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官司打贏了,對方卻不還錢?(四)簡介不動產、車輛及股票之執行方法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案例中,嘉義大林的建材行林老闆,除了存款跟薪資以外,發現陳先生名下還擁有:
一筆位於嘉義縣其他鄉鎮的農地(不動產)。
一輛代步用的機車(動產/車輛)。
數張台積電的股票(有價證券)。
林老闆現在需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具體指明要對哪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針對不同性質的財產,採取不同的執行方法。本文將聚焦於不動產、車輛及股票的執行方式。
二、法律分析:針對不同財產的執行方法
強制執行的核心目標是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以清償債務。因此,針對不同種類的財產,強制執行法設計了不同的處理程序。
(一) 對於「不動產」(土地、房屋)的執行:查封、拍賣程序
這是強制執行中最為複雜,但也最為關鍵的程序之一。法律的核心是透過「拍賣」將不動產變現,而非直接將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
執行方法: 主要分為「查封」、「測量、鑑價」與「拍賣」三階段。
程序與效果:
第一步:查封
在林老闆聲請後,法院會排定時間至陳先生的農地現場進行查封。程序上會在現場揭示查封公告,並通知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上進行「查封登記」。此登記一完成,即發生效力,陳先生便無法再對該筆土地進行買賣、贈與、設定抵押等任何處分行為。第二步:測量、鑑價
為確定拍賣範圍與底價,法院通常會囑託地政事務所進行土地鑑界、測量,並委請專業的不動產估價師對該筆農地進行估價,以決定第一次拍賣的底價。第三步:拍賣
法院會定出拍賣日期並在法院公告欄及網站上公告,讓有意購買的民眾前來投標。
若第一次拍賣無人投標(流標),法院會減價(通常是八折)進行第二次拍賣;若再流標,則再減價進行第三次拍賣。
若三拍仍流標,則公告三個月,於三個月期間內,任何人均可具狀表示應買於公告期間內,債權人可具狀請求再減價拍賣,即所謂特別拍賣,仍以第三次底價八成為原則訂定底價。特別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該不動產時,則視為撤回對該不動產之執行,應塗銷查封將標的物返還債務人。
第四步:分配價金: 土地一旦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拍定人將價款繳給法院後,法院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法院在扣除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必要成本後,將剩餘的價金分配給債權人林老闆以清償其債務。
(二) 對於「車輛」(動產)的執行:查封、拍賣程序
車輛屬於「動產」,其執行程序與不動產類似,但相對簡便。
執行方法: 同樣是「查封」後「拍賣」。
程序與效果:
查封與保管: 聲請人應自行查報車輛所在,向法院指定執行地後進行查封,通常會在車輛上貼上封條,並可能將車輛拖至債權人指定場所保管。同時會通知監理機關進行註記,禁止車輛過戶。
拍賣: 查封後,法院會迅速訂定拍賣日期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金同樣在扣除費用後,用以清償債務。
(三) 對於「股票」(有價證券)的執行:扣押、變價程序
對於股票這類有價證券,法院會採取最能反映其市場價值的方式進行變現。
執行方法: 主要為「扣押」後,命令第三人(證券商)協助「變賣」。
程序與效果:
扣押命令: 法院會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公司)及陳先生開戶的證券公司發出「扣押命令」。此命令一送達,陳先生名下的台積電股票即被凍結,無法再進行任何交易或移轉。
變賣命令: 接著,法院會核發「變賣命令」,命令該證券公司在接到命令後,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即股票市場),依當時的市價將被扣押的股票全部賣出。
收取價金: 股票賣出後的價金,會被扣押並由證券公司直接支付給債權人林老闆或匯入法院指定的帳戶。這種方式能快速將股票轉換為現金,程序相對單純。
結論與策略建議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了多元且具體的手段,以因應不同種類的財產。對債權人林老闆而言,最有效率的策略是:
優先執行變現快的資產: 聲請對陳先生的存款、薪資及股票進行執行,因為這幾類財產轉換為現金的速度最快、程序最單純。
同步啟動變現慢的資產: 對於不動產或車輛,因查封、鑑價、拍賣程序較為冗長,可以在聲請執行存款與薪資的同時,一併聲請查封,以免債務人脫產。
靈活運用法律工具: 例如在不動產拍賣流標後,可審慎評估是否要「承受」該不動產,或繼續等待下一次拍賣。
總之,強制執行是一場需要耐心與策略的法律程序。債權人應在律師協助下,根據查調到的財產狀況,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方法,多管齊下,才能最大程度地確保自己的權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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