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簡易判決處刑是什麼?
一、案例 甲於112年1月1日,因駕駛汽車不慎撞傷乙,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和解,因而乙對甲提告過失傷害,甲也在偵查中自白犯行,因此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甲就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什麼情形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 ? (二) 簡易判決處刑會開庭嗎?會怎麼判? (三)對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四)如果甲想爭取無罪要怎麼做? 二、法律分析 (一)主體及適用情形 (1)檢察官: 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2)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於偵查中自白者 (3)法官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時 *自白: 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始向之坦承犯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二) 1.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 有必要時法院可以訊問被告,否則可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 不一定會開庭 。如有意見表達,要寫書狀給法院表達或請求開庭。 2.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第450條第1項, 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所以 不會有無罪 的結果。 (三) 1.原則上可以上訴, 向 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 。 2.但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 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 )所為之科刑判決, 不得 上訴。 (四) 如(二)所述,簡易處刑不會有無罪的結果,所以要有以下情形,法院可以改以通常程序審判,才可能獲判無罪。 1.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2.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3.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4.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