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我的品牌名稱可以註冊嗎?簡介識別性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住在嘉義縣大林鎮的林小姐,計畫創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咖啡品牌。她打算銷售自家烘焙的精品咖啡豆,並開設一間風格獨特的咖啡館。為了建立品牌形象,她發想了幾個名稱與標誌,並希望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保護。

她的初步構想如下:

  1. 品牌名稱A:「大林頂級咖啡」 – 簡單明瞭,直接告訴消費者這是來自大林的高級咖啡。

  2. 品牌名稱B:「米蘭朵」 – 她自己創造的詞彙,聽起來優雅且獨特。

  3. 品牌標誌: 一個將咖啡豆輪廓與幾何圖形結合的獨特設計,搭配「米蘭朵」字樣。

林小姐想知道: (一) 在台灣申請商標,需要滿足哪些最基本的法律條件? (二) 她想的兩個品牌名稱「大林頂級咖啡」和「米蘭朵」,在申請註冊上會有什麼差別?這跟法律上說的「識別性」有什麼關係? (三) 如果成功註冊商標,她能獲得什麼樣的法律保護?

二、法律分析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讓消費者能輕易區分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保障註冊人的商業信譽與品牌價值。我國商標法即是規範商標權利的核心法律。

(一) 商標註冊之主要要件:識別性 (商標法第18條)

「識別性」是商標能否註冊的最關鍵核心要件。一個標誌必須具備能讓消費者認識到它是在「指稱某個特定品牌」的能力,而非僅僅在描述商品本身。識別性的強度,由高至低可分為以下幾種:

  1. 先天識別性: 不需使用即可直接註冊。

    • 獨創性標識 : 由申請人憑空創造出來的詞彙,本身不具任何固有含義。例如「Google」。這是識別性最強的商標

      • 案例適用: 林小姐的「米蘭朵」即屬此類,是她自創的詞彙,與咖啡無關,識別性極強,最容易獲准註冊

    • 任意性標識 : 使用現有詞彙,但其意義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完全無關。例如「Apple」用在電腦上。識別性亦強。

    • 暗示性標識: 暗示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或特性,但消費者需運用一些想像力才能建立連結。例如「Pioneer」(先鋒)用在影音設備上,暗示其技術領先。此類亦具先天識別性。

  2. 後天識別性:

    • 描述性標識: 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此類標識原則上「不具」先天識別性,不得註冊

      • 案例適用: 林小姐的「大林頂級咖啡」正是典型的描述性標識。「大林」是產地,「頂級」是品質描述,「咖啡」則是商品本身。消費者看到這個名稱,會直接認為它在描述「來自大林的上等咖啡」,而非指稱某個特定品牌。

    • 例外情況: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如果一個描述性標識經過申請人長期、大量的使用,使得相關消費者已能將其視為特定品牌的標誌(而非單純的描述),則該標識取得了「後天識別性」,便可獲准註冊。

(二) 其他不得註冊之事由 (商標法第29、30條)

除了不具識別性外,還有其他不得註訪的事由,例如:

  • 與他人註冊在先的同一或類似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與他人的著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有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信譽之虞者。

  •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易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等。

  • 與國旗、國徽、政府機關標誌等相同或近似者。

因此,即使「米蘭朵」具備識別性,智慧財產局仍會進行檢索,確認沒有其他已註冊的類似商標使用在咖啡或相關商品上。

(三) 取得商標權之保護

一旦商標獲准註冊並公告,林小姐就能取得「商標專用權」,期間為十年,期滿可無限次延展。

  • 專用權內容:

    • 她專有於指定商品(如咖啡豆、咖啡飲品)或服務(如咖啡館)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 可排除他人使用:

      • 未經她同意,他人不得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可防止他人以註冊商標作為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營業主體名稱的一部分,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 維權方式: 若發現侵權,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或提起刑事告訴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結論: 為品牌建立堅實的法律保護,第一步就是選擇一個具備「識別性」的名稱或標誌。建議創業者如林小姐,應優先考慮獨創性或任意性的詞彙作為品牌名稱,避免使用描述性或通用名稱。在創立品牌之初,及早進行商標規劃與申請,是保護心血結晶、累積品牌價值的關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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