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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繼承】單身姑姑想把遺產全給姪女,兄弟姊妹能來搶嗎?詳解「特留分」與「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爭議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一生打拚的姑姑與疏離的兄弟 65歲的林阿姨,年輕時就來到大林創業,經營一家頗具規模的食品加工廠,終身未婚,膝下無子。父母也早已過世。 林阿姨有三個哥哥,但多年來感情不睦,哥哥們只有在缺錢時才會聯絡她。反倒是大哥的女兒(姪女)小雨,從小就跟在林阿姨身邊,這幾年林阿姨生病,都是小雨辭職在旁細心照料。 林阿姨感念小雨的孝順,加上對哥哥們的冷漠感到心寒,於是找了律師立下一份代筆遺囑,內容寫得很決絕:「我名下所有存款、不動產及工廠股份(市值約新台幣3,000萬元),全部由姪女小雨單獨繼承。我的三個哥哥一毛錢都不能拿。」 然而,林阿姨聽說法律有個規定叫「特留分」,就算寫了遺囑,哥哥們還是可以來要錢。她很擔心: (一) 如果我不寫遺囑,遺產會怎麼分?(應繼分) (二) 我寫了遺囑說要全給小雨,哥哥們真的還能要錢嗎?能要多少?(特留分) (三) 聽說政府最近要修法,把「兄弟姊妹」踢出特留分名單,這對我有幫助嗎? 二、法律分析 要解決林阿姨的焦慮,我們必須先釐清兩個核心概念:「應繼分」與「特留分」,接著再談最新的修法趨勢。 (一) 如果沒寫遺囑:法定的「應繼分」 如果林阿姨沒有立遺囑,法律就會依照親屬關係的遠近,預設一套分配比例,這就是「應繼分」。 繼承順位 (民法§1138): 林阿姨無配偶、無子女(第一順位),父母已歿(第二順位),因此她的法定繼承人就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分配方式: 依照民法§1141,三個哥哥每人的繼承權利是平等的。 計算: 3,000萬 / 3人 = 1,000 萬 結果: 三個哥哥各拿1,000萬,最照顧她的小雨 一毛錢都拿不到 (因為姪女不是法定繼承人,也不是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 (二) 寫了遺囑之後:揮之不去的「特留分」 林阿姨為了保護小雨,立了遺囑。在遺囑自由原則下,她確實可以指定把財產送給任何人。但是,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生存權益,法律設有一個強制保留的最低比例,這就是「特留分」。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比例 (民法§1223): 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1/3。 計算林阿姨哥哥們的特留分: 原本應繼分: 每人 $1,000萬 特留分: $1,000萬*1/3=約333.3萬 結果: 即便遺囑寫了「全給小雨」,三個哥哥仍可以拿著遺囑向法院主張「扣減權」,要求小雨吐出屬於他們的特留分。 哥...

【民法 繼承】孫子繼承爺爺遺產,是代替爸爸還是繼承爸爸?詳解「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市的林老先生,擁有一間透天厝和數百萬存款。他在2025年12月1日安詳辭世。林老先生的太太早逝,他有兩個兒子:長子大林、次子二林。 然而,這個家庭在繼承這件事上,發生了兩段令人遺憾的故事,導致繼承關係變得有些複雜: 情況 A(長子家): 長子大林早在 2023年 (兩年前)就因為一場車禍意外過世了。大林身後留有一個女兒「小婷」以及太太「阿春」。 情況 B(次子家): 次子二林在林老先生過世時還在世,忙著操辦父親的喪事。沒想到因過度勞累引發心肌梗塞,在父親過世後的一週,也就是 2025年12月8日 也突然過世了。二林身後留有一個兒子「小明」以及太太「阿美」。 現在要分配林老先生(爺爺)的遺產了,家屬們感到很困惑: 大哥大林已經過世兩年了,他的那一份,女兒小婷和太太阿春可以領嗎? 二哥二林才剛過世一週,遺產手續都還沒辦,他的那一份該怎麼算?太太阿美有份嗎? 這兩種情況,法律上是一樣的嗎? 二、法律分析 雖然結果看起來都是「財產傳到了孫輩」,但在法律邏輯、繼承人範圍上,這完全是兩回事。關鍵在於「繼承人(兒子)死亡的時間點」 是在被繼承人(爺爺) 之前 還是 之後。 (一) 代位繼承 適用於:長子大林的情況(兒子先於父親死亡) 定義 (民法§1140): 當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案例解析: 大林在林老先生(爺爺)過世前就已經走了。 這時候,大林的女兒小婷(直系血親卑親屬)會直接「跳過」大林,站到大林原本的位置上,直接繼承爺爺的遺產。 關鍵點: 代位繼承 只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此,大林的太太 阿春(媳婦)完全沒有繼承權 。阿春不能代位繼承公公的遺產。 結果: 大林原本應得的1/2遺產,由 女兒小婷獨得 。 (二) 再轉繼承 適用於:次子二林的情況(兒子後於父親死亡) 定義: 繼承人(兒子)在被繼承人(爺爺)死亡後才死亡,但在遺產分割前就過世。 雖然二林只多活了一週,但在林老先生死亡的那一瞬間,二林在法律上 已經取得 了林老先生遺產的繼承權(雖然還沒過戶)。 一週後二林過世,他所繼承到的這份「爺爺的遺產」,就變成了「二林自己的遺產」的一部分,再由二林的繼承人來繼承。 案例解析: 二林是在爺爺過世後才走的。 所...

【民法 繼承】父母留下債務,我該怎麼辦?「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超級比一比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老陳上週因病過世。他在大林鎮上留有一棟透天厝,市值大約新台幣500萬元。然而,老陳生前經商失敗,長期跑路,子女們隱約知道他在外面欠了不少錢,除了銀行的信貸,似乎還有民間借貸,總金額可能高達800萬,但也可能只有300萬,子女們完全無法確定實際欠款數字。 老陳的兒子大明想保留這棟充滿回憶的透天厝,但他很擔心如果不夠還債,銀行或討債公司會不會來查封他自己辛苦存錢買的車子和存款? 老陳的女兒小美則早已嫁到外地,她不想介入這些複雜的債務問題,只想和這一切劃清界線,不想惹任何麻煩。 請問: (一) 大明和小美面對這種「遺產狀況不明」或「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法律上有什麼保護機制? (二) 想要保留房子的大明,和想要劃清界線的小美,分別適合哪種方式? (三) 這兩種方式要在什麼時候提出申請?程序上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 面對遺產繼承,特別是可能「負債累累」時,法律提供了兩條路:一是「 拋棄繼承 」,二是「 限定繼承 」。 (一) 徹底劃清界線:拋棄繼承 定義: 繼承人表示「我完全不要繼承權」。一旦拋棄,你在法律上就「不是繼承人」。 優點: 權利義務一筆勾銷。無論老陳留下多少財產或債務,都與你無關。不用處理債權人的討債,也不用跑法院開庭分配遺產,最乾脆、最省事。 缺點: 即使後來發現老陳其實還有藏在床底下的千萬黃金(遺產大於債務),你也 完全不能繼承 ,一毛錢都拿不到。 適用對象: 適合像案例中的 小美 ,確定不想要任何遺產,或者確定債務遠大於資產,只想遠離麻煩的人。 申請時間與程序 (民法§1174): 時間: 必須在 知悉 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 。 程序: 以 書面 向法院提出聲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例如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二) 進可攻退可守:限定繼承 定義 (民法§1148): 我國「民法」目前採用的「預設制度」。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白話文: 父債「不」子償。如果老陳欠800萬,遺產(房子)只有500萬,大明最多就是把這500萬賠光(或房子被拍賣抵債),剩下的300萬債務就一筆勾銷, 債主不能動大明自己的財產 。 優點: 具有保護作用。若運氣好,後來發現債務其實只有300萬,那賣房子的500萬還完債後,剩下的200萬大明還可以繼承放口袋。 缺點: 程序較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