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7月, 2025的文章

【強制執行法】官司打贏了,對方卻不還錢?(二)簡介查調財產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案例中,經營建材行的林老闆官司打贏,取得了法院命承包商陳先生應給付50萬元的確定判決。然而,這份判決書本身並不能讓錢自動入袋。林老闆現在面臨最現實的問題:陳先生的錢和財產到底在哪裡?他該如何著手調查,才能讓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彈無虛發」? 林老闆聽朋友說,好像可以自己先去國稅局查?也可以交給法院查?這兩種方式有何不同?實務上該如何運用? 二、法律分析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掌握債務人財產狀況是實現債權的關鍵第一步。法律提供了兩種主要途徑讓債權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一種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自行調查」,另一種是聲請法院後「由法院代為調查」。 (一) 債權人自行調查管道: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 在正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債權人可以親自採取一個快速且成本低廉的調查行動。 法律依據: 根據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規定,利害關係人(如持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可以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如何辦理: 應備文件: 債權人 的身分證正本。 債權人 的印章。 執行名義 的正本及影本(例如:林老闆的確定判決書正本)。 查詢地點: 就近至任何地區的 國稅局 服務櫃台辦理即可。 可查得的資料: 債權人可以聲請查詢債務人 最近一年度的「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財產歸屬清單: 主要會顯示債務人名下 不動產 的地號、建號、 動產 的汽車、機車等資料。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會顯示債務人的 薪資所得 、 利息所得 (可推測在哪家銀行有存款)、 股利所得 (可推測在哪家公司有持股)、租賃所得等。 優點與策略運用: 初步評估: 讓林老闆可以快速評估陳先生大致的財力狀況,判斷是否值得投入時間與費用進行後續的法院執行程序。 決定管轄法院: 如果從清單上查到陳先生在某地有不動產,林老闆就可以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掌握正確的管轄法院。 (二) 透過法院進行調查:聲請法院函查各類財產 當林老闆決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他可以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中,列舉希望調查的項目,請求法院的 民事執行處 以公權力發函至各相關單位進行更深入、更即時的調查。 聲請方式: 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敘明欲查詢的財產項目,並提供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 法院函查的主要對象與內容: 郵局存款: 法院會發函給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陳先生在全國各地郵局的儲金...

【強制執行法】官司打贏了,對方卻不還錢?(一)簡介執行名義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林老闆在嘉義縣大林鎮經營一家建材行。去年,一位承包商陳先生向他賒購了價值新臺幣50萬元的建材,約定三個月後付款,但事後陳先生卻以各種理由推託,拒不支付。林老闆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過數月審理,林老闆終於官司打贏,獲得了一紙「 陳先生應給付林老闆50萬元 」的 確定判決 。 然而,判決確定後,陳先生仍然相應不理,一毛錢也不付。林老闆手裡握著勝訴判決書,卻不知道陳先生名下到底有沒有財產可以還債,感覺這份判決書快變成一張沒用的壁紙。 林老闆想知道:  (一) 他官司打贏拿到的這份「確定判決」,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作用?可以直接拿去銀行要求凍結陳先生的戶頭嗎? 二、法律分析 贏得官司僅是實現權利的第一步。當債務人拒絕履行判決時,債權人必須藉由國家公權力,即「 強制執行 」程序,來強制實現其債權。我國規範此程序的主要法律是 強制執行法 。 (一) 強制執行之鑰匙: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 意義: 「執行名義」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鑰匙」或「入場券」。它是一份由國家機關出具、能證明債權人擁有合法執行權力的正式法律文件。 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受理任何強制執行聲請 。因此,林老闆不能自己拿著判決書去銀行凍結帳戶,必須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 常見的執行名義種類: 確定之終局判決: 這是最典型、最強力的執行名義,如案例中林老闆取得的勝訴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在訴訟程序中為保全債權所做的暫時性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在法院達成的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支付命令: 針對金錢請求,透過督促程序取得的快速執行名義。 本票裁定: 執有本票的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作為執行名義。 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如租約或借貸契約經公證,並載明「願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如曾因債務設定抵押權,並經法院准予拍賣之裁定。 其他依法令得為執行名義者: 如經法院核定的仲裁判斷書等。 結論: 林老闆手中的「確定判決」,正是他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營業秘密法】公司的獨門秘方被員工帶走怎麼辦?認識營業秘密三要件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位於嘉義縣大林鎮的「大林精釀醬油廠」,以其獨特甘醇的風味聞名。其成功的關鍵,在於一組傳承數代、自行培養的「黃金麴菌」,以及一份詳細記載發酵溫度、時間、濕度控制及特殊原料比例的「百年古法釀造SOP」。這份SOP被張老闆標示為「極機密」,並與菌種樣本一同存放在只有他自己和首席釀造師阿發能進入的恆溫實驗室的保險箱中。阿發任職時,也簽署了包含保密條款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契約。 張老闆想知道: (一) 醬油廠的「黃金麴菌」和「釀造SOP」,在法律上可以被當作「營業秘密」來保護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二) 公司所採取的門禁、上鎖、簽署保密協議等措施,在法律上有什麼意義?這跟成為營業秘密的要件有關嗎? 二、法律分析 許多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並非來自於公開的專利,而是來自於不為人知的秘密資訊。我國 營業秘密法 即是為了保護這些有價值的商業資訊而設。 (一) 營業秘密之三大法定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 要使一項資訊被法律認定為「營業秘密」,它必須 同時 符合以下三個法定要件。這三者缺一不可。 秘密性 : 定義: 該資訊必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也就是說,它不是公開的資訊,也無法透過普遍的管道輕易探知。在相關技術或專業領域中,仍屬於秘密。 案例適用: 「黃金麴菌」是獨家培養,而「百年古法釀造SOP」僅有極少數人(張老闆與阿發)知悉,並未對外公開,符合秘密性的要求。 經濟價值性 : 定義: 該資訊需「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這份秘密能為所有權人帶來競爭優勢,或若被競爭者知悉,將損害所有權人的經濟利益。 案例適用: 正因為這套釀造秘密,使得大林精釀醬油廠的產品風味獨特,能在市場上脫穎而出,帶來可觀的營收與商譽。這份秘密顯然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 合理之保密措施: 定義: 這是 最關鍵也最常被忽略的要件 。營業秘密的所有人,必須 主動採取 了一些合理的措施來維護其秘密性。法律不保護那些連所有者自己都不在乎、隨意放置的「秘密」。 何謂「合理」? 法院會依個案情況判斷,但常見的措施包括: 物理措施: 將文件或物品上鎖、設置門禁、劃定管制區、隔離存放。案例中的 保險箱 和 恆溫實驗室門禁 即是。 管理/人事措施: 與員工簽訂 保密協議(NDA) 或競業禁止條款、對接觸機密者進行管制與告誡、在機密文件上標示「機密」、「限閱」等警...

【商標法】我的品牌名稱可以註冊嗎?簡介識別性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縣大林鎮的林小姐,計畫創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咖啡品牌。她打算銷售自家烘焙的精品咖啡豆,並開設一間風格獨特的咖啡館。為了建立品牌形象,她發想了幾個名稱與標誌,並希望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保護。 她的初步構想如下: 品牌名稱A:「大林頂級咖啡」 – 簡單明瞭,直接告訴消費者這是來自大林的高級咖啡。 品牌名稱B:「米蘭朵」 – 她自己創造的詞彙,聽起來優雅且獨特。 品牌標誌: 一個將咖啡豆輪廓與幾何圖形結合的獨特設計,搭配「米蘭朵」字樣。 林小姐想知道: (一) 在台灣申請商標,需要滿足哪些最基本的法律條件? (二) 她想的兩個品牌名稱「大林頂級咖啡」和「米蘭朵」,在申請註冊上會有什麼差別?這跟法律上說的「識別性」有什麼關係? (三) 如果成功註冊商標,她能獲得什麼樣的法律保護? 二、法律分析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讓消費者能輕易區分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保障註冊人的商業信譽與品牌價值。我國 商標法 即是規範商標權利的核心法律。 (一) 商標註冊之主要要件:識別性 (商標法第18條) 「識別性」是商標能否註冊的 最關鍵核心要件 。一個標誌必須具備能讓消費者認識到它是在「指稱某個特定品牌」的能力,而非僅僅在描述商品本身。識別性的強度,由高至低可分為以下幾種: 先天識別性: 不需使用即可直接註冊。 獨創性標識 : 由申請人憑空創造出來的詞彙,本身不具任何固有含義。例如「Google」。 這是識別性最強的商標 。 案例適用: 林小姐的「 米蘭朵 」即屬此類,是她自創的詞彙,與咖啡無關,識別性極強, 最容易獲准註冊 。 任意性標識 : 使用現有詞彙,但其意義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完全無關。例如「Apple」用在電腦上。識別性亦強。 暗示性標識: 暗示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或特性,但消費者需運用一些想像力才能建立連結。例如「Pioneer」(先鋒)用在影音設備上,暗示其技術領先。此類亦具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 描述性標識: 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 此類標識原則上「不具」先天識別性,不得註冊 。 案例適用: 林小姐的「 大林頂級咖啡 」正是典型的描述性標識。「大林」是產地,「頂級」是品質描述,「咖啡」則是商品本身。消費者看到這個名稱,會直接認為它在描述「來自大林的上等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