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繼承】誰是繼承人?可繼承比例是多少? /朱崇佑律師
一、案例
甲與乙結婚後,育有丙、丁、戊三名子女,甲並有兄弟己、庚,甲在111年10月1日不幸過世,留有500萬遺產。
(一)如我甲沒有立遺囑,誰可以繼承?可以繼承多少?
->乙、丙、丁、戊都可繼承125萬(1/4)
(二)如果甲留有遺囑,指定500萬遺產全數留給丙,誰可以繼承?可以繼承多少?
->丙可繼承500萬;但乙、丁、戊主張侵害特留分時,各可繼承62.5萬(1/8),丙僅可繼承250萬(1/2)
二、法律分析
(一)沒有遺囑時
1.誰是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以下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所以,乙、丙、丁、戊都是甲的繼承人。己、庚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因為前順位繼承人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所以無繼承權。
2.可以繼承多少?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因為丙、丁、戊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乙、丙、丁、戊均分遺產500萬,每人可分得1/4(125萬)。
(二)有遺囑時
當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時,繼承情形可再分為1.依遺囑繼承 2.有繼承人主張特留分 兩種情形
1.依遺囑繼承:全數500萬由丙繼承,乙、丁、戊可繼承皆為0。
2.乙、丁、戊主張特留分時:
為了保障繼承人生活必要,所以設有特定份規定。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乙、丁、戊為甲之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特留分都是應繼分(1/4)的一半,就是500萬*1/4*1/2=62.5萬。乙、丁、戊可對丙提起侵害特留分訴訟,行使扣減權以分得特留分之遺產6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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