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官司打贏了,對方卻不還錢?(三)簡介薪資及存款之執行方法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延續
在上一篇中,嘉義大林的建材行林老闆,透過國稅局及法院的查調程序,成功掌握了債務人陳先生的財產狀況。法院調查結果顯示,陳先生名下擁有:
在「大林先進機械公司」的穩定工作(有薪資收入)。
在郵局的儲蓄存款帳戶。
林老闆現在需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遞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具體指明要對哪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針對不同性質的財產,採取不同的執行方法。
二、法律分析:針對不同財產的執行方法
強制執行的核心目標是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以清償債務。因此,針對不同種類的財產,強制執行法設計了不同的處理程序。
(一) 對於「薪資」的執行:繼續性金錢債權之收取
這是最常見也最有效的執行方式之一。
執行方法: 法院會對債務人陳先生的任職公司(即法律上的「第三人」)先核發「扣押命令」再核發「收取命令」(較多,也可能是「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
程序與效果:
「大林先進機械公司」在收到法院命令後,即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必須配合執行。
公司需將陳先生每月薪資的原則上三分之一(此為實務通則,必須保留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給債務人,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審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所必需,而調整扣押比例),直接支付給債權人林老闆,或匯入法院指定的帳戶。
這個命令會持續有效,直到林老闆的50萬元債權及執行費用等完全清償為止。對債權人而言,這是一種穩定、持續的受償方式。
(二) 對於「存款」的執行:即時的金錢債權
這是最快速的執行方式,前提是帳戶內有足夠餘額。
執行方法: 法院會對陳先生存款所在的郵局核發「扣押命令」,接著再發「收取命令」(較多,也可能是「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
程序與效果:
郵局收到扣押命令後,會立即凍結陳先生帳戶內相當於債權金額(50萬元及利息、費用)的款項,陳先生將無法提領或動用這筆錢。
待法院後續的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到達後,郵局便會將凍結的款項直接匯付給林老闆或法院。若帳戶餘額足夠,債權可能一次就獲得清償。
三、小結:優先執行「金錢債權」, 聲請對陳先生的存款和薪資進行執行,因為這兩種方式最快、最直接能拿到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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