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父母留下債務,我該怎麼辦?「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超級比一比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老陳上週因病過世。他在大林鎮上留有一棟透天厝,市值大約新台幣500萬元。然而,老陳生前經商失敗,長期跑路,子女們隱約知道他在外面欠了不少錢,除了銀行的信貸,似乎還有民間借貸,總金額可能高達800萬,但也可能只有300萬,子女們完全無法確定實際欠款數字。 老陳的兒子大明想保留這棟充滿回憶的透天厝,但他很擔心如果不夠還債,銀行或討債公司會不會來查封他自己辛苦存錢買的車子和存款? 老陳的女兒小美則早已嫁到外地,她不想介入這些複雜的債務問題,只想和這一切劃清界線,不想惹任何麻煩。 請問: (一) 大明和小美面對這種「遺產狀況不明」或「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法律上有什麼保護機制? (二) 想要保留房子的大明,和想要劃清界線的小美,分別適合哪種方式? (三) 這兩種方式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程序上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 面對遺產繼承,特別是可能「負債累累」時,法律提供了兩條路:一是「 拋棄繼承 」,二是「 限定繼承 」。 (一) 徹底劃清界線:拋棄繼承 定義: 繼承人表示「我完全不要繼承權」。一旦拋棄,你在法律上就「不是繼承人」。 優點: 權利義務一筆勾銷。無論老陳留下多少財產或債務,都與你無關。不用處理債權人的討債,也不用跑法院開庭分配遺產,最乾脆、最省事。 缺點: 即使後來發現老陳其實還有藏在床底下的千萬黃金(遺產大於債務),你也 完全不能繼承 ,一毛錢都拿不到。 適用對象: 適合像案例中的 小美 ,確定不想要任何遺產,或者確定債務遠大於資產,只想遠離麻煩的人。 申請時間與程序 (民法§1174): 時間: 必須在 知悉 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 。 程序: 以 書面 向法院提出聲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例如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二) 進可攻退可守:限定繼承 定義 (民法§1148): 我國「民法」目前採用的「預設制度」。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白話文: 父債「不」子償。如果老陳欠800萬,遺產(房子)只有500萬,大明最多就是把這500萬賠光(或房子被拍賣抵債),剩下的300萬債務就一筆勾銷, 債主不能動大明自己的財產 。 優點: 具有保護作用。若運氣好,後來發現債務其實只有300萬,那賣房子的500萬還完債後,剩下的200萬大明還可以繼承放口袋。 缺點: 程序較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