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官司打贏了,對方卻不還錢?(二)簡介查調財產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案例中,經營建材行的林老闆官司打贏,取得了法院命承包商陳先生應給付50萬元的確定判決。然而,這份判決書本身並不能讓錢自動入袋。林老闆現在面臨最現實的問題:陳先生的錢和財產到底在哪裡?他該如何著手調查,才能讓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彈無虛發」?

林老闆聽朋友說,好像可以自己先去國稅局查?也可以交給法院查?這兩種方式有何不同?實務上該如何運用?

二、法律分析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掌握債務人財產狀況是實現債權的關鍵第一步。法律提供了兩種主要途徑讓債權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一種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自行調查」,另一種是聲請法院後「由法院代為調查」。

(一) 債權人自行調查管道: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

在正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債權人可以親自採取一個快速且成本低廉的調查行動。

  1. 法律依據: 根據稅捐稽徵法及相關規定,利害關係人(如持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可以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2. 如何辦理:

    • 應備文件:

      • 債權人的身分證正本。

      • 債權人的印章。

      • 執行名義的正本及影本(例如:林老闆的確定判決書正本)。

    • 查詢地點: 就近至任何地區的國稅局服務櫃台辦理即可。

  3. 可查得的資料: 債權人可以聲請查詢債務人最近一年度的「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財產歸屬清單: 主要會顯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的地號、建號、動產的汽車、機車等資料。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會顯示債務人的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可推測在哪家銀行有存款)、股利所得(可推測在哪家公司有持股)、租賃所得等。

  4. 優點與策略運用:

    • 初步評估: 讓林老闆可以快速評估陳先生大致的財力狀況,判斷是否值得投入時間與費用進行後續的法院執行程序。

    • 決定管轄法院: 如果從清單上查到陳先生在某地有不動產,林老闆就可以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掌握正確的管轄法院。

(二) 透過法院進行調查:聲請法院函查各類財產

當林老闆決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他可以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中,列舉希望調查的項目,請求法院的民事執行處以公權力發函至各相關單位進行更深入、更即時的調查。

  1. 聲請方式: 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敘明欲查詢的財產項目,並提供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

  2. 法院函查的主要對象與內容:

    • 郵局存款: 法院會發函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陳先生在全國各地郵局的儲金帳戶餘額資料。

    •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法院會發函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陳先生目前的「投保單位」。這一步至關重要,因為查到投保單位就等於找到了他目前的工作地點,是後續進行薪資扣押的主要依據。

    • 上市櫃股票及基金: 法院會發函給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公司),查詢陳先生名下所有證券帳戶持有的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及基金等有價證券明細。

    • 人身保險契約: 法院可發函給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一次性查詢陳先生在所有會員保險公司投保的人壽保險契約。若保單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這筆錢視同債務人的財產,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6 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結論: 對於債權人而言,強制執行程序就像一場資訊戰。善用「自行向國稅局查調」的快速偵查,可以快速掌握初步戰情;再利用「聲請法院函查」的公權力,進行全面而深入的清查。透過這兩階段的調查,將能大幅提高強制執行的成功率,讓得來不易的勝訴判決,真正轉化為實質的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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