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妨害名譽】網路發言要注意!誹謗、公然侮辱怎麼分?言論自由的界線與社群留言應對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李老闆在嘉義縣大林鎮經營一家頗有名氣的小吃店。某日,一位自稱「大林美食評論家」的張網友,在一個公開的臉書社團「我是大林人」中發表了以下兩則言論: 第一則:「李老闆那家店根本是無良店家!我看他是個腦滿腸肥的傢伙,煮的東西連豬都不吃!」 第二則:「我聽隔壁攤販說,李老闆上個月被衛生局突擊檢查,查到廚房有過期食材,還因此被罰款好幾萬,他都沒跟消費者說!這種店誰還敢去?」 這些言論很快引起社團成員的討論,李老闆得知後非常氣憤,認為張網友的言論嚴重影響其個人及店家的聲譽。 請問: (一) 張網友在臉書社團的這些言論,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二)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有什麼主要區別?張網友的兩則言論應如何判斷適用哪一條? (三) 張網友可以主張這是他的「言論自由」嗎?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 (四) 李老闆如果看到這些留言,應該如何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法律分析 網路的普及讓人人都有麥克風,但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惡意或不實的網路言論,可能侵害他人名譽,進而觸犯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章,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一)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構成要件: 公然: 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在公開的臉書社團發言,符合「公然」的要件。 侮辱: 指未指摘具體事實,而以使人難堪、輕蔑、鄙視的言詞、文字、圖畫或舉動,對他人的人格、社會評價或尊嚴進行貶損。 特性: 不以陳述「事實」為內容,而是直接以粗鄙、不堪的言語進行人身攻擊或謾罵。 案例適用: 張網友第一則言論中「腦滿腸肥的傢伙」、「煮的東西連豬都不吃」等詞語,並未指摘特定事實,而是以尖酸刻薄的形容詞直接貶損李老闆的人格及店家聲譽,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二)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構成要件: 意圖散布於眾: 有將不實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的意圖。在公開社團發文顯然符合此要件。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所指述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且該事實的揭露會對他人的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 特性: 核心在於散布「具體」且「足以毀損名譽」的「不實」事實。 加重誹謗: 若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屬於加重誹謗罪,刑責較重。網路貼文即屬此類。 案例適用: 張網友第二則言論中「上個月被衛生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