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官司打贏了,對方卻不還錢?(一)簡介執行名義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林老闆在嘉義縣大林鎮經營一家建材行。去年,一位承包商陳先生向他賒購了價值新臺幣50萬元的建材,約定三個月後付款,但事後陳先生卻以各種理由推託,拒不支付。林老闆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過數月審理,林老闆終於官司打贏,獲得了一紙「陳先生應給付林老闆50萬元」的確定判決

然而,判決確定後,陳先生仍然相應不理,一毛錢也不付。林老闆手裡握著勝訴判決書,卻不知道陳先生名下到底有沒有財產可以還債,感覺這份判決書快變成一張沒用的壁紙。

林老闆想知道:

 (一) 他官司打贏拿到的這份「確定判決」,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作用?可以直接拿去銀行要求凍結陳先生的戶頭嗎?

二、法律分析

贏得官司僅是實現權利的第一步。當債務人拒絕履行判決時,債權人必須藉由國家公權力,即「強制執行」程序,來強制實現其債權。我國規範此程序的主要法律是強制執行法

(一) 強制執行之鑰匙: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

  1. 意義: 「執行名義」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鑰匙」或「入場券」。它是一份由國家機關出具、能證明債權人擁有合法執行權力的正式法律文件。沒有執行名義,法院不會受理任何強制執行聲請。因此,林老闆不能自己拿著判決書去銀行凍結帳戶,必須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

  2. 常見的執行名義種類:

    • 確定之終局判決: 這是最典型、最強力的執行名義,如案例中林老闆取得的勝訴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在訴訟程序中為保全債權所做的暫時性裁定。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在法院達成的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 支付命令: 針對金錢請求,透過督促程序取得的快速執行名義。

    • 本票裁定: 執有本票的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作為執行名義。

    • 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如租約或借貸契約經公證,並載明「願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如曾因債務設定抵押權,並經法院准予拍賣之裁定。

    • 其他依法令得為執行名義者: 如經法院核定的仲裁判斷書等。

結論: 林老闆手中的「確定判決」,正是他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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