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我工作創作的著作權是誰的?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甲受雇於A設計公司,工作內容是幫客戶設計公司LOGO (一)甲幫公司客戶B設計的LOGO,如果甲跟A公司間的聘僱契約有約定聘僱期間甲的職務著作著作人是A公司,著作權是誰的?如果沒簽約呢? (二)甲在上班時間,利用公司資源,替自己的朋友C設計LOGO, 如果甲跟C間的契約有約定LOGO著作人是C, 著作權是誰的?下班且用自己設備會不同嗎? (三)如果甲是自由接案者,那為客戶D設計LOGO,著作權是誰的? 二、法律分析 (一)誰是著作人? 1.依 著作權法第10條 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有以下其他特別規定。 2.如果是受雇於人之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 著作權法第11條 規定 (1)有契約約定時:依契約約定,可以約定受雇人或僱用人為著作人 (2)沒契約約定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 (3)如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除有契約約定受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外,則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3.如果是受他人出資聘請完成之著作,依 著作權法第12條 規定 (1) 有契約約定時: 依契約約定,可以 約定 受聘人或出資人 為著作人 (2) 沒契約約定時: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3) 如果 受聘人 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如未約定,則歸受聘人享有。 (4)如 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享有, 出資人可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4.小結: 先看有沒有契約約定,沒有再依著作權法判斷 。 (二)案例解析 1.案例(一):甲受雇於A公司,屬於 著作權法第11條之情形 ,所以著作人依雙方間聘僱契約約定;如果合約沒約定,則是以甲為著作人。 2. 案例(二):如果是利用公司資源,則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之情形,同案例(一),如果 下班且用自己設備,則與A公司無關,依甲、C間合約約定,如無約定則是甲為著作人。 3. 案例(三):D出資聘請甲, 屬於 著作權法第12條之情形, 所以著作人依雙方間契約約定;如果合約沒約定,則是以甲為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