權終止租約。
依租賃專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若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且經催告仍不修繕,房客可以提前終止契約。
此外,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安全或健康時,房客可隨時終止契約,即使契約中有拋棄終止權之約定亦無效。
案例二分析: 熱水器管線鏽蝕漏水,屬於自然損耗且危及安全的重大瑕疵。房客乙應立即通知甲,若甲拒絕修繕,乙可以直接:(1) 自行修繕並於租金中扣除費用;(2) 主張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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