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家暴的自我保護(二)如何聲請保護令?簡介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的差異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確認了住在嘉義大林的阿傑對妻子小麗的行為,無論是動手推人、言語恐嚇,還是經濟控制與查看手機,都已構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小麗也了解到,即使關係不同,法律的保護傘依然存在。 現在,小麗最關心的問題是:既然法律可以保護她,那具體的保護措施是什麼?她該如何啟動這個保護機制?常聽到的三種保護令,到底該用哪一種?它們又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三種保護令的聲請與比較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的核心精神,在於提供被害人即時且有效的保護。為此,法律設計了三種不同急迫程度的「民事保護令」,以因應被害人當下所面臨的各種危險狀況。 (一) 如何求助與聲請保護令 在介紹三種保護令之前,必須先知道如何啟動程序: 立即性危險: 若您正處於危險之中,請立即撥打 110 報警。 諮詢與協助: 若需要諮詢或通報,可撥打 113保護專線 。 聲請法院: 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是向被害人、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高雄則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 費用: 依 家暴法第10條 規定,聲請、撤銷、變更民事保護令, 均免繳納裁判費 。被害人無須擔心費用問題。 (二) 三種保護令之比較與適用 民事保護令依其急迫性與審理程序,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三者如同急診室的檢傷分類,為被害人提供不同層級的保護。 保護令種類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適用時機 一般家庭暴力事件,經法院完整審理後核發。 被害人有安全威脅,等待開庭期間需要保護。 被害人正遭受 急迫危險 。 聲請方式 被害人、檢警、主管機關等皆可聲請。 同左。 僅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 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而聲請。 審理程序 需開庭 ,讓雙方到庭陳述答辯。 原則上不開庭 ,法院依書面資料(如驗傷單、報案紀錄)審理後核發。 不開庭 ,法院接獲聲請後 四小時內 必須核發或駁回。 主要內容 內容 最完整 。除禁止令外,還可命相對人遷出、遠離、交付子女、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支付租金或扶養費等。 內容與緊急保護令相似,主要為禁止暴力、禁止接觸及命相對人遷出或遠離等。可包含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核心在於 立即排除危險 ,主要內容為:禁止暴力行為、禁止接觸聯絡、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