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綠燈直行卻撞上闖紅燈的人,我有罪嗎?詳解車禍刑事責任與「信賴原則」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大林的張先生,某日開車行經中正路與台1線的路口。當時張先生方向的號誌是綠燈,他便依速限正常直行。不料,左方突然有一輛機車,騎士是年約20歲的阿豪,因為趕時間送外賣,竟然無視紅燈直接衝過路口。 張先生見狀雖緊急煞車,但因距離過近,仍然煞車不及撞上阿豪。阿豪倒地後多處擦挫傷及左腿骨折。事後,阿豪雖然承認自己闖紅燈不對,但堅稱張先生開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如果張先生反應快一點就能閃過,因此對張先生提告「過失傷害罪」。 張先生感到非常冤枉,他認為自己綠燈直行,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是對方違規衝出來害他撞上,為什麼反而要變成被告? 請問: (一) 在車禍案件中,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 (二) 法律上有所謂的「信賴原則」,這是什麼意思?能否作為張先生的護身符? (三) 「信賴原則」是無敵的嗎?有沒有例外的情況? 二、法律分析 車禍發生導致有人受傷,肇事者最常面臨的刑事責任即為 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然而,要成立此罪,關鍵在於駕駛人是否有「過失」。 (一) 過失傷害罪之核心:何謂「過失」? 依 刑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 ,並 能注意 ,而 未注意 者,為過失。 在車禍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判斷駕駛人有無過失,通常會檢視以下三點: 有義務注意(應注意): 駕駛人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 有能力注意(能注意): 依當時的天候、視線、路況,駕駛人客觀上是可以注意到危險的。 違背義務(未注意): 駕駛人疏忽大意,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煞車、閃避)。 (二) 駕駛人的強大抗辯:「信賴原則」 面對「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幾乎包山包海的指控,守法的駕駛人並非毫無防禦能力。司法實務上發展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免責概念,稱為「 信賴原則 」。 定義與內涵: 最高法院在 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決 中確立了此原則:「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