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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繼承】阿祖的地還沒過戶?小心祖產變國產!詳解「未辦繼承」的稅務罰鍰與標售危機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陳家百人大戰 居住在大林鎮的陳先生,最近收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通知他有一筆位於中正路精華地段的土地,登記名義人還是他的「阿祖」(曾祖父)。原來,阿祖早在民國70年就過世了,當時阿公和叔公們因為有人在國外失聯,有人為了分產吵架,索性就「擱著沒辦」。 現在阿祖過世已經40幾年了,地政事務所通知,這筆土地已經被列冊管理滿15年,如果再不辦理繼承,就要公開標售(賣掉)。陳先生嚇了一跳,趕緊召集家族會議,結果發現: 阿祖的繼承人從原本的5個兒子,經過三代繁衍,現在有繼承權的子孫高達 80多人 。 這80幾人散落在台灣各地、美國、日本,甚至有人完全失聯。 要蓋章辦過戶時,有人說要平分,有人說長孫要多拿,還有人說「給我100萬我才蓋章」。 陳先生一個頭兩個大,他想知道: (一) 現在才要去報遺產稅,會不會被罰死? (二) 政府真的有權力把私人的地賣掉嗎? (三) 這麼多人怎麼分?只要有一個人不蓋章,是不是就永遠辦不成了? 二、法律分析 「繼承登記」不只是權利,更是義務。拖延不辦,將面臨「罰鍰」、「標售」與「產權複雜化」的三重打擊。 (一) 第一關:遺產稅申報期限與罰鍰 法定期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個月」 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逾期後果: 罰鍰: 未在期限內申報,除了要補稅外,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 2倍以下 之罰鍰。 滯納金: 遲繳稅款還會有滯納金。 案例適用(核課期間): 陳先生的阿祖已經過世40幾年。依稅捐稽徵法,遺產稅的「核課期間」從申報期間屆滿隔天起算為7年。也就是說,阿祖的遺產稅早已過了追訴期,國稅局 無法再核課遺產稅或罰鍰 。 但是! 雖然不用繳稅,陳先生 仍然必須 去國稅局申報,取得「 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 」,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繼承登記。如果是過世幾年內的案件,那就要面對鉅額罰鍰了。 (二) 第二關:土地法第73-1條的「標售」危機 這是最致命的條款。政府為了地籍管理,不能容忍土地長久以來登記在死人名下。 登記期限與罰鍰 (土地法§73): 繼承開始後 6個月內 應辦理登記。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20倍。 列冊管理與標售 (土地法§73-1): 列冊管理: 如果超過1年都沒辦,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並進行「列冊管理」 15年 。 公開標售: 1...

【民法 繼承】生前贈與的錢,死後要吐出來還債或分給兄弟嗎?詳解「視為遺產」與「歸扣」的差別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大林林家的兩難 居住在大林鎮的林老先生,於上個月過世。他留下的「帳面」遺產非常少,銀行存款僅剩 200萬元 。然而,林老先生生前的財務狀況其實相當複雜: 大筆債務: 債權人(銀行及民間友人)拿著借據找上門,聲稱林老先生欠款高達 600萬元 。 生前贈與(一年前): 就在林老先生過世前一年(12個月前),長子阿豪因為要自行創業開飲料店,林老先生匯了 500萬元 給他當作創業基金(營業贈與)。 生前贈與(三年前): 林老先生在三年前,因為小女兒小美結婚,送了她 300萬元 當嫁妝(結婚贈與)。 現在狀況來了: 債權人主張: 雖然林老先生只剩200萬,不夠還600萬的債,但阿豪拿走的500萬是死前一年給的,應該要算進遺產來還債! 小美主張: 哥哥拿了500萬創業,我只拿300萬嫁妝。現在爸爸剩200萬,如果沒欠債的話,哥哥應該不能再分這200萬,甚至要吐出來分給我才公平! 請問: (一) 債權人可以要求要把阿豪的一年前拿的500萬拿來還債嗎?(涉及民法 §1148-1) (二) 如果沒有債務問題,小美可以要求哥哥把500萬「算回來」重新分配嗎?(涉及民法 §1173) 二、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涉及了遺產計算中兩個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一個是為了 保護債權人 (§1148-1),另一個是為了 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1173)。 (一) 面對債權人:民法第1148-1條(視為遺產) 這是法律為了防止被繼承人「惡意脫產」而設計的條款。如果允許一個人死前把財產送光光,留下一堆債務給繼承人辦限定繼承(以遺產為限清償),那債權人就太倒楣了。 法律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效力: 這筆錢在計算「償還債務的責任」時,要被加回去。 案例適用: 長子阿豪(1年前拿500萬): 時間在 兩年內 。因此,對債權人來說,這500萬「視為遺產」。 林老先生的「責任財產」 = 存款200萬 + 阿豪的500萬 = 700萬 。 債務只有600萬。因此, 債權人可以全額受償 。阿豪雖然辦了限定繼承,但他必須從拿到的贈與中掏錢出來還債,不能說「爸爸沒留錢」。 女兒小美(3年前拿300萬): 時間在 兩年外 。這筆錢已經完全屬於小美, 債權人無權動用 這筆錢來還債。 (二) 面對兄弟姊妹:民法第1173條(歸...

【民法 繼承】單身無子,遺產會被充公嗎?詳解「無人承認繼承」與「遺囑遺贈」的黃金規劃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孤獨的老榮民與熱心的鄰居 居住在大林鎮眷村改建大樓的老趙,今年82歲。他終身未婚,無兒無女,父母與唯一的哥哥都早已過世多年。老趙在大林有一間自住的公寓(市值約500萬元)和銀行存款200萬元。 這十年來,老趙身體不好,都是隔壁鄰居「阿強」在照顧他。阿強把老趙當成自己父親一樣,陪診、送餐、打掃,風雨無阻。老趙常跟阿強說:「阿強啊,我這輩子無親無故,等我走了,這間房子和錢就留給你,當作報答你的照顧。」 然而,老趙雖然口頭常掛在嘴邊,卻因為忌諱談死,遲遲沒有立下書面遺囑。某個寒流來襲的夜裡,老趙在睡夢中安詳離世。 阿強強忍悲痛幫忙辦完喪事後,想起了老趙的承諾。但他去詢問代書時,卻得到一個晴天霹靂的答案:「老趙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立遺囑,你是鄰居,法律上你沒有資格拿這些財產。這些遺產最後可能會全部變成國家的。」 請問: (一) 像老趙這樣「無親無故」的人,過世後遺產會經歷什麼法律程序?(無人承認繼承) (二) 阿強真的拿不到半毛錢嗎?還是有其他救濟途徑? (三) 如果老趙生前有立遺囑,結果會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涉及了民法中關於「無人承認繼承」的嚴謹程序。當一個人過世,且沒有任何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時,他的財產並不會「自動」給朋友或鄰居,而是進入一個漫長的清算程序。 (一) 遺產的流浪之旅:無人承認繼承之處理 (民法§1177 - §1185) 當老趙過世,且確認沒有法定繼承人時,法律程序如下: 選任遺產管理人: 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或檢察官,需向法院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 」(通常是律師、會計師或國有財產署)。 公示催告 (搜尋繼承人): 法院會公告一段期限(六個月以上),「尋找」是否有流落在外的繼承人。這段期間,遺產管理人要負責清查遺產、編制清冊、償還債務。 遺產歸屬國庫 (民法§1185): 如果在公告期限屆滿,仍然沒有人出來承認繼承,那麼扣除債務後的剩餘遺產, 全數歸屬國庫 。 結論: 在這個程序中,阿強作為「鄰居」,並不是繼承人。如果走完這個流程,老趙的房子和存款, 確實會被充公 ,阿強一毛錢都拿不到。 (二) 阿強的唯一生機:遺產酌給請求權 (民法§1149) 雖然阿強不能「繼承」,但法律考慮到現實的人情義理,設有一條救濟條款。 規定: 「被繼承人 生...

【民法 繼承】不孝子還能分遺產嗎?詳解「喪失繼承權」五大條款與「原諒」的效力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大林林家的豪門恩怨 嘉義縣大林鎮的林老先生,年輕時靠著蘭花生意發家致富,名下擁有數筆價值不斐的農地與透天厝。林老先生晚年喪偶,膝下育有長子阿豪、次子阿傑,以及小女兒小美。 然而,這個看似美滿的家庭,卻因爭奪財產而暗潮洶湧: 長子阿豪(極惡): 為了盡快拿到遺產還賭債,竟然在林老先生的補湯中下毒,幸好被看護及時發現並送醫搶救,林老先生才撿回一命。後來阿豪見殺不成,又偷偷偽造了一份「父親將所有財產留給長子」的假遺囑。 次子阿傑(不孝): 阿傑雖然沒想殺父親,但長期對父親不聞不問。某次過年回家要錢不成,竟當著眾親友的面辱罵林老先生「老而不死是為賊」,甚至推擠父親,導致林老先生身心受創,氣得當場立下書面聲明:「阿傑對我重大侮辱,我死後絕不分給他一毛錢!」 小女兒小美(孝順): 始終隨侍在側,細心照料父親。 劇情轉折: 林老先生臨終前,心腸變軟了。他想起次子阿傑小時候可愛的模樣,便在病榻前對著律師和親友說:「阿傑雖然混帳,但畢竟是我兒子,我願意 原諒 他,還是讓他分一份吧。」但對於想殺他又偽造遺囑的長子阿豪,林老先生至死都不願原諒。 請問: (一) 長子阿豪的下毒與偽造遺囑行為,會導致他喪失繼承權嗎? (二) 次子阿傑原本被父親聲明剝奪繼承權,後來父親口頭「原諒」,還有用嗎? (三) 法律對於這些「不孝」行為,是如何分類的? 二、法律分析 民法第1145條列出了五種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依據情節輕重與是否需要被繼承人(父親)表示,可分為「當然(絕對)失權」與「表示(相對)失權」。 (一) 當然喪失繼承權(絕對失權):第1145條第1項 第1款 這是最嚴重的情況,只要繼承人做了這件事, 不論被繼承人是否表示要剝奪,繼承權「自動」喪失 ,且 無法透過原諒來恢復 (通說見解)。 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案例適用: 長子阿豪為了繼承遺產而在湯中下毒,企圖殺害父親。雖然未遂,但這已構成殺人未遂罪。一旦法院判刑確定,阿豪就 絕對喪失繼承權 。 (二) 相對喪失繼承權(可能被原諒):第1145條第1項 第2~4款 這幾款主要涉及「侵害遺囑自由」,也就是在遺囑上動手腳。這些行為雖然嚴重,但如果被繼承人事後願意原諒(依同條第2項),繼承權是可以恢復的。 第2款: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