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房子過戶了還能反悔嗎?詳解「附負擔贈與」與老本防護罩「撤銷權」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變調的養兒防老 居住在嘉義大林的林阿伯今年75歲,妻子早逝,名下一棟價值千萬元的老透天厝是他畢生心血。隨著年紀漸長,林阿伯擔心未來無人照料,便與獨子阿偉商量:「爸爸把這棟透天厝先過戶給你,條件是你要跟爸爸同住照顧我,而且每個月要給爸爸一萬五千元的生活費。」阿偉滿口答應。 為了求安心,林阿伯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特地在雙方的贈與契約上白紙黑字寫下了上述條件。 沒想到,透天厝順利移轉登記到阿偉名下才過了半年,阿偉就以「工作太忙、老婆不習慣跟長輩同住」為由,自己搬了出去。不僅沒有同住照顧,原本說好的一萬五千元生活費也開始藉故拖欠,甚至在林阿伯打電話詢問時惡言相向,要林阿伯「自己想辦法」。 看著空蕩蕩的房子,林阿伯感到非常痛心與懊悔。他想問:房子都已經過戶到兒子名下了,他還能把房子要回來嗎? 二、法律分析:生前贈與的兩大防線 長輩出於疼愛或規劃,生前將財產移轉給晚輩是人之常情。但法律為了保障贈與人的權益,避免「真心換絕情」,在民法中設計了極為重要的防禦機制。 (一) 什麼是「附負擔之贈與」? (民法§412) 一般單純的贈與(例如過年給紅包),一旦錢給了或房子過戶了,原則上就很難要回來。但林阿伯的作法在法律上稱為「 附負擔之贈與 」。 法律定義: 贈與契約中附加了受贈人必須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條件。也就是說,「這份禮物是有條件的」。 案例適用: 林阿伯在贈與契約中明訂阿偉必須「同住照顧」並「每月給付一萬五千元」。這兩項要求就是阿偉接受這棟房子所必須背負的「負擔」。 (二) 贈與的「撤銷權」:把財產要回來的法律武器 當晚輩拿到財產卻不孝順時,贈與人有權啟動「撤銷權」,讓贈與契約自始無效,進而討回財產。撤銷權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未履行負擔的撤銷權 (民法§412第1項): 規定: 如果贈與附有負擔,且贈與人已經將財產交給對方,但受贈人卻「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案例適用: 阿偉違背了承諾,既未同住也未支付生活費。林阿伯可以直接依據契約上的白紙黑字,以阿偉「不履行負擔」為由,行使撤銷權。 防不孝條款的法定撤銷權 (民法§416): 就算當初贈與時「沒有」約定任何負擔,只要受贈人對贈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贈與人依然可以撤銷贈與: (1)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