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綠燈直行卻撞上闖紅燈的人,我有罪嗎?詳解車禍刑事責任與「信賴原則」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張先生,某日開車行經中正路與台1線的路口。當時張先生方向的號誌是綠燈,他便依速限正常直行。不料,左方突然有一輛機車,騎士是年約20歲的阿豪,因為趕時間送外賣,竟然無視紅燈直接衝過路口。
張先生見狀雖緊急煞車,但因距離過近,仍然煞車不及撞上阿豪。阿豪倒地後多處擦挫傷及左腿骨折。事後,阿豪雖然承認自己闖紅燈不對,但堅稱張先生開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如果張先生反應快一點就能閃過,因此對張先生提告「過失傷害罪」。
張先生感到非常冤枉,他認為自己綠燈直行,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是對方違規衝出來害他撞上,為什麼反而要變成被告?
請問: (一) 在車禍案件中,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 (二) 法律上有所謂的「信賴原則」,這是什麼意思?能否作為張先生的護身符? (三) 「信賴原則」是無敵的嗎?有沒有例外的情況?
二、法律分析
車禍發生導致有人受傷,肇事者最常面臨的刑事責任即為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然而,要成立此罪,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有「過失」。
(一) 過失傷害罪之核心:何謂「過失」?
依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者,為過失。 在車禍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判斷駕駛人有無過失,通常會檢視以下三點:
有義務注意(應注意): 駕駛人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
有能力注意(能注意): 依當時的天候、視線、路況,駕駛人客觀上是可以注意到危險的。
違背義務(未注意): 駕駛人疏忽大意,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煞車、閃避)。
(二) 駕駛人的強大抗辯:「信賴原則」
面對「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幾乎包山包海的指控,守法的駕駛人並非毫無防禦能力。司法實務上發展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免責概念,稱為「信賴原則」。
定義與內涵: 最高法院在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決中確立了此原則:「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白話解釋: 只要我遵守交通規則(如綠燈直行、未超速),我有權利「信賴」其他的用路人也會遵守規則(如紅燈會停下來)。我不需要隨時預設別人會突然違規(如預設隨時有人會闖紅燈)而隨時準備煞車。如果因為對方突然違規,導致我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我就沒有「過失」。
案例適用: 張先生是綠燈直行,且依速限行駛,他遵守了所有交通規則。他有權信賴橫向車道的阿豪會遵守紅燈停車的規定。阿豪突然闖紅燈,這屬於張先生「猝不及防」的變故。基於信賴原則,張先生對於這起事故沒有過失,因此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三) 信賴原則的界線:不是所有情況都適用
雖然信賴原則保護守法者,但它並非絕對的免死金牌。如果發生以下例外情形,駕駛人可能仍有過失:
對方已明顯違規在先,且駕駛人有充裕時間反應: 如果阿豪闖紅燈時,距離張先生還很遠,張先生遠遠就看到阿豪違規穿越,此時張先生就不能心想「反正我是綠燈、我有信賴原則」而執意不減速直接撞上去。因為此時危險已顯而易見,張先生有「能注意」且「能閃避」的機會,若未閃避,仍有過失。
對方為顯然缺乏判斷力之人(如幼童、身障者): 若違規者是行動緩慢的老人、身障者或幼童,駕駛人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此時信賴原則的適用會受到大幅限縮。
(四) 結論與建議
在本案例中,若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能證明張先生確實是綠燈直行,且阿豪是突然衝出導致張先生煞車不及(無反應時間),張先生即可主張「信賴原則」來抗辯,證明自己無過失,進而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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