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我的創作被抄襲了怎麼辦?介紹著作權保護要件及「接觸、實質近似」侵權判斷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陳同學是一位就讀設計系的大學生,他對家鄉嘉義縣大林鎮有著深厚的情感。為了推廣在地文化,他以大林特產「稻米」為靈感,設計出一個名為「大林稻米君」的Q版卡通角色。這個角色有著圓滾滾的身體、可愛的表情和一頂小草帽,形象十分討喜。陳同學將「大林稻米君」的一系列設計圖及短篇漫畫,發表在自己公開且小有名氣的Instagram帳號上。
幾個月後,陳同學發現,大林鎮上一家紀念品店的林老闆,開始販售印有卡通稻米的T恤、馬克杯和鑰匙圈。這個卡通稻米的外型、姿態和神韻,都與陳同學的「大林稻米君」極為相似,只是頭上的小草帽被換成了一頂棒球帽。
陳同學感到自己的心血結晶被盜用,但林老闆卻辯稱,他是自己想到要畫一個稻米角色的,根本沒看過陳同學的IG。
請問: (一) 陳同學畫的「大林稻米君」角色圖,在法律上受到著作權保護嗎?他需要事先申請或註冊嗎? (二) 林老闆販售的商品圖樣,是否可能侵害了陳同學的著作權?法院在判斷抄襲時會考量哪些標準? (三) 林老闆辯稱他從未看過陳同學的設計,只是「巧合」,這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四) 陳同學若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採取哪些法律途徑?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我國著作權法的核心概念,包括著作的保護要件、著作權的取得,以及最重要的——如何判斷著作權侵權。
(一) 著作權之產生與保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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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保護原則 (不待註冊):
-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這是我國著作權法的核心原則,也稱為「創作保護原則」。
- 這意味著,著作權的取得是自動的,從創作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受到法律保護,完全不需要向任何政府機關申請、註冊或登記。因此,案例中陳同學的「大林稻米君」設計圖,在他畫完的瞬間就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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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著作之要件:
- 須為「著作」: 必須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3)。陳同學的設計圖屬於「美術著作」。
- 須具「原創性」 (Originality):
- 來自作者的獨立創作: 該創作並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作。
- 表現出最低程度的創意: 作品中需展現作者的精神作用與個性。法律對創意的要求不高,只要不是單純的模仿,能展現創作者的選擇與安排即可。陳同學所設計的獨特角色外型與神情,顯然具備原創性。
- 須「表達」而非「思想」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例如,「以稻米為主題的卡通角色」是一個「思想」(Idea),任何人都可以發想;但陳同學所畫出的「大林稻米君」的具體線條、五官、姿態、風格,則是受保護的「表達」(Expression)。
(二) 侵害著作權之判斷標準:「接觸」及「實質近似」
當發生著作權侵權爭議時,除非有被告承認抄襲的直接證據,否則法院通常會採用以下兩個關鍵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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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 (Access):
- 定義: 指被告在創作其作品前,有合理機會可以接觸(看到、聽到)原告的著作。
- 證明方式:
- 直接證據: 例如被告曾瀏覽過原告的網站、購買過原告的產品等。
- 間接證據: 若原告的著作已透過公開發表、展覽、銷售等方式廣為流傳,則可推定被告有接觸的可能性。
- 案例適用: 陳同學已將「大林稻米君」發表在公開的Instagram帳號上,且該帳號具有一定知名度。林老闆與陳同學同在嘉義縣大林鎮,法院有可能認定,林老闆有合理接觸到該設計的機會。因此,林老闆辯稱「巧合」的說法,在法律上說服力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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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近似 (Substantial Similarity):
- 定義: 指被告的作品與原告著作中受保護的「表達」部分,存在重要的、實質上的相似之處,讓一般閱聽大眾在觀看時,會產生兩者來自同一來源或後者源自前者的印象。
- 判斷方式(質與量的分析):
- 量之分析 (Quantitative): 比較相似部分所佔的比例。
- 質之分析 (Qualitative): 判斷所抄襲的部分是否為原告著作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創意所在。即使抄襲的比例不高,但若抄襲的是作品的「精髓」,仍可能構成實質近似。
- 案例適用: 法院會比對「大林稻米君」與林老闆商品上的圖樣。即使帽子和顏色略有不同,但若角色的核心元素,如身體輪廓、五官比例、獨特神韻、姿態等都高度相似,則極可能被認定為「實質近似」。
只要「接觸」與「實質近似」兩個要件同時成立,法院通常就會認定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 著作權人之權利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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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受損部分:
- 著作財產權: 林老闆未經同意,將圖樣印製在商品上販售,侵害了陳同學的「重製權」(以印刷等方法重複製作,著作權法§22),且可能因修改帽子而侵害「改作權」(著作權法§28)。
- 著作人格權: 林老闆未標示創作者為陳同學,可能侵害其「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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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途徑 (民事與刑事):
- 民事救濟 (著作權法§84, §88):
- 請求排除侵害: 要求林老闆停止製造、販售侵權商品。
- 請求損害賠償: 可向林老闆請求金錢賠償。計算方式可擇一:依自身所受損失、依侵權者所得利益,或請求法院酌定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
- 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91):
-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陳同學可以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 民事救濟 (著作權法§84, §88):
結論: 在創意無所不在的今天,著作權法是保護創作者心血的重要屏障。創作者應了解,自己的作品自完成起即受保護,無需註冊。若發現作品被抄襲,可透過「接觸」與「實質近似」的標準來評估侵權可能性,並勇敢地循法律途徑維權。對於使用者而言,更應尊重他人智慧成果,在使用他人創作前務必取得授權,避免因一時方便而承擔重大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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