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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家暴的自我保護(二)如何聲請保護令?簡介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的差異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確認了住在嘉義大林的阿傑對妻子小麗的行為,無論是動手推人、言語恐嚇,還是經濟控制與查看手機,都已構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小麗也了解到,即使關係不同,法律的保護傘依然存在。 現在,小麗最關心的問題是:既然法律可以保護她,那具體的保護措施是什麼?她該如何啟動這個保護機制?常聽到的三種保護令,到底該用哪一種?它們又有什麼不同? 二、法律分析:三種保護令的聲請與比較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的核心精神,在於提供被害人即時且有效的保護。為此,法律設計了三種不同急迫程度的「民事保護令」,以因應被害人當下所面臨的各種危險狀況。 (一) 如何求助與聲請保護令 在介紹三種保護令之前,必須先知道如何啟動程序: 立即性危險: 若您正處於危險之中,請立即撥打 110 報警。 諮詢與協助: 若需要諮詢或通報,可撥打 113保護專線 。 聲請法院: 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是向被害人、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 (高雄則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 費用: 依 家暴法第10條 規定,聲請、撤銷、變更民事保護令, 均免繳納裁判費 。被害人無須擔心費用問題。 (二) 三種保護令之比較與適用 民事保護令依其急迫性與審理程序,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三者如同急診室的檢傷分類,為被害人提供不同層級的保護。 保護令種類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適用時機 一般家庭暴力事件,經法院完整審理後核發。 被害人有安全威脅,等待開庭期間需要保護。 被害人正遭受 急迫危險 。 聲請方式 被害人、檢警、主管機關等皆可聲請。 同左。 僅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 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而聲請。 審理程序 需開庭 ,讓雙方到庭陳述答辯。 原則上不開庭 ,法院依書面資料(如驗傷單、報案紀錄)審理後核發。 不開庭 ,法院接獲聲請後 四小時內 必須核發或駁回。 主要內容 內容 最完整 。除禁止令外,還可命相對人遷出、遠離、交付子女、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支付租金或扶養費等。 內容與緊急保護令相似,主要為禁止暴力、禁止接觸及命相對人遷出或遠離等。可包含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核心在於 立即排除危險 ,主要內容為:禁止暴力行為、禁止接觸聯絡、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家暴的自我保護(一)詳解家庭暴力的定義與保護對象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小麗長期忍受丈夫阿傑的情緒與行為問題。阿傑不僅嚴格控管她的金錢使用、每天檢查她的手機,還時常在言語上貶損她。上週末,阿傑更在酒後爭吵中將小麗推倒在地,並出言恐嚇,讓小麗的恐懼達到頂點。 在考慮是否求助時,小麗心中充滿疑惑:阿傑動手推人固然是暴力,但那些更常發生的言語羞辱、查看手機、控制金錢和威脅,在法律上也能算是「家庭暴力」嗎?如果他們不是夫妻,只是同居或分手的情侶,法律還會保護她嗎? 二、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的保護範圍 要了解如何求助,首先必須釐清兩個最基本的問題: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究竟包含哪些行為?以及,誰能被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傘之下?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 (家暴法§2I(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對「家庭暴力」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 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 這是最直觀的暴力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毆打、推擠、拉扯、摑掌、腳踢、使用器物攻擊、綑綁、限制行動等任何對身體造成傷害或痛苦的行為。 案例對應: 阿傑 猛力推倒小麗 ,導致她挫傷,是典型的身體暴力。 精神上不法侵害: 這是最常見但常被忽略的暴力形式,其傷害性不亞於身體暴力。包括: 言詞虐待: 當眾或私下用言語羞辱、謾罵、貶低人格(例如:「妳這種人真沒用」、「豬狗不如」)。 脅迫與恐嚇: 威脅要對被害人、其親友或寵物不利,使其心生畏懼。案例中阿傑威脅「 讓妳日子過不下去 」,即屬此類。 騷擾與監控: 持續不斷地以電話、訊息騷擾,或監視行蹤、查看個人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案例中阿傑 每天檢查小麗的手機 ,即是精神騷擾與控制的體現。 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經濟上不法侵害: 透過金錢或資源來控制被害人,使其在經濟上完全依賴加害人,無法脫離暴力關係。包括: 經濟控制: 不給生活費、過度嚴格地控管金錢使用、要求被害人交出所有收入。案例中阿傑 嚴格控管小麗的日常開銷 ,即為經濟暴力。 經濟剝削: 強迫被害人借貸、作保等。 結論: 阿傑的所有行為——從動手推人,到言語恐嚇、檢查手機,再到控制金錢——在法律上 全部都構成了家庭暴力 。 (二) 法律保護的對象:廣泛的「家庭成員」定義 (家暴法§3)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對象非常廣泛,...

【強制執行法】官司打贏了,對方卻不還錢?(四)簡介不動產、車輛及股票之執行方法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案例中,嘉義大林的建材行林老闆,除了存款跟薪資以外,發現陳先生名下還擁有: 一筆位於嘉義縣其他鄉鎮的農地( 不動產 )。 一輛代步用的機車( 動產/車輛 )。 數張台積電的股票( 有價證券 )。 林老闆現在需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具體指明要對哪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針對不同性質的財產,採取不同的執行方法。本文將聚焦於不動產、車輛及股票的執行方式。 二、法律分析:針對不同財產的執行方法 強制執行的核心目標是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以清償債務。因此,針對不同種類的財產, 強制執行法 設計了不同的處理程序。 (一) 對於「不動產」(土地、房屋)的執行:查封、拍賣程序 這是強制執行中最為複雜,但也最為關鍵的程序之一。法律的核心是透過「拍賣」將不動產變現, 而非直接將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 。 執行方法: 主要分為「查封」、「測量、鑑價」與「拍賣」三階段。 程序與效果: 第一步:查封 在林老闆聲請後,法院會排定時間至陳先生的農地現場進行 查封 。程序上會在現場揭示查封公告,並通知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上進行「查封登記」。此登記一完成,即發生效力,陳先生便無法再對該筆土地進行買賣、贈與、設定抵押等任何處分行為。 第二步:測量、鑑價 為確定拍賣範圍與底價,法院通常會囑託地政事務所進行土地鑑界、測量,並委請專業的不動產估價師對該筆農地進行估價,以決定第一次拍賣的底價。 第三步:拍賣 法院會定出拍賣日期並在法院公告欄及網站上公告,讓有意購買的民眾前來投標。 若第一次拍賣無人投標(流標),法院會減價(通常是八折)進行第二次拍賣;若再流標,則再減價進行第三次拍賣。 若三拍仍流標,則公告三個月,於三個月期間內,任何人均可具狀表示應買於公告期間內,債權人可具狀請求再減價拍賣,即所謂特別拍賣,仍以第三次底價八成為原則訂定底價。特別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該不動產時,則視為撤回對該不動產之執行,應塗銷查封將標的物返還債務人。 第四步:分配價金: 土地一旦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拍定人將價款繳給法院後,法院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法院在扣除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必要成本後,將剩餘的價金分配給債權人林老闆以清償其債務。 (二) 對於「車輛」(動產)的執行:查封、拍賣程序 車輛屬於「動產」,其執行程序與不動產類似,但相對簡便。 執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